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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危房补偿标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 作者: 周璐
  • 发布时间:2023-12-08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拆一还一”与改善居住条件相结合;

(四)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六)被拆迁人按期完成搬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并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土地、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通告;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前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

拆迁工作人员应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工作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手段。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市)建设工程;

(二)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主城区外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拆除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工程;

(五)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上报审批的工程。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在原用地范围内和有能力自行拆迁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拆迁。

取得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自行组织拆迁。

市和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在拆迁人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当发出冻结通知书,通知当地公安派出及规划、工商、市政、工地、教育、邮电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职工正常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结婚等确需入户的除外;

(二)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不准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三)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临时服务网点、售货亭和设置的摊位等自行拆除和迁出;

房屋拆迁冻结通知有效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拆迁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资信证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人拆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通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进行拆迁动员,做好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第十四条搬迁期限为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停止拆迁的,须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拆迁人已按本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逾期拒绝拆迁的,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拆迁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学校房产、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内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安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间给予作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形式,由被拆房屋所有人自行选择。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产权的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形式,部分采用产权调换,部分采用作价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

第二十六条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除教学、寺庙、道观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拆除宗教团体的其他房屋,由拆迁人与有关宗教团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就近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就近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三十条拆除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实行从房屋高价位地区迁往低价位地区安置并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房的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结算。担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增加的面积,拆迁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得向房屋使用人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用,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不予结算。

第三十一条拆除出租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原租赁要素发生变化,其租赁合同应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二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基础设施,拆迁人必须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执行,恢复和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拆除有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四条对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通告发布前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拆迁安置对象: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

(二)持有公有房屋使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自用房屋的单位。

房屋拆迁通告发布前私有房屋出租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得到安置后,应按租赁协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拆迁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现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与现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第三十七条私有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拆迁人应当予以支持,并与私有房屋所有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公有房屋使用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公有房屋使用人应按购买公有房屋政策规定的价款支付给房屋所有人。

货币安置款额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拆迁范围同类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应安置房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八条对拆迁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安置对象的特点在原拆迁范围内或就近或异地安置。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整治工程,实行异地安置。

安置对象要求一次性安置的,拆迁人应提供现房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第三十九条对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或者先行安置。

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拆迁人对安置对象进行安置时,不得以公摊面积冲抵应还房的面积。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先搬优选,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

第四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结合自然开间,按下列规定以成套房屋安置:

(一)在拆迁范围内或就近用新房安置的,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

(二)在拆迁范围外或就近用旧房安置的,应当增加居住面积;

(三)从房屋高价位地区迁往低价位地区用新房安置的,应当增加居住面积;用旧房安置的,应当相应增加居住面积。

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房源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一)原拆迁范围内或就近用新房安置的,按原用房建筑面积安置;用旧房安置的,增加建筑面积;

(二)从房屋高价位地区迁往低价位地区用新房安置的,应当增加建筑面积;用旧房安置的,应当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三)对原有单独经营的非住宅,现用大厅式、柜台式、搁拦式房屋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应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政府规定的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三条对安置对象的有偿安置,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户型的原因,实际安置的居住面积比应安置的居住面积减少或增加一平方米以内的(含一平方米),互不结算。对增加面积一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向房屋所有人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二)对安置对象的安置,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住面积标准。实际安置居住面积超过原拆除房屋居住面积的,由安置对象按房屋综合造价向房屋所有人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安置对象属公有房屋使用人并按前款规定交纳了超面积安置费的,其超面积安置部分在租赁期内免交租金,在购买该房屋时应在购房款中扣除。

第四十四条被拆除公有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权利,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

第五章拆迁过渡与补助

第四十五条被拆除住宅使用人搬家,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被拆除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在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分期拆迁。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过渡期限的,须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所有人与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五十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增付的经济损失补助费由所有人与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第五十一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实行产权调换的公有房屋所有人不能按期得到偿还房屋的,对房屋所有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按月付给原房屋租金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或限期改正,可并处伍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五十三条拆迁人超过规定过渡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置,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转让的,其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档案资料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未达到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限期另行安置,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违反协议,拒绝按期搬迁或拒绝腾退周转房或强占房屋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搬迁或退还周转房或强占的房屋,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拒不搬迁或拒不退还的,由县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强制迁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迁出。

被拆迁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并可由其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被拆迁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涉及的费额标准和安置、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拆迁安置和集资方案,按照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集资安置方案办理。

第六十四条三峡库区城镇移民的房屋拆迁管理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生效前已实施拆迁的工程,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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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建有什么政策

