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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拼楼梯最便宜的装修方法(叠拼别墅楼梯设计有哪些优缺点)

  • 作者: 楚婉婧
  • 发布时间:2023-12-10


叠拼别墅能听见楼下上楼梯声音吗

能。叠拼别墅一般是由多层的复式住宅上下叠加在一起组合而成,该别墅能听见楼下上楼梯声音,该别墅一般有4-7层,每个单元由2-3层的复式户型上下叠加形成,在外形看来,叠墅类似于把两幢独立别墅叠加在一起。

叠拼别墅上下叠各自优缺点

叠墅最显著的优点是既有别墅功能,又比一般的复式高档许多,并且单价也低于其他别墅,而最显著的缺点是不能像单体别墅那样见天见地,其公摊面积也略复杂。

上叠

一般为3-4层以及赠送的阁楼露台,装修时可以当做院子,采光好,不受楼下住户的影响。但是需要爬楼梯,如果家里有小孩或者老人就不太方便。另外,上叠不太适合做挑高,因为如果做挑高就得把两层当做一层,差不多6米的高度,空间浪费,又给人不舒服的感觉。上叠类似于复式楼,别墅感被削弱。

下叠

所谓下叠,即1-2层以及赠送的地下室,实际上和普通别墅相差无几,客厅可以做4米左右的挑高,缺点是会受到上层住户的影响,如果楼间距过小,采光效果会受到影响。简言之,喜欢有个独家小院的购房者可以选择下叠,喜欢阳光充足的露台的购房者可以考虑上叠。

叠拼别墅中上层叠拼别墅往往带有阁楼和露台,整体干净明亮充满阳光。能够欣赏这片别墅群的风采。但是上层叠拼别墅的楼梯在外部,裸露在外,雨雪天气出行不方便。下层叠拼别墅就跟平常的别墅一样,也有院子地下室,一般客厅为挑高设计,总共三层楼。相对而言,采光就没有上层叠拼别墅好。

扩展资料

特征

1、购买人群是社会上的中产阶级。

2、稀缺性、私密性较单体别墅要差,定位也多是第一居所。

3、叠拼户型比联排别墅的优势在于布局更为合理,不存在联排进深长的普遍缺陷;而且,叠下有可爱的半地下室,叠上有痛快的露台,虽然没有联排的见天见地,但是优势不减,甚至更为灵动而宜人。

叠拼别墅楼梯设计有哪些优缺点

有分上层叠拼别墅和下拼叠拼别墅的。上层叠拼别墅特点:上叠一般有阁楼和露台(也可当做院子),干净,阳光好,不受楼下住户影响。缺点是要爬楼(有的楼梯在外面,下雨天受影响),不好做挑高(除非两层当做一层,这样感觉又太高了6米不协调),没有别墅的感觉和复式楼差不多。下层叠拼别墅特点:下叠感觉和普通别墅差不多,带有院子,有的还有地下室,客厅是挑高的(4米左右)。缺点是受上层住户的影响,如果楼距小的话一楼阳光不太好。上层叠拼别墅优缺点:上叠一般有阁楼和露台(也可当做院子),干净,阳光好,不受楼下住户影响。缺点是要爬楼(有的楼梯在外面,下雨天受影响),不好做挑高(除非两层当做一层,这样感觉又太高了6米不协调),没有别墅的感觉和复式楼差不多。下层叠拼别墅优缺点:下叠感觉和普通别墅差不多,带有院子,有的还有地下室,客厅是挑高的(4米左右)。缺点是受上层住户的影响,如果楼距小的话一楼阳光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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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拼别墅的室外楼梯属于私用吗

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

《物权法》仅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使用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概念,却没有对二者进行定义和界定,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混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笔者认为,某一建筑物只有既符合了“构造上的独立性”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同时又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时,方能成为专有部分,成立专有权,否则,这一部分很有可能会被设定为共有部分。在我国房地产实践中,一些小区内的游泳池、娱乐场所是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要件的,但是基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商与全体业主的约定或者是基于其他合理性的考虑,这些建筑物往往是归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的。在此情况之下,这些建筑物虽然符合“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但是由于不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便不属于专有部分。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形态表现于外部,一般是指进行登记。我国大陆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专有部分除以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为构成要件外,还需要有“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这一要件。然而,在实务中,登记并非取得专有部分的唯一方式。谢在全先生认为:“一建筑物之特定部分虽未出诸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形态,仍得因当事人之让与或其他行为,使其成为区分所有权之客体。”如我国通过法院的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在此情况之下,登记并不是设立专有部分的唯一方式,故笔者将“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型态表现于外部”作为专有部分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以登记为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

三、叠加式别墅户外楼梯专有与共有之界定

在研究了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界定的相关基础理论之后,笔者以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叠加式别墅户外楼梯为切入点,对相关基础理论及界定标准进行检验与具体适用。

1、构造上的独立性

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就是说,各个部分在构造上可以独立分开,可与其他部分相隔离,只有这样才能客观的被不同的所有人支配。叠加式别墅上单元住户使用的户外楼梯,具有明确区分性、直接通行性、属于专用设备。其在构造上依附于叠加别墅的外墙墙体,是上单元住户独立的出入口。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2、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每一部分专有部分应该具有专有的使用性,可以产生独立的经济效用,并且也只是所有权人独立支配,为所有权人特定的使用目的,在学说上这被称为“机能上之独立性”或“利用上之独立性”。叠加式别墅上单元住户使用的户外楼梯,为上单元住户的独立使用,即特定的所有权人使用,而不是全体或一部分住户共用。其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3、法律上的独立性

即要具有“法律形式上的独立性”,通过法律的公证公示,具有了公信力,对外也具有了对抗效力,通过登记使被分割的各个部分成为法律上所有权的个体。在此争议中,房地产测绘部门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将叠加式别墅上单元住户使用的户外楼梯认定为上单元住户专用部分,登记为上单元住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在权属登记上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叠加式别墅上单元住户使用的户外楼梯认定为专有部分,登记为上单元住户的套内建筑面积,有利于上单元住户对楼梯的支配权,减轻下单元住户的房价负担,促进友好睦邻关系与和谐社区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