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装修房屋拆迁(租赁房屋拆迁装修赔偿归谁)
- 作者: 周凤蕊
- 发布时间:2023-11-28
租赁房屋拆迁装修赔偿归谁
法律分析:租赁房屋拆迁装修赔偿归房屋实际经营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租户花钱装修拆迁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能否要回装修费,要看两个因素;一是房东是否因装修获利;二是拆迁补偿是否发生在租赁合同期内。也就是说,如果房东没有获得装修补偿,租户当然也无法获得,租户可以拆除装修,但不能要求房东补偿;如果房东获得了装修补偿,而这补偿又在租赁合同期内,那么租户索要装修费等补偿才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门面租赁期间的遇到拆迁,承租人能获得装修还有哪些赔偿
很多承租企业在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因为土地或者厂房是租赁来的,往往面临的是极低的拆迁补偿报价,如果按照拆迁方的这个报价执行,企业将会承担巨大的损失,甚至会因此倒闭。所以,承租企业可以获得哪些补偿项目就成了很多企业主最关心的问题,吴少博律师认为主要有五点:
一、厂房、建筑物价值补偿如果企业的厂房是自建的,或者部分是自建且不属于违章建筑的,以相关房产部门登记证明的建筑面积为标准补偿。因为历史原因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以与拆迁方一起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其价值。
二、装修和附属物补偿对于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由评估机构根据标准评估价值。企业主要注意评估的全面性,以防存在遗漏事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企业因征收拆迁而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损失。根据我国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综合考虑企业拆迁前营业规模、业务规模、客户资源以及正在履行的合同预期收益。虽然各个企业营业额不同,盈亏状况也不同,但是停产停业损失无疑是补偿项目里可操作性最大的一项,企业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
四、机器设备搬迁、折损费用企业搬迁,不仅仅是换个地方重新营业,还要将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搬迁,在搬迁的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折旧等费用,企业也要实现做好评估与预算。
五、员工安置处理企业进行搬迁,势必会产生一段的停产停业时间,这段时间内员工的安置,以及搬迁后部分员工因为工作距离等因素离职遣散费用,企业搬迁后当地的就业问题等,也应该得到拆迁方的充分考虑和足够重视。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涉及到拆迁;评估装修费用如何补偿
一、国务院305号令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3、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1、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装修价格的;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装饰的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油漆、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二、装修理性与利益我们认为装修是理性行为,装修人是基于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考虑,计算其装修利益并实施装修行为的。同时,装修人是趋向于自己的使用、依据自己的审美偏好去装修的。这偏好规定了装修利益的专用性和个人性。装修利益是指装修人就其改良房屋的使用利益。该利益以房屋中的改良部分为对象。装修人利失指装修人就其改良房屋的使用利益因基础法律关系终止而当然产生的损失。它涉及三项要素:装修利益,以返还占有为时间基准的该利益存量、该利益存量因返还占有而当然产生的灭失或者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三、拆迁出租房屋的装修评估在实施对出租房屋拆迁时,对于房屋承租(使用)人与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租赁协议中事先约定了合同发生终止时装修如何补偿的,应按照约定条款予以补偿。当然,对于明知该房要拆迁,订立虚假合同图谋非法获利的应坚决不予补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有租赁到期时装修无偿返还房主的约定,此时,如果拆迁估价时点尚在租赁期间,应计算按照装修工程的现时造价结合成新以及该装修原造价扣除使用时间的剩余价值两种结果,视不同情形而定。如房主甲与房客乙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乙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为五年,租赁期满,装修残值全部无偿交给甲。乙装修投入100万元(假定不存在高估冒算,属于理性装修),现使用到第五年初,政府公布拆迁通告对该房屋实施拆迁。经估价师现场勘察测量,按照拆迁时的装修定额及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全新状态的造价为150万元(假定物价上涨),现状成新率为30%。在拆迁评估时,宜按照45万元补偿给房屋所有人。而其中的20万元应由所有人支付给承租人。当然拆迁行为只能与房屋所有人发生拆迁关系。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如果上述案例中,拆迁时物价下跌,按照全新状态的造价为60万元,其他情况不变。此时,承租人尚须收回装修投资20万元,而现时价值仅18万元。拆迁评估价应按照20万元予以补偿。因为由于拆迁行为造成甲的合同违约使得乙无法在合同期限内实现收回投资。四、连同装修发生转让交易后的房屋拆迁评估目前,对于商品住宅销售时已达到精装修标准,产权人没有再进行二次装修,以及重新装修好的二手房发生转让后的房屋等,该类房屋的产权人已按照市场价支付了房款及装修款,在实施拆迁时如何处理。在房屋买卖中,装修往往只是修正因素之一,对于旧房买卖,装修基本上是不考虑的,因为买方认为其设计、用材不符合其要求、偏好。而对于新房,可能装修在房价的部分比其成本价格要高。我们认为应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偿。因为被拆迁人的行为属于理性的购买及装修行为,其购买时并不知道该房要拆迁,而且作为买房人必然要与出售方讨价还价以达到价格最低。合理的评估出装修利益是确定装修补偿价格的依据。计算房屋考虑装修因素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不考虑装修因素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之差额。计算装修的工程造价并考虑成新状况下的价格。比较上述结果,孰高取高作为拆迁时对装修的补偿。五、装修估价时计算的注意事项 1、价格时点由于建筑装饰材料价格变化较快,应注意采用两个时点,即装修作业当时与拆迁时点。分别采用时点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其工程造价。这是因为作为被拆迁人不是主动的到市场上将其房屋卖出而是被动无奈的。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如果物价上涨,被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2、价格构成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3、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4、装修质量对价值的影响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