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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危房改造政策(目前武汉农村私房重建需要哪些手续)

  • 作者: 祈雅玄
  • 发布时间:2023-08-21


武汉出台惠民举措,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保障房

昨悉,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政策将惠及38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1200多万家庭人口,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保障房。

优先安排保障房

根据意见,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

“免费”参加医保

《意见》指出,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担。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推行免费中职教育

在教育方面,省政府要求,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列入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

招工需安置残疾人

就业方面,意见规定,各级*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对残疾人保障的义务。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具体机构负责残疾人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适合于残疾人的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第七条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第八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残疾人事业。捐赠人捐赠财产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残疾人事业资金募集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保证募集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健全新生儿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提高人口素质和预防残疾发生。第十条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社会保障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采取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定额生活补助;

(三)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四)对因重大疾病、灾害、就学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未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五)对本人无收入或者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对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六)对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改造其住房;

(七)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国家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国家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对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府补贴。第十三条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免费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

(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辅助器具;

(三)存车处免费存放肢残人的代步车辆;

(四)按照水陆运送平常信函方式寄送盲人读物免交邮费;

(五)免费向市民开放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入场,并设置明显标识;

(六)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区。

目前武汉农村私房重建需要哪些手续

第一种情况是: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内申请新建个人住宅的,必须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一)村庄建设规划已经法定程序审查通过;(二)一户一基。按照限定,农村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原有房屋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未满18岁提出申请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处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建私房的第二种情况是:经房产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合法个人住宅,可以申请D级危房改建。据房产部门介绍,D级危房指的是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但危房改造要遵循“三不”原则,即:(一)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二)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三)不超出原建筑高度,也就是说,村民不能以危房改造为由,将楼房擅自加层、扩大面积。严控个人建房用地不再新批国有土地建“私房”新规确定,武汉国有土地上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设住宅用地,个人原有住宅土地改建、扩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在下列范围内,改建和扩建个人住宅不予批准:(一)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所划定的禁止和控制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山体和湖泊保护用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线、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控制区域;(二)确定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村用地范围内。建房规模有限定新建私房不得超过三层新规对个人建房规模作出明确限定。对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符合单独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三环线内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三环线外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按照规定,个人建设住宅(不含D级危房改建),应当满足下列规划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城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新建个人住宅;(二)与四邻建筑的间距,不少于拟建建筑高度的1.2倍;(三)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并不得少于2.6米;(四)屋面梯间(即屋顶的楼梯间)的高度不得超过2.2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五)女儿墙(即高出屋顶的一圈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屋顶采用坡屋面形式的,屋脊顶高度不得超过2.1米;(六)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临路一侧不得新建外挑阳台;其它情形新建外挑阳台的,其外边线的垂直投影线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边界;(七)不得超出自有宅基地的权属范围,修建水池、楼梯、台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对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应按“城中村”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多层及多层以上住宅楼,不单独新审批宅基地。

武汉市教育局的机构设置

(一)工委办公室(局办公室、信访处)

1、综合协调委局党务、政务、事务工作,统筹机关日常工作运转;

2、负责绩效管理、公文处理、督查、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稳定等工作;

3、负责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办理人大和政协议提案;

5、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工作;

6、指导教育类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8、负责媒体批评性报道处置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委组织部(工委统战部、干部人事处)

1、指导全市教育战线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党的建设以及人才、统战工作;

2、协助市委组织部管理市属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会同有关区委组织部对市区共建示范高中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任免,对区教育局和有关高中其他领导干部实行任免备案;

3、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党的建设以及人才、统战工作;

4、负责机关干部录用、调配、考察、任免、奖惩、培训、监督等工作;

5、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6、负责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档案,检查指导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

7、做好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

8、指导市委党校分校干部培训工作;

9、与工委宣传部共同做好市教育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委宣传部(团工委)

1、负责直属单位党组织对干部、教职工开展政治理论教育,指导教育系统党组织对干部、教职工开展政治理论教育;

2、负责委局领导干部中心理论学习小组的组织工作;

3、负责直属单位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4、统筹、协调教育系统德育工作;

5、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6、负责教育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7、负责对市级教育刊物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

