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40平廉租房改造(求成都单位公房的相关政策)
- 作者: 祈屹
- 发布时间:2023-11-30
成都市离婚单身人士申请廉租房有什么条件,
2011成都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2.8万元以下的家庭(该收入标准线为2010年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线,收入标准线由市、区(市)县每二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2、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一)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元以下;
2、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3、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
另: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或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条件中的1、2条件者,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标准,其中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为元以下;在其他区(市)县申购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2、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
3、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缴纳有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4、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
成都出台落实房地产调控“国八条”实施意见;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
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为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国八条”,昨日,成都市城乡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市城乡房管局了解到,《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为了维护成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加快保障住房建设
今年住房保障力度超前三年
近年来,成都市逐步健全完善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并确立了廉租住房保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总体目标。为准确摸清保障对象底数和住房保障实际需求状况,成都市建立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制档案,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各级工作人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逐户上门的动态跟踪服务工作,准确掌握待保对象变化情况,了解待保对象意愿及保障方式、保障住房户型、区域等实际需求情况。根据需求情况,成都市统一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以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提高了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市政府确立的“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总体要求,成都市持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2008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26.5万平方米,2009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55.5万平方米,2010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100万平方米。2011年,全市将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达到400万平方米,超过前三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的两倍。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廉租住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住房44万平方米。
“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将达到2000万平方米,是“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的5.6倍。
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中心城区廉租房准入门槛放低
此次,《实施意见》上调了住房保障补贴标准和保障对象准入标准,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实施意见》明确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调整后的廉租住房年收入准入线标准已占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6%左右,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处于较高水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更多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同时,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既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城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安排。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成都市将继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仅包括成都市城乡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将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务工人员以及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员工纳入保障范围。
为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制度,已具备租售条件的,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方便申请、规范操作、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并明确了房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者的处罚措施。
低保户领取房补了还享受无证房屋拆迁优惠40平米的政策吗
城市房屋拆迁便民手册
公开透明
一、告拆迁户书
拆迁,事关一个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拆迁,与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拆迁,孕育了人们关于幸福与美好未来的种种期盼;
拆迁怎样进行?被拆迁人能获得多少补偿?如此林林总总的问题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共同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与美好未来”,是十六大报告中一句充满激情的话语,也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此,成都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将成都建设成为“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的发展目标,精心打造“东方伊甸园”,再现成都——这座历史名城的迷人魅力。结合旧城改造,本手册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的各种细节,解读拆迁政策,告知拆迁全程,释疑拆迁难点,力求使您多角度了解拆迁,全方位感受“阳光拆迁”,为您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政策视窗
1、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2001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3、2003年10月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4、2003年12月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5、2004年3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54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
6、2001年12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1]101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7、2002年7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2]72号《成都市房地产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8、2004年4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F特别提示:有关拆迁政策法规的详细内容,请点击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政策法规”栏查询。
三、“阳光拆迁”流程
◆流程
第一步:拆迁单位申报《房屋拆迁资格证》
第二步: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登报公开邀请估价机构
第三步:拆迁现场公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四步:召开动迁会,抽签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第五步: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公布评估结果
◆六大“注意”事项
1、注意:熟知拆迁办公现场“十项公示”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F“十项公示”内容如下:拆迁法规规章;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
2、注意:拆迁工作人员须佩证上岗。对未佩带拆迁工作证或佩带证件与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单位、拆迁地址、有效期限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3、注意:动迁会上,拆迁户可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与的权利,积极、踊跃地参加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F特别说明:拆迁规模在十户以下的拆迁项目,可以分户评估;其评估机构的确定,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或通过抽签予以确定。
4、注意:明确评估内涵。房屋拆迁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户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5、注意:评估价格争议处理方式。
F拆迁当事人在分类评估的基础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可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以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F如对分户评估不满意,进入行政裁决程序后,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将对评估价进行审查,必要时请成都市房屋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价格鉴定。符合规定的,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将责令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估价机构评估,其费用由原估价机构承担。
6、注意: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解决方法。
