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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怎么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 作者: 楚熙
  • 发布时间:2023-12-08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处理如下:

1、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

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

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工程结算。施工合同中的价格结算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可以是想你说的这种一次性包死,也可以是约定工程变更的具体程序,单价标准等等,施工结束后在进行具体的结算。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怎么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

法律分析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工程结算价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实际工程价款。工程结算价有别于工程预算价,是在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款基础上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后的工程价款。工程结算价不一定都高于工程预算价,工程结算价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这种情况结算中经常遇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工程结算不能超过中标价多少

法律分析: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亦不用再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前提是前施工单位够施工资质,而你们又同意他们的报价。工程结算审计额超过中标价是正常的事,超过的原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款、工程结算制度的调整,上述涉及哪个部分就把哪个资料后附在结算文件的后面,所谓的补交资料就是这些,类是这样的情况不用签补协议。工程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和招标文件,公布采购或出售标的物内容、标准要求和交易条件,满足条件的投标人按招标要求进行公平竞争,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公正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公开交易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