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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鉴定机构(房屋评估是在哪个部门)

  • 作者: 沈米
  • 发布时间:2023-12-13


房屋受损应该找哪个部门鉴定

房屋受损应该找的鉴定部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地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5、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房屋受损鉴定的流程如下:

1、确定鉴定内容:

由相关方提出房屋损坏程度、原因、责任等方面鉴定;

2、初步调查:

根据需要鉴定的情况成立专项团队,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损坏原因、影响等;

3、模拟试验:

各项实测统计后在现场或实验室进行损坏过程的模拟试验;

4、分析论证:

根据实验结果、现场调查等信息,进行计算和分析,并得出结论;

5、鉴定报告:

将鉴定情况详细说明,附上证据和建议。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第三方鉴定机构

是独立于鉴定机构之外,对被鉴定房屋进行检测和鉴定的第三方组织。

房屋第三方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委托或指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涉及房地产的权属、结构和使用安全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通俗地讲就是:

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单位;或者经有关政府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公司等估价机构。第三方房产评估机构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一房多卖"现象而设立的。由于我国土地实行的是公有制性质,因此开发商在进行开发过程中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属于国家的(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这就使得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在出售时存在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情况。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房地部门的审核批准才能生效(如经济适用房),因此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却拿不到《房屋所有权证》。而此时如果购房者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必须通过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对其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价值认定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经营;

(三)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因此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规范市场秩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以下简称《预售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

《预售办法》第16条则进一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要同时具备的要件才发生效力并要求权利人履行通知义务及协助义务等原则性内容。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因开发商没有及时将上述信息告知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了解该房屋的实际情况从而产生纠纷时有发生且屡见不鲜!

房屋评估鉴定机构属于什么单位

法律分析:房屋评估鉴定机构属于以下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3、地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房屋评估是在哪个部门

一,房屋评估在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二,房地产评估公司归住建部门(住建局或者房管局之类的),土地评估公司归土地管理部门(现在就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产评估公司归财政部门(财政局)。还有就是去其所在地的对应的评估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协会或者资产评估协会)投诉。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一个必经的程序就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作为房屋价格补偿的依据。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城市房屋,则是必须要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的;而集体土地在这方面一般没有硬性要求。但是房屋评估过程中,不免可能存在一些违法不当的现象,可能使得评估结果并不符合实际结果,因此法律同样附于了被拆迁人救济的权利。根据本条例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不满意的,则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