F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折迁当事人一方可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F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政策“锦囊”与拆迁新政
◆政策“锦囊”,助民无忧
锦囊一:廉租补帖,“双困户”优先申请。
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廉租房办公室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5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锦囊二:优惠扶助,补差款有减免。
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为套一型的,按有关规定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应付补差款的3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实际上减免了70%的补差款。
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一套二或一套三型住房)的,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应付补差款的5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实际上减免了50%的补差款。
锦囊三:帮贫助弱,残疾人享“优惠”。
被拆迁人为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上,可享适当照顾;持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可比规定标准提高20%,;自行解决过渡房(仅针对过渡安置)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锦囊四:引入银行按揭,增强房款支付力。
拆迁户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方式,都可将欲购买的二手房或拆迁安置房,通过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抵押申请住房贷款,手续简便、快捷,且费用低。
锦囊五:入学、转学方便,免转校费。
为解决拆迁户子女入学、转学问题,市危改办与市教育局联合出台政策,规定为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城区各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拆迁户子女入学、转学,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拆迁新政,广开维权之路
裁决听证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20%以上的,将进行是否受理拆迁裁决申请的听证。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将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听证会上,将有5至10位具有社会公信度的人士作为听证人参加。如果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的受理。
行政复议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除了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法规处
特别提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裁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拆迁行政裁决部门: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
五、咨询、监督、举报、投诉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
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实施拆迁时,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反拆迁政策,自行制定安置补偿标准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强制拆迁的。
◆处罚力度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对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许可证、注销拆迁资格证、责令停止拆迁、处以罚款等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投诉
1、拆迁政策咨询: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电话:(028);
2、办理房屋产权及产权、面积争议,询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电话:(028)
3、房改房事宜,询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电话:(028)
4、住房贷款,询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电话:(028)
5、申请廉租房补贴,询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廉租办。(电话:(028)
6、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询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电话:(028)
7、违章建筑事宜,询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违监处。(电话:(028)
8、农村征地拆迁,询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电话:(028)
9、扬尘、噪音问题,询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电话:
10、停电问题,询成都市电业局。(电话:(028)
11、停水问题,询成都市自来水公司。(电话:(028)
12、停气问题,询成都市天燃气公司。(电话:(028)
13、子女入学、转学问题,询成都市教育局。(电话:(028)
14、电话移机,询成都市电信局。(电话:
15、四川锦耀律师事务所(电话:(028)
16、申请行政复议,询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法规处。(电话:(028)
六、拆迁政策解答
1.问:拆迁中,是以什么标准来决定安置房屋大小的?
答: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参照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中记载的建筑面积。
如果被折迁房屋或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不符,产权人有权申请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复丈并出具认定书。
2.问:我的房屋周边还有一些搭建,拆迁时搭建部分能否获得补偿?
答:根据国务院30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市政府88号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成房发[2004]85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规定,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除外)。
3、问:房改房产权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怎么办?
答:拆迁房改住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由拆迁人统一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面积超过原登记面积的部分,房改购房人按拆迁时的房改成本价向原房改售房单位补足房价款后,拆迁人可凭房改售房补充合同和补款收据办理增加面积的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4.问:我的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是住宅,但是一直用于营业。拆迁中能否作为营业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答:如果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上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实际用于营业,可在交验拆迁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营业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5.问:动迁会后,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作出了分类评估报告。我的房屋是否只能按照分类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答:拆迁范围确定后,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做出的分类评估价格是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基础。
6、问:我的房屋要求分户评估,评估费用由谁支付?
答: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均分担。
7.问:安置房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我有权拒绝接受吗?
答:你有权拒绝接受。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及成都市人民政府88号令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问: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住房时,按户计算,每次300元;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次发给;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负责搬迁。
9、问:我原房屋住了3家人,拆迁时安置了3套房屋,搬家费能否按3户发放?
答:搬家补助费按户计算,也就是以产权证为准,即一个产权证为一户,每次300元,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次发给。
10、问:实行货币补偿的营业房,从业人员怎么计算?45天停产停业损失费怎么发放?
答:从业人员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为准。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给予45天停产停业损失费,计算公式是:五城区内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发放时间1.5月(45日)。
11、问:我是拆迁范围的住户能否要求不拆迁?
答:不行。拆迁人具备相关的批准文件和材料,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审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意拆迁人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拆迁。这就是说,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必须拆除,被拆迁人无可选择。但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进行协商。
12、问:我是营业房的承租人,租期未到,拆迁中能得到什么补偿?
答:对于营业房的承租人,如果租期未到,说明承租人与产权人的租赁关系合法存续。因此,首先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产权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果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受到相应的保护。
13.问:我是低保户,我的被拆迁房屋不足15平方米。拆迁中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为套一的,结算价差时,被拆迁人只需按应付补差款的3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14、问:我是残疾人,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15、问:我是华侨,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拆迁归侨、侨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就近安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被拆迁人选择楼房层次和朝向的照顾。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应当根据不同地段原房建筑面积重置价加10%给予补偿。
16.问:拆迁纠纷为什么要听证?
