北京物业装修保证金,北京物业装修押金2019新规定
- 作者: 周祁萱
- 发布时间:2024-07-22
1、北京物业装修保证金
北京物业装修保证金
目的
北京物业装修保证金制度旨在规范物业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装修造成物业公共区域或设施损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使用。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对物业公共区域或设施进行装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缴纳标准
装修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装修的规模、工程性质、装修区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装修工程总造价的10%。
缴纳方式
装修保证金应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账户。
用途
装修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修复因装修造成的公共区域或设施损坏
清理装修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弥补因装修造成的物业管理成本增加
退还条件
装修完成后,业主或装修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装修竣工验收证明。经物业服务企业验收合格后,装修保证金将在扣除因装修造成的损失后全额退还。
违约责任
未按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装修申请。因装修造成公共区域或设施损坏的,业主或装修单位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2、北京物业装修押金2019新规定
北京物业装修押金2019年新规定
一、押金标准
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0元;
商业: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
二、押金用途
用于支付因装修造成的公共部位及设施的维修、清洁费用;
用于弥补因装修造成的物业管理费损失。
三、押金缴纳时间
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四、押金退还条件
装修完成后,经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
无因装修造成的公共部位及设施损坏;
无拖欠物业管理费。
五、押金退还方式
装修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
六、押金保管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押金存入专用账户。
七、监督管理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注意:
装修前,业主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修协议,明确押金缴纳、使用、退还等事项;
装修过程中,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装修造成公共部位及设施损坏;
如果业主违反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扣除押金或采取其他措施。
3、物业法2021新规装修保证金
4、北京物业装修保证金管理办法
北京物业装修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第三条 物业装修保证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装修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业主收取的保证金。
第二章 收取和交纳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物业装修保证金。
第五条 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各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装修手续前缴纳装修保证金。未缴纳装修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准许装修。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物业装修保证金台账,详细记录装修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第八条 物业装修保证金应存入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装修保证金的存期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装修结束后的12个月。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装修保证金账户进行核对,确保账户资金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向业主出具物业装修保证金收据,并记载收款金额、收款时间、装修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物业装修保证金用于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装修活动中,对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污染的修缮和恢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装修保证金时,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并说明使用原因和金额。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装修保证金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退还
第十五条 装修结束后并通过物业服务企业的验收,且无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污染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造成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污染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物业服务企业停止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没收装修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装修保证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开展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物业装修保证金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