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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能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物业有权干涉业主装修吗)

  • 作者: 周凤蕊
  • 发布时间:2023-11-26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干涉业主如何装修

1、从物权法角度,房子是业主的,物业是无权干涉的。

2、从公众安全角度,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有损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时,有义务提示业主,并要求业主及时更正。

3、从合同的角度,业主装修前,应与小区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

4、从维护小区公共环境角度,物业要对建材的运输、装修噪音,装修垃圾存放等问题进行管理。

5、作为业主,虽然是房子的所有者,但房子并不是独立存在的。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

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

物业有权干涉业主装修吗

法律分析:(一)法律上来讲是没有权利干涉业主装修的。从物权法角度,房子是业主的,物业是版物权干权涉的。

(二)从公众安全角度,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有损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时,有义务提示业主,并要求业主及时更正。

(三)从合同的角度,业主装修前,应与小区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

业主在装修时,如果是物业公司擅自决定收取装修押金,要收取装修押金后,才允许入场装修,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是经过业主大会多数人同意通过的决定,或者是物业公司与贵小区的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上有业主装修物业公司可收取装修押金,要收取装修押金后,才允许入场装修,就属于合理的。

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为什么要对业主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管理

这是必要的。

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小区其他住户负责。

装修期间,人员流动大安全防范不到位个别装修工人还顺手牵羊。

装修期的用电又是高峰,大功率的电动设备也容易造成线路提早老化,而且操作不到位还会经常跳闸。

部分电焊的作业肯定要进行管理,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装修垃圾和废料监管不到位,很有可能就堆在业主家门口或是单元门口,对环境有影响,堵塞消防通道也是大事。

车辆的管理就更不用说,随便乱停乱放,家都难回。

还有就是运送材料使用电梯,特种设备本身安全系数要求就高。

……

希望对你有参考。

业主装修物业有权干涉吗

业主装修,物业是无权干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子是业主的,物业是无权干涉的。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当物业公司发现业主装修有损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时,有义务提示业主,并要求业主及时更正。业主装修前,应与小区物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可以依据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同时物业要对建材的运输、装修噪音,装修垃圾存放等问题进行管理。作为业主,虽然是房子的所有者,但房子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妨碍物业责任的装修的,就有权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