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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间装修多少钱(宁波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作者: 楚婉婧
  • 发布时间:2023-12-06


严查捆绑装修升级包,宁波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来了

6月17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据介绍,此次整治重点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共分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检查查处、督查抽查三个阶段为期17个月,将持续到2022年12月。

去年8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曾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相较去年,此次整治的负面清单更多且时间更长。

根据本次整治的《工作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共11大类,包括:

1、未在预售住宅房源附近设置售楼处和样板房,未在预售许可前5个工作日以上建设完成交付样板房并对外展示,或者交付样板房建造管理、保留不规范;禁止或变相禁止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明、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未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和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书;委托没有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在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传商品房预定信息。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项目;验资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或者要求购房者将预订款、定金等资金存入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向购房者收取的预订款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承销机构或者任何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

4、商品房经营者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5、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商品房和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或者约定限价不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向购房人收取除商品房价款、装修升级价款和车位(库)价款外的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费用,或者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

6、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未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指使按揭贷款银行或者协同按揭贷款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7、控制或变相控制认筹比例规避公开摇号行为;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销售商品房,未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者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购政策;将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或者车位(库)销售给他人。

8、通过属地网站平台、自媒体等载体恶意炒作、虚假宣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9、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以“售后包租”形式销售商品房。

10、房地产领域涉及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规划核实备案后变更规划核实内容的认定、不动产登记、土地拍卖等引发的投诉处理。

11、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因违规改造引起的绿化率不达标、绿地被侵占等投诉处理及处罚。

房地产中介机构负面清单行为共4大类,如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未按规定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签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委托书、中介合同、网签合同;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等作为购房款等。

长租公寓经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则包括以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抢占房源,再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出租房源;向承租人一次性预收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以上;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等。

《工作方案》要求,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查处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暂停网签、市场禁入等措施。

宁波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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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室一厅带电视空调和热水器的,至少也要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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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还是要看房子的装潢及家俱配套什么的。你可以到中介公司去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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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清公司资格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首先要了解它是否具备进行装修施工的资格。检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查看其是否有正规的办公地点、询问是否能够出具正规的票据

等,除此之外还要了解施工队的素质。当然,这可以通过该公司所装修过的房间来评价其施工水平,设计师的水平和资历也直接反映出该公司的设计水平。

二、与公司初步接洽:认清这些公司的资格后,再与他们进行初步的接洽,主要是谈要求和价格。装修公司的报价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根据客户报出投入多少钱,装修公司再结合客户要求开始设计和报价;二是根据客户提出的装修具体要求,装修公司再报出这些一共要花多少钱。

三、

杜绝合同漏洞:要求和价格都没有问题后就要开始签合同,这时就要注意一下几点。1、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两点,不能给装修公司粗制滥

造和拖延工期的理由。2、合同中必须标明使用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以免让装修公司以次充好。3、有关保修的条例必不可少。保修期以及责任人都要写清

楚,避免后续的麻烦和纠纷。

四、装修前与设计师沟通:合同也签好后就要和设计师进行沟通。主要可以交流关于装修费用预算、装修风格定位、材料选择以及软装设计等,只有和设计师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最后装修效果才会更好。

看装修施工品质保障方案:如果一家装修质量过关的公司,那么他肯定是敢于先施工后付款的,现在市场上流行的所谓的保修卡,感觉没啥用。如果遇到一家装修先施工后付款,然后能跟你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公司,那么你是有福了。

宁波有哪些建筑设计院?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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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宁波房屋建筑设计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解放南路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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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丽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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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建筑设计院宁波市柳丁路144-1号周其东 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