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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改造工程建设方案(管网改造是指什么)

  • 作者: 彭俞宇
  • 发布时间:2023-08-20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第七条在城乡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第十四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管网改造是指什么

管网改造是指老旧供水管道及户表改为新材料、新管径管道及智能水表。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特别是北方地区水资源缺乏的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已经严重影响到一些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正常生活。但同时,一些城市供水管网因跑、冒、滴、漏等原因造成的水资源浪费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有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居高不下。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和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作为当前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提高城市供水效率,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

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

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时间紧、任务重,要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要由分管副市长挂帅,组成专门班子,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目标要求,制定和落实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

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落实责任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财政、计划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各城市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的实施工作,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管网改造方案,强化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小区移交供水公司的法律规定

小区移交供水公司的法律规定:

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小区物业职责范围: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供水公司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当地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报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有水源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应当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十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源。南水北调受水地应当统筹配置当地水资源,优先使用南水北调水源,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企业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第十七条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