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所用到的材料(房屋修缮的具体内容)
- 作者: 楚彩锋
- 发布时间:2023-12-09
房屋修缮涉及到哪些部门和法律,需要哪些证件
1、以广州为例,根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公安、劳动、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2、根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办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
(三)房屋修缮工程勘查、设计资料;
(四)房屋修缮工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房屋修缮涉及改变房屋立面和使用性质,以及增加建筑面积的,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扩展资料:
房屋修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租赁房屋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约定,属承租人装饰装修的,应事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属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应由出租人承担。
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危险房屋修缮责任,由拆迁人承担。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修缮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承担。
房屋修缮期间,其承租人、使用人、相邻人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异产毗连房屋的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依照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修缮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修缮工程是什么 建筑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区别
一、房屋修缮工程是什么?
修缮工程是指在一切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项目更新改造、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
修缮一般是用在市政单位对本地名人故居、寺院道观、名胜古迹、风景胜地的建筑上面,其他的都只是修复或者是翻新。在原有建筑风格以及历史年代的基础上,进行还原性、修补性的装修,具体的装修要求是由相关部门下达,并且需要一定资质的工程单位受理,且修缮难度难于一般的建筑装修。
另外修缮工程、改建工程及改造工程的区别
1、修缮工程--对破损、破旧的修复。
2、改建工程---原建筑主体结构基本无法继续使用,需(全部或部分)拆除后重建
3、改造工程---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只是对一些破损的门窗、屋面、内外装饰已经水电设施等方面改造。
二、建筑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区别
修缮工程一般是局部小面积修复、时间短、所需人员少、耗材少、费用较低。
装修工程是装修面积一般较大、时间周期长、所需人员较多、耗材较多、费用较高。
修缮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定义不同:
修缮是楼房中存在需要局部的施工。修缮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对一个房间或整幢楼内的局部施工。装修工程是指房屋建筑施工中包括抹灰、油漆、刷浆、玻璃、裱糊、饰面、罩面板和花饰等工艺的工程,它是房屋建筑施工的最后一个施工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内外墙面和顶棚的的抹灰,内外墙饰面和镶面、楼地面的饰面、房屋立面花饰的安装、门窗等木制品和金属品的油漆刷浆等。
2、工程所耗时间不一样:
修缮工程是针对局部损坏、破损的地方进行修缮和修补、所用时间较短、一般几天或者一周时间就能维修完,装修工程是业主和装修公司签订付款合同以后,开始装修到装修完验收的整个过程,一般所用时间周期较长,如果业主验收不合格,装修工程还得重新改造,那么想要的装修时间还会增加,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3、工程所需费用不一样:
修缮工程是针对局部小面积的维修,一般维修费用很少,当需要修缮的工程时间和费用超出一定的预算时,不建议采取修缮工程;装修工程一般从装修开始到装修结束,一般需要2到6个月的时间,这个需要根据装修面积和装修设计要求、还有装修公司人员配备情况来定,一般装修工程费用会比修缮工程费用高很多;
4、工程量、工程人员数量不一样:
一般修缮工程量比较小,局部出现小问题,一到两个人就能在短时间内搞定。但是装修工程分不同的装修阶段流程,如:地面、墙面、顶部、水电线路等,不同阶段所需要的装修人员工种不一样,自然装修人员会比较多,这个根据实际装修需要来分配装修人员和工程量;
5、工程所需材料不一样:
修缮工程,一般只需要简单的涂料、水泥、壁纸、墙布、手套、梯子、水管等简单的装修材料和工具对损坏的地方进行修补好即可。而装修工程则需要整个装修过程所有的材料,包括水泥、沙子、油漆、地板、地砖、墙砖、吊顶、腻子粉、木料、电线、水管、开关插座等等很多材料和工具。
什么叫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修缮工程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扩展资料:
一、修缮工程对象:建筑物、构筑物,即不动产。如果对象属于动产,比如机器设备等,则为修理劳务。
二、修缮目的: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如果增加了新的功能,或者明显超出原来价值,则应当形成一项新的资产。
三、修缮工程增值税税率9%,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从事修缮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屋修缮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89年7月8日第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占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房屋修缮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府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
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末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95年8月7日发布)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1996年7月1日发布)6.《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