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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农村土房翻新改造(赣州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 作者: 白小惠
  • 发布时间:2023-12-08


赣州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具体政策如下: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农村住房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查。

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必要的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江西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要求:

1、严肃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治理,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治理,切实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增强农民依法建房、部门依法管理的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2、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配备乡镇建设管理员,承担农村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任务。

行政村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工作,构建以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为体系的报建、巡查、监督管理体制。

加大对基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防灾减灾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抓紧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村镇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从江西赣州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看干部作风

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先批后建、节约用地、相对集中的原则。第四条村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实行分类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实行分区管控。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中心城区(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调控的界限,包括现有建成区和未来城镇建设预留空间,是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城镇紧凑布局和集约发展的规划管理边界。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城镇开发边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划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开发边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划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村民建房的技术服务、质量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可以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按照原行政区划,分别由章贡区、南康区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处罚,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可以将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建房的规划许可和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房产、林业、水保、矿管、财政等主管部门以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村民建房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受委托实施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处罚、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行政处罚。依法制止和查处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负责村民建房风貌管控及日常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为村民建房提供政策咨询和建房审批相关服务。乡(镇)规划建设所和国土资源所集中办公,联合审批村民建房申请。第二章规划、选址及用地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随同该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禁止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房。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要求办理。

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民有新增住房需求的,可以按市、县级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的相关安置政策申请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公寓楼小区居住,或者在政府统一规划的集中建房点自行建设住房。不能在公寓楼小区居住或者无法到集中建房点建房且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申请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或者以置换宅基地的方式申请另行选址建房。

江西省赣州市三江乡农村自建房都拆迁了吗

1目前还没有全部拆迁完毕。

2根据相关报道,赣州市三江乡农村自建房拆迁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但是由于涉及到的房屋数量较多,拆迁工作需要时间。

3据了解,部分农村自建房已经完成拆迁,但是仍有一些房屋尚未拆除。

因此,需要等待官方进一步通告或者实地考察情况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赣州土坯房改造政策

1.你是农村户口。

2.你在本年度会参与改造(2013年是赣州市土坯房改造最后一年)。

3.你可以选择的改造方式:维修加固、拆旧建新、购买他人房屋(包括商品房)。

4.你可以享受的补助标准:维修(3000元),新建或购房(烈士子女、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元,一般户元,老红军或其配偶元)。一些县城为了加快城镇化还为县城购房户另增了购房补贴200元/平米,还有移民指标3500元每人。

5.一户一宅,或现在还没房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