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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预算(云南省财政厅的下属事业单位)

  • 作者: 周松翔
  • 发布时间:2023-08-24


云南省职称评审公示在哪个网站

云南省职称评审公示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统筹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实施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组织拟订全省表彰奖励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授权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有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办省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十三)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云南省财政厅的下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结)算审查和财政支出项目的预算审查;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估咨询及后评价工作;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财政支出评审工作法规、制度的制定;指导全省财政支出评审工作。

负责人:赵建森

云南省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配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审核、集中支付;承担财政支付机构和收付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及系统维护;负责研究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有关制度。

负责人:杨秀文

云南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承担省本级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审的基础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建立并负责维护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维护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省本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及调整意见;提供预算定额、预算支出等政策咨询及专业培训工作;根据审核后的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项目库,结合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提出省本级各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初审意见;负责省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以及收支脱钩后的综合预算初审工作;负责审核省本级绩效预算目标和执行效果,并提出预算安排的绩效依据。

负责人:苏建宏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和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员的管理;负责研制定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道德、执业标准、执业规范指南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研究制定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行业内业务交流和国际交往,开展理论研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点:昆明市交三桥新华大厦15楼,市内可乘座K1、K2、23、26、47路车到交三桥下车即可。

云南省资产评估中心(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教育培训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组织实施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转所有关事宜;负责初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负责办理财政部、省财政厅规定的有关事项。

负责人:杨捷

云南省财经学校:云南省财经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财经职业学校,创建于1934年11月,其前身是云南省立鼎新商业职业学校,1953年易名为云南省财经学校。1962年,云南省会计学校与云南省财经学校合并,定名为云南省财经学校,由云南省财政厅主管。2004年2月省财政厅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合教育资源,把所属的云南省财经学校和云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合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学校位于昆明市北郊龙泉路408号,占地249亩,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绿树成荫。是昆明市节水办评定的“节水型先进单位”,昆明市政府命名的“花园式单位”和“文明单位”,省教育厅命名的“省级文明学校”、“德育教育先进单位”,“云南省大中专生就业先进单位”,财政部和云南省政府评定的“教育先进单位”,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2001—2005年度普法教育先进单位”。1980年、1994年、2000年和2004年四次荣获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

学校现有藏书22万册,电子图书2万册,配有电子阅览设备42套;拥有9个多媒体微机室,教学用微机600多台;管理用微机50多台;有具备教学管理和信息交流的校园网,并与因特网相联;有标准的田径运动场、12块蓝排球场、室内综合体育馆;教学用综合仿真模拟实训室。

学校面向云南省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学制分别为三年、一年。在校全日制普通中专学生4200多人,在册教职工194人,专任教师115人,其中:有高级讲师42名,讲师44名,“双师”型教师36名,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15入,在职在读研究生20人,省级学科带头人8名,高级会计师2名,高级政工师3名,副主任医师1名,99%的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近年来主要招收的专业有(学校代码301):财务会计、电算化会计、计算机应用及维护、金融事务、市场营销。其中,会计专业、财政事务被省教育厅首批评定为云南省“骨干专业。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倡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率先垂范的领导作风;确立了“立一等志向,塑一等品格,求一等学识,创一等事业’’的育才目标;形成了“团结、勤奋、求是、创新”的良好校风;炼就了“严谨、务实、敬业、奉献’’的文明教风;培养了“虚心、好学、善思、勤勉的扎实学风。已为国家输送了4万多名财经专业人才,被誉为云南省财经管理干部人才的摇篮。

学校在突出中专办学特色的同时,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办学。举办各类长短期培训班,通过函授形式为在职会计人员提供学历教育及后续教育。在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1983年,先后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联合成立干部专科、本科函授站,与西南财经大学建立现代远程网络教育专、本科函授站。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分别于2000年、2004年,与上海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联合举办全日制分段学习(中专大专直通班)专科、本科学历教育,并设立了上海财经大学成教院云南分院和西南财经大学成教院云南分院。

负责人:李思泽

地址:昆明市北郊龙泉路408号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所有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第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原则规定。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由省级教育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执行。第六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省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鉴于目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规定上限,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地(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报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中央部委在滇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以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减免办法另行制定。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学校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第九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第十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第十一条学费、住宿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二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学费、住宿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三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第十五条成人中等学校、中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中等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云南省农业厅机关内设20个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驻厅监察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文书档案、行政许可、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信访、保密、保卫、综合性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协调组织综合问题的调研,起草部分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我厅对台事务;负责机关财务、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社会保险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科技干部管理、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职务考试考核评聘、出国人员政审、落实政策、人事档案、侨务等工作;负责厅系统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推荐、审查;负责全省农技干部培训,拟定全省农技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经批准后实施;指导和组织全省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资制度改革,指导管理全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全省农、牧、渔、农机业工人技术等级以及技师考评,指导全厅系统社会保险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云南省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综合指导、监督全省农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贯彻农村体制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云南省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中与农业和农村经济有关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全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政策调研,指导全省农村经济经营工作;负责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恶性案件;负责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开展全省农业系统法制宣传和培训;负责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案、清理和汇编;审核厅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的实施,承担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注: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

