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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屋修缮工程资料如何填写(房屋建筑修缮工程是什么 建筑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区别)

  • 作者: 沈骁恒
  • 发布时间:2023-12-14


房屋建筑修缮工程是什么 建筑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区别

一、房屋修缮工程是什么?

修缮工程是指在一切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项目更新改造、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

修缮一般是用在市政单位对本地名人故居、寺院道观、名胜古迹、风景胜地的建筑上面,其他的都只是修复或者是翻新。在原有建筑风格以及历史年代的基础上,进行还原性、修补性的装修,具体的装修要求是由相关部门下达,并且需要一定资质的工程单位受理,且修缮难度难于一般的建筑装修。

另外修缮工程、改建工程及改造工程的区别

1、修缮工程--对破损、破旧的修复。

2、改建工程---原建筑主体结构基本无法继续使用,需(全部或部分)拆除后重建

3、改造工程---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只是对一些破损的门窗、屋面、内外装饰已经水电设施等方面改造。

二、建筑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区别

修缮工程一般是局部小面积修复、时间短、所需人员少、耗材少、费用较低。

装修工程是装修面积一般较大、时间周期长、所需人员较多、耗材较多、费用较高。

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定义不同:

修缮是楼房中存在需要局部的施工。修缮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对一个房间或整幢楼内的局部施工。装修工程是指房屋建筑施工中包括抹灰、油漆、刷浆、玻璃、裱糊、饰面、罩面板和花饰等工艺的工程,它是房屋建筑施工的最后一个施工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内外墙面和顶棚的的抹灰,内外墙饰面和镶面、楼地面的饰面、房屋立面花饰的安装、门窗等木制品和金属品的油漆刷浆等。

2、工程所耗时间不一样:

修缮工程是针对局部损坏、破损的地方进行修缮和修补、所用时间较短、一般几天或者一周时间就能维修完,装修工程是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付款合同以后,开始装修到装修完验收的整个过程,一般所用时间周期较长,如果业主验收不合格,装修工程还得重新改造,那么想要的装修时间还会增加,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3、工程所需费用不一样:

修缮工程是针对局部小面积的维修,一般维修费用很少,当需要修缮的工程时间和费用超出一定的预算时,不建议采取修缮工程;装修工程一般从装修开始到装修结束,一般需要2到6个月的时间,这个需要根据装修面积和装修设计要求、还有装修公司人员配备情况来定,一般装修工程费用会比修缮工程费用高很多;

4、工程量、工程人员数量不一样:

一般修缮工程量比较小,局部出现小问题,一到两个人就能在短时间内搞定。但是装修工程分不同的装修阶段流程,如:地面、墙面、顶部、水电线路等,不同阶段所需要的装修人员工种不一样,自然装修人员会比较多,这个根据实际装修需要来分配装修人员和工程量;

5、工程所需材料不一样:

修缮工程,一般只需要简单的涂料、水泥、壁纸、墙布、手套、梯子、水管等简单的装修材料和工具对损坏的地方进行修补好即可。而装修工程则需要整个装修过程所有的材料,包括水泥、沙子、油漆、地板、地砖、墙砖、吊顶、腻子粉、木料、电线、水管、开关插座等等很多材料和工具。

维修改造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需要的。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房屋修缮工程的利润

一般情况下是如何说是一个旧房的改造工程,一般的利润他不会低于30%。

如果是低于30%的话,基本上都没有工程队结合,因为正常情况是一个旧房改造工程它的利润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大的所以正常情况下,它的利润一般不会低于30%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第四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五)审查认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房屋修缮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第五条质监机构应配备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第六条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为大修、中修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第七条凡属质量监督范围内的房屋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无质量监督能力的,须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全套施工图纸、预算或概算书、施工合同副本等。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须向质监机构缴纳工程造价千分之四点八的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列入工程成本。第八条质监机构收取质量监督费应专立帐户。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质监机构的日常支出和与质量监督工程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第九条质监机构对办理质量监督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审查房屋修缮单位的资质和开工条件,并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七日内确定专职质监人员,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从事房屋修缮施工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或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房屋修缮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按规定权限审批的房屋修缮单位,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第十条质监机构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规程和验评标准,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全面进行监督,同时,重点做好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的监督。质监人员应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抽查,做好记录,检查有关资料。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修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初验,并整理有关资料及初验质量等级。填报竣工工程验收申报表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正式验收。凡未经质监机构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对经验收属优良、合格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发给房屋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对经验收属不合格工程或分部、分项不合格工程的,应通知房屋修缮单位返工;对其中虽不符合验收标准,但无结构隐患,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不符合标准”工程进行验收,责令房屋修缮单位按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的20-30%,做为经济赔偿,退还建设单位。第十二条房屋修缮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必须具备合格证。无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一律不得使用。第十三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调查处理。第十四条质监人员有权持证进入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房屋修缮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质监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第十五条对严格遵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有关规范及其他规定,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较高的房屋修缮单位,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