1、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意义?答:危旧房改造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大事。主城区是重庆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管理水平的集中展示窗口: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2、纳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其他房屋。 3、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改造范围?答: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 4、危旧房改造片区及其改造量的确定原则?答: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严格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各区拆除危旧房屋数量的50%以内,

2014年中考冲刺综合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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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主体786万平方米危旧房同步完成拆迁和改造。 5、危旧房改造的时序和节奏是怎样确定的?答: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房屋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主城两江四岸、城市主干道两侧、轻轨沿线和重要节点区域作为2008年的工作重点先期实施改造,大部分拆迁改造任务集中在2009年内,2010年做好危旧房改造的收尾工作。 6、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答: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是“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绿化用地在主城各区危旧房地块中统一平衡,确保危旧房改造后的绿地率指标达到50%。 7、危旧房改造片区中,已被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地块如何实施危旧房改造?答:已被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地块,按照“谁储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储备该地块的机构结合当地区人民政府的改造计划尽快启动拆迁整治。拆迁整治完成后,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实施“净地出让”。 8、危旧房改造片区中,已出让给开发单位的地块如何实施危旧房改造?答:已出让给开发单位的地块,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单位限期进行开发整治,逾期尚未启动的项目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相关规定收回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9、危旧房改造片区中,未拆迁整治储备的危旧房地块如何实施危旧房改造?答:未拆迁整治储备的危旧房地块原则上采取“净地出让”的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拆迁、整治,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拆迁整治后的地块,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范围、用途和规模供应土地。若属经营性用地的,按土地招、拍、挂方式供地;若属市政设施用地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10、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答:(1)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方面,危旧房“主体”部分由原来的“拆一免一点五”调整为“拆一免二点五”,“捎带”量不足“主体”量50%的部分实行“拆一免二”。除此之外,在土地出让金方面也有很大优惠。(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均由原来的减半征收调整为全额减免。以上规费均按照“谁拆迁、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即征即返方式返还给投资拆迁的单位和机构。 11、本次危旧房拆迁安置有哪些安置方式?答:本次危旧房拆迁安置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引导和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确实不能货币安置的,采取实物安置的方式,安排建设专门的安置房。 12、本次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方面有哪些突破?答:本次危旧房改造进一步加大了对被拆迁人的政策优惠力度。本次危旧房改造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政策充分考虑了其合理的利益要求,在货币和实物补偿安置方面均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如:对于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还可获得特别奖励费;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现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同时,政策对被拆迁人在子女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以及就业、培训、医疗等方面也给予了非常人性化的考虑。 13、对市有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承租人和产权人分别如何享受安置补偿政策?答:对市有直管公房将坚持依法补偿产权人、适当照顾承租人的原则。拆迁直管公有住房时,有条件的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无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与承租人3:7的比例分配;拆迁非

住宅直管公房时,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按产权人不低于70%,承租人不高于30%比例分配。 14、对被拆迁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答: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市政府相关部门都要积极给予支持,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等相关工作。对涉及公用事业、市政管网设施搬迁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 15、危旧房改造中拆迁安置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答:危旧房改造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规费缴纳参照现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免缴相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安置房的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相比还有几项重大的政策突破。首先是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其次,户型面积设

d级危房鉴定标准常识

1.D级危房赔偿标准

相关奖励和补助标准(一)提前搬迁奖: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签订解危搬迁协议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元/户。

(二)原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元/户。(三)搬家补助费:给予搬家补助1200元/次·户(共计2次)。

(四)租房补助费:根据原房屋所处地理位置不同,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租房补助费,具体如下:原房屋位于中梁山以西地区,按800元/月/户支付;原房屋位于中梁山地区,按1000元/月/户支付;原房屋位于中梁山以东地区,按1200元/月/户支付。本办法中:中梁山以东指杨家坪、谢家湾、石坪桥、黄桷坪、石桥铺、渝州路、二郎、九龙镇地区,中梁山指中梁山街道和华岩镇地区,中梁山以西指白市驿镇、西彭镇、铜罐驿镇、陶家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地区)现房安置支付6个月新房装修期租房补助费。

期房安置自签订解危搬迁协议并交旧房之日起,至通知接房之日止计算实际临时租房安置月数(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出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并增加支付6个月的新房装修期租房补助费。扩展资料:置换安置解危搬迁办法:(一)安置房置换 1.置换安置方式:由搬迁人按就近原则统一调配提供固定安置房源,被搬迁人以面积对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并将原房屋交由搬迁人进行拆除,土地由***收回管理及使用。

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按照安置房增面积购买价进行结算。 2.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即为原房屋面积加上一定赠送面积后可以置换相等的安置房屋面积。

