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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区旧房改造河南省(全国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设成效与新发展格局)

  • 作者: 向烊
  • 发布时间:2023-12-09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房管局主要是弄什么呢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拟定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行业信息化进程。

2、拟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和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参与研究制定全区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镇危旧房改造,协调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开展全区城镇住房状况和中长期住房供求情况的调查;参与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的评审和建成区的综合验收。

4、负责拟定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和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负责全区公房的租赁、经营、维修与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单位自管房和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城镇房屋纠纷的调处和有关政策工作。

5、负责全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与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研究培育和发展房产交易市场的政策措施;确认房屋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和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设定他项权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管理产籍资料;负责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和商品房面积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房屋租赁管理、房产抵押管理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方案的制定。

6、负责辖区房地产中介服务(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的日常管理,定期发布各类房屋信息,展示市场行情。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措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8、负责全区房政执法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9、负责辖区商品房预售审核,并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批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规划和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管理的暂行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八)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九)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拥有使用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村民户之间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档案,充分发挥土地登记资料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设“以证管理、凭证用地”新机制。

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非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既可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经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的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和期限。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服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土地所有者应持土地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草签)、流转申请书以及确认交易价格的证据等有关材料,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后,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新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应于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的土地收益归土地所有者,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具体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时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市场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有形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质用途以及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逐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公开确定用地者和地价、租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十五)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制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用地标准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提倡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多层住宅。鼓励对现有村庄进行填实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鼓励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建、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建设标准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

(十七)加大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力度。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查清空闲地、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闲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八)积极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继续加大“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在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

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纳入农户用地承包经营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十九)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见,提高依法管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做到既始终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善于总结经验、用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不得以罚代法。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全国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设成效与新发展格局

在当前经济转型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已不再把追求经济数字增速作为主要目标,转而将居民福利和民生事业作为政策关注重点,挖掘存量空间承载力潜能,增强城市空间服务功能。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不仅事关民生福祉,也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驱动力。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按照《纲要》提出的目标,“十四五”期间将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则提出了2021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的任务目标。巨量的老旧小区改造不仅是对各级政府的一场大考,也为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带来了市场机遇。

一、实践中完善政策机制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支持管网改造、加装电梯等,发展居家养老、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全年实际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4.03万个,惠及居民736万户,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在新开工小区计划任务数方面,河南省计划任务数最多,为5480个,四川计划任务数为4193个,河北、甘肃、山东、内蒙古、吉林、广西、黑龙江、江西、福建、湖南、云南、新疆、陕西、湖北等14个省份新开工小区计划任务数也超过1000个。截至2020年末,各省份均较圆满地完成了计划任务,其中过半数省份超额完成。以河南为例,2020年政府下达的老旧小区改造目标任务是50万户,截至2020年末实际完成改造76万户,远超目标任务。

各地在圆满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同时,也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机制。去年12月和今年1月,住建部对全国各省市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实践经验进行了梳理,分两批印发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内容涉及改造项目的审批,存量资源的整合利用,改造资金如何实现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金融机构可持续支持,以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前期准备、工程审批、建设安装、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经验。

例如在加快改造项目审批方面,可借鉴山东、浙江两省经验,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的方式,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所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和申请材料,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无需再进行技术审查。浙江和甘肃的经验是,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或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在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方面,根据辽宁、福建、江苏南京、山东济宁等地经验,通过整合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办公用房、小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锅炉房、闲置自行车棚等存量房屋资源,用于改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城关镇)、社区统筹。整合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及小区周边存量土地,用于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

在改造资金分担方面,通过完善资金分摊规则、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吸引市场力量参与等几个层面的具体措施,形成完善的分担机制。根据湖北宜昌、安徽合肥等地经验,小区范围内公共部分的改造费用由政府、管线单位、原产权单位、居民等共同出资;建筑物本体的改造费用以居民出资为主,财政分类以奖代补10%或20%;养老、托育、助餐等社区服务设施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工程建设费用的20%实施以奖代补。四川省和山东省在“吸引市场力量参与”方面,则采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造。

这些试点经验通过住建部的归纳整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为接下来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广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老旧小区改造提速升级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十四五”期间计划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21.9万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大城市老旧厂区改造,改造一批大型老旧街区,因地制宜改造一批城中村。2021年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政府提出了要实现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的目标,比2020年实际新开工量高出1.3万个,可谓任务艰巨。按照中央文件部署,绝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改造计划和目标,并对目标进行了层层分解。从各地具体实施方案看,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改造内容系统化

新一轮老旧小区改造大致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优先完成“基础类”,一区一策建设“完善类”,因地制宜推动“提升类”。在基础类改造方面,福建省对零星危旧房,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建、适当补助的原则,推进综合整治和改造,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建立“一楼一档”。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小区改造的主管部门需提前与各联合单位进行工作对接,协调管辖小区的基础设施更新与公共服务提升活动。

