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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土房加固翻建(汉中市违建专班农村建房超面积怎么处理)

  • 作者: 周泽湘
  • 发布时间:2023-11-30


汉中市违建专班农村建房超面积怎么处理

汉中市违建专班农村建房超面积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退还超出部分的面积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户而言,若是不希望自家被罚款,在宅基地却确权之前,可以将超出的宅基地面积退还给本村集体。

2、超出部分有偿使用部分地区在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当自家宅基地不合法超标时,可以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要求和标准,去相关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至于缴纳费用具体是多少还得视情况而定,一般是超出的面积越多,其需要缴纳的费用自然也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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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收回

(1)其实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处理情况很少有强制收回的情况,但是也部分情况下是会进行强制拆除的,比如建新房却未拆除旧房,强制占有的宅基地,用欺骗手段获得的宅基地等等情况。

(2)此外,对于那些已将农村户口注销的,但是农村宅基地还存在但无人居住的,也无人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无条件收回。

4、暂时保留

汉中市农村建房未经审批会有哪些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22年汉中市南郑区关于城镇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政策有哪些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有以下政策:

1、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3、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4、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确定汉中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市本级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区)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建规、住管(综合行政执法)、人防、工商、民政、教育、信访、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5、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备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人力资源信息库,并负责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政策法规业务培训。

6、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汉中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7、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汉中老旧小区改造结算套用的是房建还是市政信息价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是房建。汉中老旧小区改造结算计价关系划分如下:

1、拆除部分执行2001《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

2、新建的建筑装饰部分执行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3、新建的安装部分执行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4、新建的市政园林绿化部分执行2004《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5、计价费用定额执行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相关文件。

6、价目表执行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建筑装饰册)》、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市政册)》、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园林绿化册)》、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

7、各定额缺少的子目,按合同规定执行或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