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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还能自建房吗(现在农村还能盖自建房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作者: 周棋皓
  • 发布时间:2023-12-13


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山东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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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2年开始,农村停止自建房审批,翻修也不行,是真的吗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消息,说2022年,农村停止自建房审批,翻修也不行,是真的吗?其实,据了解,并不完全是这么回事,如果农民在农村有闲置的宅基地想自建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可:

第一:了解当地政策,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是否让新建房或者翻修

刚刚也提到,不少地区对于农民建房有着严格的要求,甚至,一些地区为了快速推动新农村的建设,已经禁止农民再私自建房了。而如果农民实在是有建房的需求,就需要按照当地的要求来统一建设外观、样式、层高等等都一样的房子。所以,还是建议农民朋友在有建房的打算之后,先到当地的主管部门了解一下政策,看下当地的法规是否允许新建房或者翻修房屋。

第二: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修建

无论是新建还是翻修,农户都需要提前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之后再动工建设。如果是未经允许,就开始私自翻建房屋或者新建房屋,那么,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这些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一旦被发现,就面临罚款或者被拆除的可能。所以,农民在建房之际,一定要先提出申请,未经审批不要动工,以免建好了也等于白忙活。

第三:不要超出宅基地的标准使用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于各地区的标准不一样,所以宅基地的的标准面积也是不同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几个省份的规定面积。

1.河北: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2.山西:平川地上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北京: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4.天津: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m2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即一亩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宁波: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地,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6.湘西:使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7.三亚: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的,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因此,即使到了2022年,也不会无缘无故地禁止农民自建房,只要啥都符合要求,手续齐全,建房是没有问题的。

农村可以自建房吗

1、农村自建房现在还能建。

2、建房前,要先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后才可以建设。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5、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现在农村还能盖自建房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农村村民建住房,最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显眼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公告;国土资源管理所至镇社会事务公司办公室到现场对申请者是不是符合标准,拟用地是不是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发布到期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商业用地户按照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占有农业用地的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批准,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公司办公室到现场批放农村宅基地,并派发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群众住房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不是按准许总面积和要求应用土地资源,对符合要求的建房子户签发集体用地应用资格证书。居民凭土地使用权证及施工许可证申办房屋产权证。农村自建房要选择好的修建精英团队,需有工程建筑手稿。

农村自建房要现场监工确保,确保建房子品质,需要准备建筑钢材,砖瓦窑,混凝土材料等。农村自建房要建房子牵涉到占有公共道路问题,要解决好邻里和睦。要写一张建筑施工合同,那么在清算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防止清算出问题。农村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排水管到难题,一劳永逸,否则麻烦大了。

农村自建房要不要忘了路线铺装。要确保墙面竖直。农村自建房需要准备窗门,好预埋窗门尺寸。农村自建房假如是房子基本建设需要注意给邻居的遮阴难题,解决好自身房子的面积和构造合理。农村自建房需要准备动力电源。农村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子时节,最好正月之后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