在完善类改造方面,河北省与江西省利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化用地分别计划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17万个和17.8万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有条件的小区以中央出台的政策为主,因地制宜采取多渠道方式加装电梯。

在提升类方面,辽宁省与吉林省实施合理利用公共空间开展系统化居住社区,铺设5G网络设施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数字物业与智能社区建设,配置服务资源设施以便于开展适老化改造。新疆推进物业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借助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社区线上线下交叉服务,拓展居家社区养老等多元化公共社区项目,为居民创造宜居宜业的“15分钟活动圈”。

二是筹资渠道多元化

老旧小区改造点多面广,所需资金投入量大,不易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必须通过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机制。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要将居民的需求与社会资本的赢利点相结合,依靠“自我造血”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建立各地区的筹资个性化方案。江苏省在《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小区改造的三种筹资方式:一是政府加大财政出资力度,二是组织相关专业化企业、金融机构和国有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小区更新工作,三是鼓励居民依据利益获得直接出资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合小区建设。浙江省制定《关于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战略合作协议推进机制的通知》,发挥建设部门的统筹规划与开发性金融的“低成本、长期、大额”等综合优势,为全省老旧小区改造提出资金解决方案。江西省通过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政策,探索跨区组合平衡与小区自我平衡等以区域为基本单位的创新资金规划模式。贵州省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十四五”期间达成合作意向,为城市更新与老旧小区改造吸纳800亿元的资金。

三是治理主体科学化

各省市在2021年老旧小区规划中充分体现“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居民与社区街道和物业公司共同维护治理,成为社区的规划师与建设者,各地纷纷开展“居民评选、政府把关”活动,汇集“民需民意民智”。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六治七补三规范”,改造的“自选类”项目都是由“居民点单”的方式实现。重庆市开展广泛宣传政策优势的活动,激发群众参与积极性,引导党员、居民逐户动员、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化解矛盾。江西省在基础类项目的改造过程中,加强与水电气暖信专营机构和居民的构通,充分征求相关主体的意愿,增强改造方案的科学性。贵州省开发建设了“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管理系统”与“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实时数据和多方相关利益主体的献策献计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保障。

“十四五”期间,各地区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重点应聚焦于“人”“钱”“管”三大问题,持续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首先,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就要关注到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社会结构变化、人的利益诉求等,具体到老旧小区改造,居民充当重要的决策者角色。通过政策引导、社区督察监管、业主委员会直接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三位一体的自助模式,解决“人”的问题。其次,社会资本主动参与,充当耐心资本角色。小区内部充分挖掘赢利点,打破资本回收周期长、效率低的瓶颈,在避免大拆大建的前提下,拉动社会投资、促进消费、带动相关建筑装修、建材、家装家电等行业发展,助力“六稳、六保”,解决“钱”的问题。最后,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充当引导者角色。老旧小区改造“三分建、七分管”,政府应引导物业人员走向管理一线,用服务代替强制性手段,参与小区改造后的运营维护工作,使物业公司成为小区改造的监管地带,解决“管”的问题。

三、房企积极布局旧改“新赛道”

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房地产进入存量时代,一级市场可供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三道红线”“供地两集中”等政策更加剧了房企在招拍挂市场的拿地的难度。而未来五年21.9万个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建筑面积约90亿平方米,将拉动数万亿投资,这无疑将成为房企转型发展的“新赛道”。

近期多数上市房企发布了2020年年报,从中可以看出,大量房企已经将开发战略转向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从业务分布看,项目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重点城市,其中广州、深圳、东莞涉及项目和参与企业最多,富力、佳兆业等房企是最典型代表,早在数年前已经积累了大量城市更新项目。

根据年报,截至2020年底富力已签约城市更新合作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万平方米,可售面积超过4100万平方米,货值超过亿元。城市更新成为富力集团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龙头房企万科在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领域也逐步建立起领先优势,目前参与旧城改造权益建筑面积已经达到363.4万平方米。此外,中国奥园、佳兆业、时代中国、花样年等众多房企都在发力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业务。阳光城集团执行副总裁吴建斌近期在一场论坛上也表示,原来房企拿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未来土地储备可能要向城市更新延展。城市更新排在第一位,产业勾地排在第二位,第三才是招拍挂。城市更新在房企心目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十四五”期间,城镇化依然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内容。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复杂的民生工程,考验的是政府的智慧,包括政策引导、城市规划、资源整合、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智慧,同时也考验开发商能力,包括资金实力、项目规划能力、开发运营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等,房企唯有练就扎实的内功,方能在这条“新赛道”占据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