本办法中原房屋面积、赠送面积、额外赠送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不结算差价。

若原房屋面积小于30㎡,先将原房屋面积补足至30㎡。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的计算式如下:(1)原房屋面积≥30㎡: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原房屋面积+赠送面积9㎡;(2)原房屋面积<30㎡: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30㎡+赠送面积9㎡。

(二)安置房增购因家庭人口等因素需增购一套安置房的,安置房和增购房合计建筑面积超过可置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增面积购买价结算,并缴纳增购房屋配套设施费。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人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D级危房置换安置解危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2.凭什么鉴定为d级危房

、补助象()补助象范围 1、散供养五保户指未进敬院安置、仍农村散居住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安排房或居住危房农村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指比较贫困享受家低保政策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书农户 3、贫困残疾家庭指家庭比较贫困残联部门颁发残疾证书农户 4、其贫困户指经济比较拮据收入贫困线困难农户(二)补助象住房情况 1、凡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象其居住房屋必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C级或D级危房;C、D级危房能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象 2、确定房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象必须经济困难农户即属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或其贫困户且没自住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家庭、其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三)各确定危房改造补助象程应优先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贫困农户确定危房改造补助象并***帮助改造建基本安全住房二、补助象申请条件()农村危房改造户单位由农户提申请申请必须同具备列条件: 1、拥农业户籍并居住且房屋产权所; 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册危房户; 3、属于农村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其贫困户任意种类型(二)列情形农户能确定补助象: 1、本村另安全住房; 2、住房拥挤需要户; 3、外(县城、集镇)已永久性居住房屋; 4、属于农村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其贫困户任意种类型三、补助标准按东、、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标准;同按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

3.怎样看出危房鉴定报告中房屋属于d级危房

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证统考大备战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幼儿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证面试 d.木构件局部有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裂缝,少数节点松动,脱榫,铁件锈蚀; e.竹构件个别节点松动,竹材有部分开裂、蛀蚀、腐朽、局部构件变形。

3.3.1.3非承重墙:有较多损坏,强度减弱。 a.预制墙板的边、角有裂缝,拼缝处嵌缝料部分脱落,有渗水,间隔墙层局部损坏; b.砖墙有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有酥松,勒脚有部分侵蚀剥落: c.石墙部分开裂、弓凸、风化、砂浆酥松,个别石块脱落; d.木、竹、芦帘墙体部分严重破损,土墙稍有倾斜,硝碱。

3.3.1.4屋面:局部漏雨,木基层局部腐朽、变形、损坏、钢筋混凝土屋板局部下滑,屋面高低不平,排水设施锈蚀、断裂。 a.平屋面保温层、隔热层较多损坏,卷材防水层部分有空鼓、翘边和封口脱开,刚性防水层部分有裂缝、起壳,块体防水层部分有松动、风化、腐蚀; b.平瓦屋面部分瓦片有破碎、风化,瓦出线严重裂缝、起壳,脊瓦局部松动、破损; c.青瓦屋面部分瓦片风化、破碎、翘角、瓦垄不顺直,节筒俯瓦破碎残缺,灰梗部分脱落,屋脊抹灰有脱落,瓦片松动; d.铁皮屋面部分咬口或嵌缝不严实,铁皮严重锈烂; e.石灰炉渣、青灰屋面,局部风化脱壳、剥落,油毡屋面有破洞。

3.3.1.5楼地面: a.整体面层部分裂缝、空鼓、剥落,严重起砂; b.木楼地面部分有磨损、蛀蚀、翘裂、松动、稀缝,局部变形下沉,有颤动; c.砖、混凝土块料面层磨损,部分破损、裂缝、脱落,高低不平; d.灰土地面坑洼不平。 3.3.2装修部分: 3.3.2.1门窗:木门窗部分翘裂,榫头松动,木质腐朽,开关不灵;钢门、窗部分铁胀变形、锈蚀、玻璃、五金、纱窗部分残缺;油漆老化翘皮、剥落。

3.2.2.2外抹灰:部分有空鼓、裂缝、风化、剥落,勾缝砂浆部分松酥脱落。 3.3.2.3内抹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

3.3.2.4顶棚:有明显变形、下垂、抹灰层局部有裂缝,面层局部有脱钉、翘角、松动,部分压条脱落。 3.3.2.5细木装修:木质部分腐朽、蛀蚀、破裂,油漆老化。

3.3.3设备部分: 3.3.3.1水卫:上、下水道不够畅通,管道有积垢、锈蚀,个别滴、漏、冒;卫生器具零件部分损坏、残缺。 3.3.3.2电照:设备陈旧、电线部分老化,绝缘性能差,少量照明装置有损坏残缺。