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成房发[2004]54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为了保证拆迁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合法、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或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以听证的形式,听取拆迁当事人和听证人员对申请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17.问:哪些情形应当举行听证?
答:第一、申请拆迁裁决,所在拆迁工程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总拆迁户数20%以上的;
第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
18、问:我是被拆迁人,我如何知道参加听证会?
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应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19、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是否必须参加听证会?
答:未作硬性规定。但拆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拆迁裁决申请的受理或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
20.问:拆迁过程中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1.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答: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2.问:2004年3月1日以后,作为拆迁当事人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如果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23.问:2004年3月1日以后,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的规定,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24.问:我是被拆迁人,行政裁决过程中,我害怕对己不利,不想进行申辩。我的顾虑正确吗?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所以你的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25.问:我发现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规定,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所以你可以申请其回避。
26.问:我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答:根据建设部252号文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我的父母都不在了 但是有个40平米小房子能申请廉租房吗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不得申请廉租房的限制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
你不具备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求成都单位公房的相关政策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一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房改售房中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的办法成房委[1995]第19号
发布或通过日期: 1995-11-29生效日期: 1995-11-29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发[1994]43号文件关于“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需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例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的规定,我市1987年以来房改售房中购得的部分产权住房可按以下办法转换为全产权住房。
一、凡按照成府发[1988]101号、成府发[1991]171号、成房委[1992]07号文件的规定购房,并按规定办得产权证的,继续有效。1987年以来按标准价折扣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均为41.25%;按标准价全额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为60%;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职工的产权比例为100%。
二、购房职工本人愿意,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可对拥有上述部分产权的住房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职工原购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视为已购得的产权;
(二)余下产权部分按现行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给个人。具体办法如下:
1、按现行的成本价基价重新评估,确定该套住房的具体成本价。
2、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应补房价款。
应补房价款=具体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和)[(1-41.25%)×A1+(1-60%)×A2]×(1-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A1=标准价折扣购房的面积
A2=标准价全额购房的面积
3、转换时须将应补房价款一次付清,一次付款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三、购房职工补足房价款后即取得全部产权,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按照每个家庭只能以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的政策原则,已经购买了两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实行成本价转换,另一套按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级机关在职干部违反规定多购、多占住房的意见和补充意见(成委办[1994]86、[1995]58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后,不得再用标准价或成本价另购公有住房。
六、为了加强产权管理,转换时原购房的楼梯间分摊到各户,不另收房款。房屋楼梯间由各住户共同使用、管理。
七、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
发布或通过日期: 1999-05-31生效日期: 1999-05-31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办):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候(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五城区(含高新区)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当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转让申请及转让协议;
(二)转让价格;
(三)所转让房屋的公有住房租用证;
(四)转让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房屋出租单位对当事人交验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后报房屋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房屋出租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九条房屋出租单位将直管公房转让价格的25%至30%纳入公房的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其余部分归转让人所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
(一)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的;
(三)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的部分使用权的;
(四)转让与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其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行为有异议的;
(五)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
第十一条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公共职能,解决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援助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公共住房体系,满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现目标: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运行与支持体系。通过援助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从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则:坚持货币补贴、实物配给相结合和分层次的援助方式;坚持政府适度援助和援助范围、方式、标准的动态调整;坚持援助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二)适用对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产权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标准租赁的公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
3.具有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三、公共住房制度的援助体系
公共住房制度实行分层次的援助体系: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成熟时,也可适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租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执行。
3.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减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并领取政府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1.根据承租的面积,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承租面积越大,补贴标准越低;反之,补贴标准越高。
2.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电梯住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电梯住宅不超过100平方米。
1.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2.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旧房改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构成
市住房储备机构积极组织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赁,同时适当储备公共住房房源。
储备的公共住房的来源:
(一)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政府现有直管公有住房中腾空调剂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
五、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划转;
3.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营运产生的收益;
4.市本级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
5.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市级财政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承担60%,五城区承担40%。
(三)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财政监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根据租金补贴的需求状况和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储备情况,可以实行轮候。轮候顺序依照家庭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的先后加以确定。
六、公共住房制度的监管体系
(一)准入机制。对申报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资格管理。
1.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初审或出具证明工作。
2.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申报家庭的复核、公示。
3.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纳入公共住房援助体系家庭的资格认定、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退出机制。
1.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公共住房援助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援助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补贴。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或已购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有关部门还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上市条件交易时,应将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返还,返还的资金纳入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管理。
七、公共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每年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确保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根据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并对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确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本实施方案中涉及最低收入线、低收入线、中等偏低收入线、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本方案中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五)其他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