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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单价与实际价格不符(招标金额与实际结算差异大)

  • 作者: 彭洲江
  • 发布时间:2023-12-12


暂定价合同与实际价款不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吗

不需要。如果原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实际支付时超出暂定金额,则需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约定补充内进去;如果此时可约定合同总额,则补充协议中可容直接明确合同总额是多少,主合同中合同金额作废,以补充协议为准。

法律分析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工程造价中暂定价与实际价相差很大,结算按暂估工程或者材料的实际发生额结算,剩余部分归业主单位所有。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项费用目前暂停征收)。在签订合同时,为保证合同有效,需注意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图纸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符如何处理

按图纸为准,进行计算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提供工程量清单专业化为业主估价师的职责,所有的投标都要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从而使得最后的投标结果具有可比性。

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是: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的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量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计算单位的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在施工阶段,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内容以及合同单价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对已实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计价项目,按合同单价和相关合同条款核算结算价款。

在发生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时,可以选用或者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计价项目及合同单价来确定变更价款和索赔费用。

招标金额与实际结算差异大

糊涂的甲方与乙方,造成了清单单价与实际严重不相符,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最后的苦果还得自己吞下去。

一、这个问题暴露出招投标的随意性

招投标一开始,甲乙双方都没有认真的去对待。

面对一项新工艺,大家都不了解,甲方没有进行认真的调研论证,而是简单的编制招标文件。

乙方投标时,面对新工艺,在自己没有确切的把握前提下,随意编制响应文件,对工程是否能够实施,完全没有考虑。

甲方有责任,乙方责任最大。

二、招标清单单价与实际不相符,如何处理呢?

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清单单价与实际不符,也会时常发生,但是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偏离太大。

由于招标投标是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人既然响应了招标文件,就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去履行义务。因此,当招标清单单价与实际不相符时,是由中标人买单。

三、你所说的严重不相符该怎么办呢?

如果中标价与实际施工价之间差额控制在10%之内,甲乙双方进行协商,有可能达成协议,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来妥善解决。

但是,你所反映的是主要工序出了问题,并且金额占比很大,相信应该远远超过10%,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可能进行项目的变更调整。

如果甲乙双方就此达不成协议,只能按乙方违约来处理,甲方可以组织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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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如果只是量有误差就只能调整量了综合单价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允许调整

如果是投标时发现,就向业主或招标代理提出,让他们通过补疑书来改正;如果是签合同后发现,就向业主提出变更。

对于工程量,是招标人的责任,对于综合单价报价,是投标人的责任,在招标环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就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计算与图纸不符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预备会时对以上问题进行书面答复,但原则上,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负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报价完全符合要求,中标后可以在施工时对超出工程部分进行索赔,对于建设单位多算的部分一般不会提出,所以,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招标人对工程建设不重视或是没有经验,前期工作不认真往往导致工程问题较大。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施工方能中标,说明评标质量不高,或是总价基本合理。

根据你的描述,以上环节都没有对问题进行发现和纠正,到竣工时才发现,可见双方工程管理问题较多,施工方为中标报低价是合理的,但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并且招标过程及各文体资料是要备案的,合同也必须要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和更改,就正常投标而言,这些投标人都要提前考虑到,不要等中标了才叫苦低了,这是不成熟的表现。

综上,双方问题比较多,都有责任,作为施工方,应就工程量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作为索赔的重点,而不是中标的单价,除非单价明显低于成本,但这同时说明评标存在严重问题,除非过低,否则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施工方认为按清单计价量大,且混凝土板比较靠前期,能较早收回资金,走量可以报较低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小的多,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要求对管理费和部分措施费进行补偿(按施工组织计划多占用的资源成本及管理成本),不行的可以按合同对争议规定的进行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