8、与工委组织部共同做好市教育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

9、负责直属单位共青团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共青团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委调研室(政策法规处)

1、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综合性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2、组织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决策建议;

3、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工作,组织审核拟申报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局规范性文件;

4、组织开展全市教育重大决策课题研究;

5、协调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参与办学体制改革的调研;

6、起草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文稿;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发展规划处(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1、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负责编制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及义务段改制校、公办参与举办的民办校分校招生计划,指导、协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

3、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前期(策划)项目的推进工作和全市教育基建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4、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点布局和结构调整;

5、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市开发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中的中小学及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及用地调整;

6、负责全市闲置教育资产处置的工作;

7、负责全市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变更、撤销的审批工作及招生广告(简章)的备案工作;

8、指导全市民办教育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市审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

9、指导企业剥离学校的综合协调工作;

10、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综合统计工作。

11、承担局“武汉城市圈”办公室和农民工办公室的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财务处

1、编制市级教育部门预算草案和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预算草案;指导区级教育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2、组织实施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级教育部门预算和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预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3、负责直属单位教育经费决算汇总,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经费的统计汇总,分析和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4、参与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管理各类学校收费工作;

5、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学生资助工作

6、监控直属单位教育经费的收支和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和财会队伍建设;

7、负责国(境)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工作;

8、负责本级财务的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和各项事业经费的使用、审核;

9、参与核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教师工作处

1、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2、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3、组织指导高中、中职及以下学段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4、会同指导实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5、会同核定教育系统人员编制标准和指导教育系统岗位设置与管理;

6、协调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的补充和配备工作;

7、统筹全市教师培训工作;

8、会同组织实施全市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工作;

9、负责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的推荐、评选工作;

10、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录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武汉市汉师人才交流工作;

11、承担局机关工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人事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基础教育处(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综合管理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教学业务和开展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

2、监测评价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

4、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教育科研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区义务教育各项制度的执行;

6、管理全市高中学生学籍,指导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7、指导管理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教材、教辅资料、学具使用工作;管理中小学各类考试和竞赛活动;

8、指导管理全市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工读教育;综合管理全市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安全教育工作;

9、指导全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协调中小学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管理直属中小学、工读学校及幼儿园有关工作;

10、指导管理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科技教育、“三防”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家庭教育等专项工作;

11、指导全市社会力量办各类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12、承担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3、负责“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市终身教育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1、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各类成人培训(扫盲);

2、编制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目录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拟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

3、指导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材建设和教学仪器设置配备工作;

4、研究指导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5、指导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德育工作;

6、参与协调毕业生就业指导;

7、统筹指导全市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的有关工作;

8、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中生的学籍管理和毕业证的核发工作;

9、指导全市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10、承担市终身教育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承担教育对口支援办公室、扶贫办公室、农村小康建设工作队的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高等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统筹管理市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涉外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外事机构;

2、研究全市高等教育综合体制改革,组织和实施市属高等学校布局和高等教育结构调整;

3、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的德育、教学及科研工作和专业、学科、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4、检查、评估市属高等学校、涉外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5、指导新增高等学校的论证、申报工作;

6、协助做好招生和就业指导有关工作;

7、负责联络协调武汉地区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

8、负责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保密工作;

9、负责我市外籍子女学校设置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学校(单位)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办理我市中小学接受外籍子女入学有关手续;

10、协调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工作;

11、负责全市干部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学位、学历(大学本科、专科)认定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1、综合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2、指导市属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参与体育、卫生、艺术教材的管理、选用等工作;

3、拟定学校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指导性文件;

4、组织指导全市中考体育考试及体育、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测试工作;

5、指导管理全市学校课外体育活动,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6、指导管理全市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7、负责全市性学校体育竞赛和文艺汇演的组织工作;

8、指导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和大、中学生军训;

9、负责全市学校的卫生监督、学生常见病防治、体质与健康调研等项工作;

10、负责武汉市红十字青少年委员会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1、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对区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控、评估和指导;

2、开展区、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督促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行在组织领导、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3、对区域教育发展的体系、结构、质量和水平进行监测,定期发布教育督导公报;

4、开展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监督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

