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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自建房室内翻新装修(重庆农村自建房工程造价是多少施工需要注意什么)

  • 作者: 彭姿玥
  • 发布时间:2023-11-27


重庆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如何办理房产证

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选择回去农村盖房,然而建筑面积的一定增加就意味农村作物用地面积的逐渐减少,因此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农村盖房自建房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办理手续的。那么,重庆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重庆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选择回去农村盖房,然而建筑面积的一定增加就意味农村作物用地面积的逐渐减少,因此国家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农村盖房自建房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办理手续的。那么,重庆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重庆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重庆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

重庆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建房建好之后需要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提交重庆农村自建房户的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2、需提交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需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需提交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提交重庆农村自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6、需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7、在公路旁建房,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8、涉及河道的,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9、新开宅的重庆农村自建房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重庆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1、重庆农村自建房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3、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向乡建办提出申请,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建房;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上面这些就是我为大家了解到的有关于重庆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证件?重庆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相信大家看过以后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办理,这样相信会为您省去很多时间。

重庆农村自建房面积规定

市区每人20至25平方米,区县每人20至30平方米。根据村民家庭人员和本村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确定:

(一)1-2人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确定。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划审批标准:

(一)村(居)民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批准建房用地面积的80%:

(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

(三)原址重建的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划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不大于300平方米:

(四)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有: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中心);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前款规定限额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

重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重庆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重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大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足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功能分为居住用地和生活附属设施用地。其中,居住用地是指用于建造住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建造禽畜舍及院坝等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实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第五条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鼓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节约集约、振兴乡村、生态宜居、产业融合的原则,科学编制村规划。

第七条在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区人民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结构和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农村宅基地,留足农村宅基地再分配后的剩余指标可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无偿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建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户”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等成员权利,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家庭自然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以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无住房或符合分户条件,需新申请农村宅基地;

(二)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申请扩建住房的;

(三)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或因镇村公共建设占用原有农村宅基地,需要迁建的;

(四)因排危避险需要搬迁的;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农村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农村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面积,申请扩建、新建的;

(三)不符合第八、九条规定条件的;

(四)通过转让、入股(联建)、租赁、赠与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或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

(一)用于建造住房的居住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户按2人计算,3人(含3人)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二)用于建造生活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户按2人计算,3人(含3人)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扩建、分户新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传统农区,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3份,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同意申请用地建房的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五)原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限迁建、改建、扩建提供,原件1份);

(六)原农村宅基地复垦承诺书(限迁建提供,原件1份);

(七)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农户持农村宅基地申报表、身份证明及其户籍证明等材料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并在村级事务公示栏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确定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申报农村宅基地不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国土房管所、村建所审查,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批准结果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同意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报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审批结果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同意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的,按照“谁占用,谁补充,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农户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户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范围、面积、用途、规划要求等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三到场”。受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镇(街道)国土房管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加强巡查力度,对未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三章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初次分配的农户宅基地,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

对历史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应当予以退出。因拆除超建(构)筑物影响房屋整体安全等原因无法退出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通过继承等方式拥有一户多宅,以及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鼓励宅基地使用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愿退出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农村宅基地且无法退出的,按实际占地面积减去合法产权面积计算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通过继承等方式拥有一户多宅不愿退出的,按超出“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且不愿退出的,按农村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算应缴纳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面积,每户超出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免收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每户超出2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不低于3元/平方米计费;每户超出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不低于5元/平方米计费;每户超出10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不低于10元/平方米计费;每户超出1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年不低于15元/平方米计费。

第二十条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定期调整制度。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最低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卡贫困户、“三无老人”家庭、军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可以实行缓缴、减缴或免缴,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农户节约利用农村宅基地,并对未达到无偿使用农村宅基地规定标准的农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可以适当给予农村宅基地节约奖。

第四章退出与流转

第二十三条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自愿以有偿方式退出农村宅基地。

农户退出合法农村宅基地的,按实际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依据农村宅基地复垦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农村宅基地再分配,留足不低于20%的发展用地,剩余部分统筹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农村宅基地也可以通过地票等方式退出复垦。

第二十五条在保留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前提下,农户可以将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转让、入股(联建)、租赁、赠与等方式流转给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非营利法人除外)和其他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户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采取欺骗手段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等骗取申请农村宅基地,该申请宅基地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农村村民未按批准位置或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置。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并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拖延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滞留、截留、挪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对违反该项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大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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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自建房工程造价是多少施工需要注意什么

重庆农村自建房工程造价是多少?重庆农村自建房施工需要注意什么?其实在农村中,一般自建房是比较瘦欢迎的,可以建造成自己喜欢的样式喝造型,但是在自建房中工程造价也是一个很大的开支,所以很多人都有所忽视,并且在施工中也有很多的事项需要注意,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重庆农村自建房工程造价是多少?重庆农村自建房施工需要注意什么?其实在农村中,一般自建房是比较瘦欢迎的,可以建造成自己喜欢的样式喝造型,但是在自建房中工程造价也是一个很大的开支,所以很多人都有所忽视,并且在施工中也有很多的事项需要注意,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重庆农村自建房工程造价是多少?

1、重庆农村自建房,材料费主要是构成房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辅材、构配件、半成品等的费用。对于自建小别墅而言,材料费是其中大的开销,基本上可以占到总成本的50%~60%。算法是材料消耗量x材料单价。

2、重庆农村自建房,人工费是直接从事工程生产和辅助生产的工人工资,大概占到总造价的30%~40%。按工时算工资难免造成工程拖沓,以每个工人的实际工程量为标准发工资,才能加快施工进程,有效控制成本!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还是在当地建委处获取。

3、重庆农村自建房,机械费是搅拌机、升降机等设备租赁费用,省钱的小窍门就是与施工队协商,控制好各种设备的进场时间,不要一次性租齐造成资源浪费。

4、重庆农村自建房,措施费是施工过程中非施工实体项目的各种费用,比较多而且比较杂,一般按照人工费的20%~30%做预算。

重庆农村自建房施工需要注意什么

1、重庆农村自建房施工地基基础:地基必须挖至老土层,土质应均匀一致,并且进入老土层深度不应小于20cm。基础埋深(从建成后室外地坪低处算)不应小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小于50c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2、重庆农村自建房施工毛石基础:毛石基础砌筑第一层毛石与土之间也立如此并将大面向下,上下应相互错开,若基础成阶梯形,应先从低处砌起;毛石之间应留空隙,用砌筑砂浆搞实,不应采用干铺一层毛石,再铺一层砂浆,然后用水冲灌缝的施工方法,以免水泥被水冲流失。

3、重庆农村自建房施工砖砌体工程:选用的砖强度必须满足要求,尽量把送到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重墙应为240毫米实心砖墙空斗墙不得作为承重墙体。

4、重庆农村自建房施工钢筋工程:外观检查表面不得有裂纹、疤节,螺纹钢筋纵助螺纹应均匀一致,圆钢断面应成园型。钢筋表面应成青黑色,在加工、搬运中如出现断裂,其质量可能不合格,应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以上我为大家介绍了有关于重庆农村自建房工程造价是多少?重庆农村自建房施工需要注意什么?其实这个问题,要考虑到自建房的建筑面积,以及整体的结构,设计图等等,如果不合理的话,很难预算处造价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