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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能做房子装修评估费吗(物价局出去评估私人物损,一般收费多少)

  • 作者: 彭姿玥
  • 发布时间:2023-12-07


房产评估如何收费

评估机构的收费是有行业主管机构统一制定收费标准的,是高端专业服务行业。

评估有资产、土地、房产、矿权、林权、珠宝工艺品等,都有不同的行业属性及收费标准,我从事资产评估多年,简单把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及相关依据做简单说明,希望能够帮到您。

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一直没有更新,行业里普遍选择2009年的标准,统称09版标准;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之规定,以委托方委估资产的价值总额为计费基数,当然也有少数案子是选择计时的方式。

现在截取下来供您参考:

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会。

09版文件有明确之规定,近些年来,作为行业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部委及中评协对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资产评估属于高端专业服务行业,已经广泛参与各个经济领域,因此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要坚守行业之规定准则,自觉自律严格遵循,促进行业生态有序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端专业的服务。

相信定能帮帮到您!

物价局二手房评估,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钱

二手房评估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目前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

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

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

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

2000万元到 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

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

房产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1、所在小区的均价,以及小区内类似房屋的挂牌价和成交价格

2、周边小区类似房源的挂牌价和成交价格

3、所在小区和所在板块的房价走势

4、被估算二手房的特性,包括房型、楼层、装修、朝向、房龄、小区内位置、景观等等。

物价评估收费标准

二手房评估费收取标准在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收得多,有的地方收的少,有的地方是收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有的地方是收取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二手房评估通常分为“免费评估”和“付费评估”两种方式。二手房评估费收取标准在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收得多,有的地方收的少,有的地方是收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有的地方是收取评估总值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某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评估费收费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免费评估:除了具有专业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以外,还有一种新型的网络二手房评估也已趋于成熟,国内有些大型的房产类网站,或者拥有房产频道的综合性网站均开始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评估,但是要注意,这些网络提供的评估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应,只能做个参考。

拓展资料: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物价局出去评估私人物损,一般收费多少

物损评估收费标准为:物损评估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收费;500-1000元(含1000元)的,收费100元;1000-5000元(含5000元)的,收费200元;5000-元(含元)的,收费3000元;超过元,其超出部分按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拓展资料:

物价局职能有哪些?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五、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六、指导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州、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七、负责全省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