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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农村旧房改造最新消息(农村旧房怎么改造)

  • 作者: 白瑶琪
  • 发布时间:2023-12-03


老房子已成危房,可以拆了重新盖吗

如果你有新房子,也就是合法地申请了宅基地的话,老房子是需要拆除的。也就是说你的老房子已经没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手续,成为危房,拆了不可以重新加盖。

石门县南峰村南台片房屋集体规划是怎样的

您好,石门县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以下简称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建设行为,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原住村(居)民(户)和城镇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办法所称原住村(居)民(户)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村社区居委会人均集体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0.1亩以上的自然出生或婚姻迁入或因国家建设移民安置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并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本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住户。

城镇居民是指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原住村(居)民(户)以外的所有居民。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

第五条原住村(居)民(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建设区域在县城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

第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征用(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按《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章县城规划区内原住居民(户)建房管理

第八条公寓楼安置区是指在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多、中、高层住宅安置被拆迁户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公寓楼安置区范围:

城区澧水以北:东至东城区机场路,南至澧水,西抵三江口铁路旱桥,北临铁路所围成的区域。

城区澧水以南:东至新建路,南抵石长铁路沿电厂专用线接月亮路,西至新街口,北至澧水。

集中联建建设区是指原住村(居)民(户)在规划确定的农民建房小区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自行联体建房的建设区。

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

老城区、东城区、宝峰经济开发区所属双红社区居委会、渫阳社区居委会、观山社区居委会、荷花社区居委会、新厂社区居委会、永固社区居委会、刘家坪社区居委会、双新社区居委会、宝塔社区居委会、中渡社区居委会、黄泥社区居委会、新街社区居委会、月亮山社区居委会、天供山社区居委会、曹家棚社区居委会、陈氏祠社区居委会、竹园塔社区居委会除公寓楼安置区以外的区域和易家渡镇的杨二汊社区居委会、易家渡社区居委会,二都乡的卫星村、土山村、千烽村、南峰村、牌楼村所属区域。

远郊私人建房区是指按照村庄统一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建房的建设区域。

远郊私人建房区范围:公寓楼建设区和集中联建区外的县城规划区。

新老S304省道石门县城至慈利段、S303省道双红社区至新关镇集镇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S303延长线及县城与该线的所有连接线、夹山路、红蔡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私人住宅。

公寓楼安置区、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具体范围以县城规划管理部门公示的石门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安置区域规划方案图为准。

第九条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负责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寓楼安置区和农民建房小区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寓楼安置区的私人住宅建设按《石门县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联建建设区内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提倡实行公寓楼式安置,原则上大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行公寓楼式安置。

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内原住村(居)民(户)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律进入安置区和居民建房小区,任何个人不得在安置区和居民建房小区外翻修和新建私人住宅。

原住村(居)民(户)所在村(居)民小组无集体建设用地或人均农业生产用地(不含零星自留地)在0.1亩以下的,不得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第十三条集中联建建设区符合建房条件的原住村(居)民(户)进入居住小区建房以本办法实施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为基本户,每户建房建筑占地面积除道路分摊面积外不得超过96平方米。对确需建房的,应拆除旧房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小区整体联建。

第十四条公寓楼入住户、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新建房户的原宅基地还耕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由原住户承包经营,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集中联建建设区、远郊私人建房区原住村(居)民(户)的资格认定及建房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原住农民户应备齐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分户的需提供分户报告)、申请报告等资料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7天,期满无异议的,依法按程序将资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原住村(居)民(户)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原住村(居)民(户)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改为其它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原住村(居)民(户)已采用公寓楼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私人住宅收购)的;

(三)原住村(居)民(户)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入赘男子,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含购买单位房改房)的;

(五)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六)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七)原私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八)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九)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符合分户条件的原住村(居)民(户)不同意整体迁入农民建房小区集中联建或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寓楼安置拒不接受公寓楼安置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远郊私人建房区原住村(居)民(户)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或居民点规划,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修建。

第十八条建立原住村(居)民(户)认定制度,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居)委会原住村(居)民(户)由县人民政府每5年按下列规定审核认定并对外公布。

1、条件与材料:①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承包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农户,提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本户户口簿复印件;