3.3.3.3暖气:部分设备、管道锈蚀严重,零件损坏,有滴、冒、跑现象,供气不正常。 3.3.3.4特种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4严重损坏标准 3.4.1结构部分: 3.4.1.1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明显滑运、压碎、折断、冻酥、腐蚀等损坏,并且仍在继续发展,对上部结构有明显影响。 3.4.1.2承重构件:明显损坏,强度不足。

a.钢筋混凝土构件有明显下垂变形、裂缝,混凝土剥落和露筋锈蚀严重,下垂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的规定,混凝土剥落面积占全面积的10%以上; b.钢屋架明显侧斜或变形,部分支撑弯曲松脱,锈蚀严重,钢筋混凝土屋架有倾斜,混凝土严重腐蚀剥落、露筋锈蚀,部分支撑损坏,连接件不齐全,钢杆锈蚀严重;木屋架端节点腐朽、蛀蚀,节点连接松动,夹板有裂缝,屋架有明显下垂或倾斜,铁件严重锈蚀,支撑松动; c.承重墙体(柱)、砌块强度和稳定性严重不足,有严重裂缝、倾斜、弓凸、风化、腐蚀和灰缝严重酥松损坏; d.木构件严重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蛀蚀、裂缝、木质脆枯,节点松动,榫头折断拔出、榫眼压裂,铁件严重锈蚀和部分残缺; e.竹构件节点松动、变形,竹材变曲断裂、腐朽,整个房屋倾斜变形。 3.4.1.3非承重墙:有严重损坏,强度不足。

a.预制墙板严重裂缝、变形,节点锈蚀,拼缝嵌料脱落,严重漏水,间隔墙立筋松动、断裂,面层严重破损; b.砖墙有严重裂缝、弓凸、倾斜、风化、腐蚀,灰缝酥松; c.石墙严重开裂、下沉、弓凸、断裂,砂浆酥松,石块脱落; d.木、竹、芦帘、苇箔等墙体严重破损,土墙倾斜、硝碱。 3.4.1.4屋面:严重漏雨。

木基层腐烂、蛀蚀、变形损坏,屋面高低不平,排水设施严重锈蚀、断裂、残缺不全。 a.平屋面保温层、隔热层严重损坏,卷材防水层普遍老化、断裂、翘边和封口脱开,沥青流淌,刚性防水层严重开裂、起壳、脱落,块体防水层严重松动、腐蚀、破损; b.平瓦屋面瓦片零乱不落槽,严重破碎、风化,瓦出线破损、脱落,脊瓦严重松动破损; c.青瓦屋面瓦片零乱,风化、碎瓦多,瓦垄不直、脱脚,节筒俯瓦严重脱落残缺,灰梗脱落,屋脊严重损坏; d.铁皮屋面严重锈烂,变形下垂; e.石灰炉渣、青灰屋面大部冻鼓、裂缝、脱壳、剥落,油毡屋面严重老化,大部损坏。

3.4.1.5楼地面: a.整体面层严重起砂、剥落、裂缝、沉陷、空鼓; b.木楼地面有严重磨损、蛀蚀、翘裂、松动、稀缝、变形下沉、颤动; c.砖、混凝土块料面层严重脱落、下沉、高低不平、破碎、残缺不全; d.灰土地面严重坑洼不平。 3.4.2装修部分: 3.4.2.1门窗:木质腐朽,开关普遍不灵,榫头松动、翘裂、钢门、窗严重变形锈蚀,玻璃、五金、纱窗残缺,油漆剥落见底。

3.4.2.2外抹灰:严重空鼓、裂缝。

4.D级危房的具体含义

危房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引言 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危险构件鉴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梁、板 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屋架 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砌体结构构件 2.5.1墙 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柱 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过梁、拱 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木结构构件 2.6.1柱 2.6.1.1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梁、搁栅、檩条 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屋架 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

5.D级危房的具体含义

危房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引言 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危险构件鉴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梁、板 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屋架 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砌体结构构件 2.5.1墙 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柱 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过梁、拱 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木结构构件 2.6.1柱 2.6.1.1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梁、搁栅、檩条 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屋架 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

6.你好,请问2016新房倾斜鉴定为D级危房怎么处理

没有特别具体的赔偿标准,得参考当地的情况。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受害人可以估算一下重建的费用,再与赔偿部门来协商决定。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正常情况,所有危房必须由专业部门联合鉴定。一般常识是,d级危房是指土木结构房子使用10年以上可以申报危房,c级砖木结构使用15年可以申报,b级和a级得看设计使用年限,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及不可估计的其他因素影响了房屋使用,也可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