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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 作者: 沈昕云
  • 发布时间:2023-12-12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补偿: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

(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公滩面积 10平方米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一、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公滩面积 10平方米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2)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3)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4)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三、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1)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2)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3)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青岛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应该知道这些补偿规则

在青岛拆迁的过程中,相信大家应该都比较关心拆迁补偿的问题。事实上,青岛的拆迁补偿方式很多,但往往很多拆迁户对补偿标准并不了解透彻,

在青岛拆迁的过程中,相信大家应该都比较关心拆迁补偿的问题。事实上,青岛的拆迁补偿方式很多,但往往很多拆迁户对补偿标准并不了解透彻,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必须对青岛的拆迁补偿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让我们来看看边肖的具体介绍。

一、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占用耕地、菜地进行拆迁的,按照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拆除占用鱼塘、荷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的,一般按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三)拆除、占用薪炭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按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占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建设单位通过征地方式改建房屋的,原宅基地不再补偿;

(5)拆迁占用的无收入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一些附着物的补偿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茬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会得到补偿。可移植的多年生经济林木,一般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应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征地协商后种植的违法建筑物、树木和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搬迁费或者补偿费。

3.安置补贴

(一)拆迁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一亩以上,被拆迁人占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四倍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将增加一倍,但最高一般不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拆迁占用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一般按土地年产值和安置补助费略低于相邻耕地的倍数计算;

(3)被拆除房屋等建筑物的地基和无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本条有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5.国家建设拆迁占用土地支付的所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外,一律支付给本人。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村协商解决,用于组织征地拆迁

2.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的费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的调试和修理费用,以及一些相关费用,如材料的拆除、包装和运输、解雇员工的补偿等。

3.基于房屋拆迁政策产生的奖励费用一般包括快速搬迁费和拆迁奖励费等。相信很多当事人都没有预料到,一些相关的材料被证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期限到了,他们匆忙估算企业内设备数量,没有仔细核对拆迁造成的设备搬迁费用,哪些设备搬迁损害了设备价值,使得被拆迁企业和租赁企业在安置补偿上相当被动。

以上内容均为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及边肖编制的部分规定。在青岛市拆迁补偿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补偿的相关原则。以上给出的青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为准。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房屋拆迁不畅的标准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以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

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扩展资料

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

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2022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那么青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一、青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拆迁补偿: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

(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公滩面积+10平方米+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2、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2)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

二、青岛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

1、房屋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2、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3、基于房屋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为您整理的有关2022年最新青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因此在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应当核心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本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