②未在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安置小区建房和未入住公寓楼安置房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③本村(居)民小组人均农业生产用地在0.1亩以上的(不含零星自留地),由本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④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决议。

2、程序:①各村(居)委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确定的农户数及户主姓名列具花名册,经本村(居)委会公示10天无异议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

②村(居)委会将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的花名册交本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和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具原住居民(户)花名册,报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共同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退回原呈报的村(居)委会纠正后,按程序重新呈报。

第三章县城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建房管理

第十九条严禁城镇居民零星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住房只能进行住宅修缮、加固,不允许翻建:

1、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线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焚烧)场、污水处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2、公寓楼安置区和集中联建建设区范围内;

3、县城规划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的;

4、其它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除应执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原有居民私人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住宅原则上不能进行翻修,全部纳入旧城棚户区改造范围。确属D级危房的个别户,由县规范县城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协调机构牵头,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现场踏勘鉴定,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原址按规划翻修,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私人建房应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日照等,建筑风格、层高及总高度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三层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私人住宅,除满足规划要求外,必须持有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并办理正式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否则规划不予放线,施工队伍也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私人建房现场放线时,应通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参与建筑放线及建设期间现场监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所有私人住宅建设进入审批程序后,不得增加或改变户主姓名;非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私人住宅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严禁利用个人住宅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在私人住宅建成后采取变更用地性质、分户等形式违规将私人住宅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或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法查处,且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房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修建私人住宅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凡不按规划要求超层超面积建设的所有私人住宅,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由建设业主进行整改,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未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规划等部门不得验收,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和产权手续。

第二十八条原住村(居)民(户)在村(居)民建房小区申请新建住宅或申请入住公寓楼拒不退基还耕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审批其建房,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不得为其办理公寓楼入住手续。违者,其审批无效,其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非法占地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县城规划区内修建私人住宅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建房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改变用地性质、进入审批程序后分户等行为的,其审批无效,并对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建房户所建房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城管执法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对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望采纳谢谢

农村旧房怎么改造

农村旧房改造是为了提升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让农村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在改造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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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改善房屋的结构和基础设施。农村旧房往往存在结构不稳定、墙体老化、屋顶漏水等问题,需要进行加固和修缮。此外,还可以考虑增加室内卫生间、厨房等设施,提高居住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其次,提升房屋的保温和隔音性能。农村旧房往往存在保温性能差、隔音效果差的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例如,在墙体内部加装保温材料,安装双层玻璃窗户,以及在屋顶上铺设保温材料等。

再次,改善室内装修和家具配置。农村旧房的室内装修往往简陋,可以考虑进行装修,如刷漆、更换地板、瓷砖等。此外,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家具和家电,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最后,根据当地的市场价,农村旧房改造的价格范围较大,具体取决于房屋的面积、改造的内容和材料的选择等因素。一般来说,改造一个普通农村旧房的费用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

综上所述,农村旧房改造是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在改造过程中,可以从结构加固、保温隔音、室内装修和家具配置等方面入手,根据当地市场价合理安排预算,使改造效果更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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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楼房屋顶平改坡需要审批吗

农村楼房屋顶平改坡需要审批。

旧房改造、加层必须先向房管部门打申请报告同意盖章,然后到发改委填报立项申请表盖章,再到规划部门审批规划许可(带好图纸),再到建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最后到城管备案,就可施工了。

住宅“平改坡”是指在满足相邻建筑日照、结构安全和规划要求等条件下,将多层住宅平屋面改造成坡屋顶,并对住宅外立面效果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合理整治的行为。有效解决屋面渗漏和隔热差的问题,达到改善住宅性能和建筑物外观视觉效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美化城市,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民心工程。

住宅实施“平改坡”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慎重对待。居民要求住宅”平改坡”的申请应经过市房管、市规划、市发改委、结构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充分论证,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对施工单位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方可实施。

注意事情:

近来,某些建筑公司利用部分居民急切希望住宅“平改坡”的心情,给居民信箱塞误导广告,声称可以帮助居民代办平改坡的手续,并实施住宅“平改坡”改造。为此向广大市民申明,我局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有关住宅“平改坡”空间可利用的报批和实施,任何未经市房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审批就擅自进行住宅“平改坡”可利用改造的,都属违章建筑,请广大市民切勿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