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解除后装修投入补偿(咨询房屋不定期租赁关系中的装修补偿问题)
- 作者: 沈语忆
- 发布时间:2023-08-21
租入的房产装修费如何摊销
租入的房产装修费如何摊销
一般情况下,装修费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一)、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装修费摊销的分录怎么入账?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
分摊时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租赁的办公室,则装修费按租赁期限进行摊销.当装修费用较小时,承租人可一次性记入当期的费用;当费用额较大可计入待摊费用,再分期摊销,不过摊销期不能超过一年,也可以视金额大小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具体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是开业期间的费用,也同样在开业后一次性计入开办费,在五年内进行摊销.
租入的房产装修费如何摊销?
合同到期想收回商铺,租户却要求我赔偿他装修费,我该怎么办
我国的流动人口非常多,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在全国各地流动。这些流动人口对出租房屋的需求非常大,但是当前许多地方的出租市场相对混乱,甚至一些罪犯使用了一些房屋。控制,然后发生一些暴力的出租情况。
因此,总的来说,租户大多数时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房东则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当然,实际上,我们不排除某些租户非常强大,他们会在租住房屋后进行房屋建造。经过各种装修后,当房屋过期而房东将其收回时,他们要求房东赔偿装修费用。
如果房客在租房时装修房屋,但是当房客要求赔偿装修费时该怎么办?
对于此问题,我们需要详细分析特定的问题,因为在不同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措施有所不同。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在租赁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
当您租房子时,您一定会签署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将规定房屋的期限,价格,用途以及房屋装修的各种规定。
因此,如何应对房客装修房屋的情况,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要求。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客在租用期内未经房东同意不得修理或装修房屋,则他将进行装修,并应对装修造成的损害负责。
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当商业商店被租出时,通常允许租户对商店进行装饰。毕竟,人们不可能在企业中租用粗糙的房子,因此大多数人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客可以如何进行装修和装修后。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内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且房东在到期后不再承担装修费用的损失,则房东自然无需赔偿。
但是,如果合同另有规定,租户装修店铺后,房东可以在租赁期满后以一定价格支付装修费用,然后租户必须按照合同向租户支付一定的装修费。
简而言之,如果双方都已签订合同,只要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合法且合规的,并且合同的条款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则必须处理合同的有关规定。首先。
2.如果双方不同意合同,则必须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1年1月1日之后,我国新的民法典正式实施了民法典,该法典对房屋租赁达成了非常详细的协议,包括房屋装修和相关规定。
如果双方在租赁期内不同意合同装修的有关规定,则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第70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以及租赁权的维持等条款。
第715条[承租人改良或增加租赁财产的其他项目]规定,承租人可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良或增加租赁财产的其他项目。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财产进行改良或增添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如果租户在租赁期内未获得房东的许可而擅自对房屋进行翻新,则装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他本人承担,与房东无关。即使房屋租赁到期,租户也将需要它。承担您自己的装修费用,房东不必承担任何赔偿。
相反,如果房客在未经房东许可的情况下翻新或翻新商店,房东可以要求房客拆除装修并将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如果房客不愿拆除装修并将其恢复到原始状态,则房东可以要求房客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拆除费用。如果双方在装修问题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和谈判解决。如果谈判失败,可以追究法律程序,但是法律程序的结果基本上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涉及到拆迁;评估装修费用如何补偿
一、国务院305号令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3、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二、装修理性与利益我们认为装修是理性行为,装修人是基于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考虑,计算其装修利益并实施装修行为的。同时,装修人是趋向于自己的使用、依据自己的审美偏好去装修的。这偏好规定了装修利益的专用性和个人性。装修利益是指装修人就其改良房屋的使用利益。该利益以房屋中的改良部分为对象。装修人利失指装修人就其改良房屋的使用利益因基础法律关系终止而当然产生的损失。它涉及三项要素:装修利益,以返还占有为时间基准的该利益存量、该利益存量因返还占有而当然产生的灭失或者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三、拆迁出租房屋的装修评估在实施对出租房屋拆迁时,对于房屋承租(使用)人与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租赁协议中事先约定了合同发生终止时装修如何补偿的,应按照约定条款予以补偿。当然,对于明知该房要拆迁,订立虚假合同图谋非法获利的应坚决不予补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有租赁到期时装修无偿返还房主的约定,此时,如果拆迁估价时点尚在租赁期间,应计算按照装修工程的现时造价结合成新以及该装修原造价扣除使用时间的剩余价值两种结果,视不同情形而定。如房主甲与房客乙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乙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为五年,租赁期满,装修残值全部无偿交给甲。乙装修投入100万元(假定不存在高估冒算,属于理性装修),现使用到第五年初,政府公布拆迁通告对该房屋实施拆迁。经估价师现场勘察测量,按照拆迁时的装修定额及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全新状态的造价为150万元(假定物价上涨),现状成新率为30%。在拆迁评估时,宜按照45万元补偿给房屋所有人。而其中的20万元应由所有人支付给承租人。当然拆迁行为只能与房屋所有人发生拆迁关系。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如果上述案例中,拆迁时物价下跌,按照全新状态的造价为60万元,其他情况不变。此时,承租人尚须收回装修投资20万元,而现时价值仅18万元。拆迁评估价应按照20万元予以补偿。因为由于拆迁行为造成甲的合同违约使得乙无法在合同期限内实现收回投资。四、连同装修发生转让交易后的房屋拆迁评估目前,对于商品住宅销售时已达到精装修标准,产权人没有再进行二次装修,以及重新装修好的二手房发生转让后的房屋等,该类房屋的产权人已按照市场价支付了房款及装修款,在实施拆迁时如何处理。在房屋买卖中,装修往往只是修正因素之一,对于旧房买卖,装修基本上是不考虑的,因为买方认为其设计、用材不符合其要求、偏好。而对于新房,可能装修在房价的部分比其成本价格要高。我们认为应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偿。因为被拆迁人的行为属于理性的购买及装修行为,其购买时并不知道该房要拆迁,而且作为买房人必然要与出售方讨价还价以达到价格最低。合理的评估出装修利益是确定装修补偿价格的依据。计算房屋考虑装修因素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不考虑装修因素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之差额。计算装修的工程造价并考虑成新状况下的价格。比较上述结果,孰高取高作为拆迁时对装修的补偿。五、装修估价时计算的注意事项 1、价格时点由于建筑装饰材料价格变化较快,应注意采用两个时点,即装修作业当时与拆迁时点。分别采用时点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其工程造价。这是因为作为被拆迁人不是主动的到市场上将其房屋卖出而是被动无奈的。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如果物价上涨,被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2、价格构成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3、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4、装修质量对价值的影响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
咨询房屋不定期租赁关系中的装修补偿问题
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按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