5、开展对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经常性随机督导和专项督导调研,掌握实情,提出有关对策与建议;

6、承担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语言文字工作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对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及社会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并实施本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推动武汉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

3、制定并实施本市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规范及办法,指导和推动各区、各行业、各部门的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4、规范和管理全市教师、公务员、大中专学生、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及持证上岗工作;

5、规范和管理全市普通话、规范汉字以及汉语口语相关课程师资和文字应用工作人员的培训;

6、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语言文字相关课程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及教改实验;

7、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处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标准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组织指导语言文字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工作;

9、组织指导本市语言文字法规常识的宣传教育、技能竞赛等活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纪工委(监察室)

1、监督检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及教育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协助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3、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4、监督检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5、督促协调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制定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措施;

6、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案件;

7、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8、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参与协调电子监察工作;

9、承担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教育工会

1、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工会工作,领导直属单位工会工作;

2、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技能竞赛活动,配合教育行政,组织评选、宣传先模教师群体和个人;

3、代表教职工参与教育事业的管理,指导学校推进民主建设;

4、指导教育系统妇委会、计划生育工作;

5、调查研究、协助解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全局性、政策性等重大问题;

6、加强教育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开展教育工会干部培训工作;

7、管理市教职工俱乐部,组织开展全市性教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处

1、负责落实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2、负责局机关了解并协调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

3、做好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医疗保健、丧事等服务工作;

4、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5、做好局关工委秘书处(挂靠)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1、负责机关党的建设;

2、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

3、负责机关干部作风建设;

4、组织机关各类活动;

5、领导机关群团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市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省有关教育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研究制订我市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指导武汉市普通及成人大中专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高中等自学考试的报名考试工作、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和全市普通高中毕业生毕业会考工作;

3、指导全市招生考试和考风考纪建设,协助查处和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为教育行政决策服务;开展教育科研规划与管理,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电化教育服务,教育信息服务与师资培训工作。

(二十)市教育基金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负责市属高校贫困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资助对象信息的汇总、上报和奖助学金拨付工作;

2、负责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完成资助对象信息的汇总、上报和助学金拨付工作;

3、指导和协调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

4、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教育基金的征集、返还企业办学教育费附加等工作;

5、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个人捐资助学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教育条件建设管理处(市基建维修管理处、市教学条件技术装备处)

1.协调市房产部门,指导各区及直属学校做好基本建设及学校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及工程质量,确保校舍安全;

2.负责直属单位房地产管理;

3.指导各区教职工住宅小区的建设和售后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各区落实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4.指导全市学校搞好校园绿化和环境建设;

5.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室)、计算机室等各项功能室的建设、配备、管理和使用工作,规范各项制度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质量管理,负责直属学校教育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6.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装备和“校校通”工程、现代远程教育装备等网络建设工作;

7.负责全市教育基建、危房改造、教职工住宅、房屋、土地、教育技术装备的信息统计、分析,负责组织全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技术装备管理人员和中小学实验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

8.参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各部门组织的督导、评估、检查、处置、调研等工作。

9、承担“家园行动计划”办公室的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教育产业管理处(市勤工俭学管理处)

1、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以及全市教育产业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2、制定和实施全市勤工俭学(教育产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全市勤工俭学(教育产业)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

3、负责构建为农村学校实施劳动与素质教育提供载体的基地网络体系;

4、负责构建为教育教学提供物资供应的市场消费体系;

5、负责构建为师生生活提供后勤保障的服务体系;

6、负责构建为学校和师生提供安全防范的风险分散体系;

7、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捐赠助学工作,组织好各类物资捐赠资助活动;

8、负责全市勤工俭学(教育产业)和后勤服务工作的信息统计、分析;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教育局后勤服务中心(市中小学生劳动实践基地管理处、市教职工休养中心)

1、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保障机关水电及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转,保障办公物品的供应,管理局公务车辆;

2、负责机关房产管理和机关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化工作;

3、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早、午餐供应;

4、配合办公室做好机关会务、接待工作;

5、配合局相关处室指导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

6、负责直属单位节能降耗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节能降耗工作;

7、管理市教职工休养中心,中小学生劳动实践基地;

8、完成领导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