(四)发展计划处(云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编制农业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承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容村貌政治工作;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交流合作处

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经济、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综合归口管理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实施、管理农业利用外资项目。

(七)科技教育处(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民培训、生态环境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编制制定全省有关科技、教育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农业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的储备;负责有关科技项目及科技产业化项目计划管理;负责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业继续教育和农业职业教育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外来物种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及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农业科教宣传工作;组织农业重大科技攻关、技术开发;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及推广;承办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及表彰奖励。

(八)种植业管理处

负责研究制定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合理利用资源;提出种植业发展的战略措施和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种植业政策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生产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负责宏观指导全省高产稳产农田建设和全省中低产田地改良工作;负责商品粮基地建设及优质经济作物商品基地建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需求计划的横向联系;负责农作物种子、植物检疫、肥料、农药等行业执法工作,按分工管理指导全省农作物技术推广、种子、植保、土肥等工作。

(九)渔业局(云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研究拟定渔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目标、规划和措施,提出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技术措施;制定水产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管理水产科技成果;监督检查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本省的渔业法规;负责保护管理国家渔业资源、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环境;代表省政府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和本省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监督管理渔港、渔业专用港区、水域的港航安全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负责指导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和船员考试培训;负责渔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水产品质量和水产苗种、渔用饲料、药物及渔机渔具等渔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云南省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十)畜牧处

组织拟定畜牧业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重点、重大技术措施及推广项目;组织全省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组织对畜牧发展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全省的畜牧科技推广和科技示范,提出畜牧行业有关项目及投资建议,参与行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审核登记省级畜禽新品种;负责畜牧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综合分析畜牧业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兽医处(云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拟定全省兽医与兽药行业发展战略及动物疫病防治政策;负责拟定及组织实施全省兽医及兽药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以及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提出兽医及兽药行业有关项目的投资建议,参与本行业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省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审核发放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经营)许可证;负责兽医公共卫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兽药残留监控、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承担云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草山饲料处(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草原生态建设、资源开发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草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承办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饲料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省饲料行业发展战略及政策,提出饲料工业行业发展和管理思路、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拟定饲料质量监测体系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省畜产品加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收集整理、分析畜产品加工、畜牧业产业化的情况;提出畜产品加工的方向、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提出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畜产品加工、畜牧业产业化、草食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负责全省的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技术措施和推广项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引导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科研推广和农机产品的结构调整;指导全省农机使用(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的推广、鉴定和培训资质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全省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农机扶持和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和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机械化生产活动,指导全省农机救灾抗灾工作。

(十四)市场与经济信息处(云南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建议;预测预报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价格等农业经济信息;指导全省农业部门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拟定有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政策、规划;负责促进全省品牌农业发展;负责全省农、牧、渔业综合统计和农村基点调查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和产出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拟定、认证和管理;承担云南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茶叶产业处(云南省茶叶产业办公室)

编制全省茶叶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涉茶社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拟定促进全省茶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章;牵头协调和管理茶叶产业种植、加工、流通、质量安全、科技等方面的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六)热区经济作物处

拟订热区经济作物发展规划;组织产业发展政策调研,提出发展建议;指导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生产基地建设和技术推广;指导热区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七)乡镇企业处(农产品加工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乡镇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研究制定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县城和重点乡镇集约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龙头企业发展;负责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农产品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九)生物产业处

组织开展生物产业调查研究,拟订发展生物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人民政府发展生物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生物产业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承办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花卉产业处

拟定花卉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花卉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花卉产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牵头协调和管理花卉产业种植、加工、流通、质量安全、科技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涉及花卉的社团组织工作;承办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云南省农业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能;提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党组织的决议的计划,发挥党组织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我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制定党员干部和职工政治思想理论学习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党组反映;领导厅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工作,受理党员和干部的控告和申诉;负责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案件;领导厅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厅属单位政工人员的培训、管理,政工系列职称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协助厅党组做好干部管理工作,配合厅人事处对干部进行考核考察,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做好厅系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配合省体育局和农民体协做好农民体育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协调厅属单位的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老干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的要求,认真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反映老干部的心声;组织、指导老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驻农业厅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