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室内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归哪个部门管理)

  • 作者: 白智雅
  • 发布时间:2023-11-25


装修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问题一:装饰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是什么正规的装饰公司归市建委管.

私营的装饰公司归市装饰办公室管.

问题二:装修公司应该归哪个部门管理?如果投诉应该向哪里投诉啊? 1、打,向消费协会进行投诉。

2、播打当地的114查询消费者协会是否还有别的投诉电话。

3、直接去消费者协会。

4、最一针见血的方法就是找媒体,多找几家,总会有人采访的,一般都是为老百姓说话的。

问题三:装修公司都有些什么部门?各负责什么?设浮部设计企划

财务部财务

预算部合算投标

采购部购料

工程部施工仓库保管

人力资源部人事和办公司等杂事

问题四:装修公司归哪个单位管当地的城乡建设部

问题五:装修公司由哪个部门管投诉找工商局最好。起诉他们找法院。

问题六:装修公司由哪个部门管理所属部门:经信委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发证

弧申报材料:

1.申报资质报告,填写《江苏省进网作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2.企业负责人(经理)须有两年以上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至少配有六级以上进网作业电气技术电工一名,

3.企业注册资本在5万元以上

4.具备高低压调试整定设备,绝缘测试及接地电阻测试设备等

承诺时间: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工本费100元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I、II、III、IV类资质初审,转报受理→审核→转报

1.申报资质报告,填写江苏省进网作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2.企业负责人(经理)须有两年以上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至少配有六级经上进网作业电气技术电工一名,

3.企业注册资本在5万元以上

4.具备高低压调试整定设备,绝缘测试及接地电阻测试设备等

承诺时间:5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工本费100元

问题七:有没有管理装修公司的部门装饰公司管到的部门也是相当多的~建设局的质检站是最权威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的你也可以投诉~

问题八:举报装修公司怎么举报?哪个部门管?装修投诉找哪?

1、打。

2、播打当地的114查询消费者协会是否还有别的投诉电话。

3、直接去消费者协会。

4、最一针见血的方法就是找媒体,多找几家,总会有人采访的,一般都是为老百姓说话的。

问题九:装修设计师属于哪个部门管朋友你好:这样看具体在什么地方吧,像一般装饰公司里面,装修设计师都是属于设计部门的~

问题十:那个部门管装修公司?投诉找工商局最好。起诉他们找法院。

违规装修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违规装修应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

业主一旦发现违法装修危及房屋本身的安全结构的话,可先找物业公司进行协调,因为受开发商(业主)委托物业管理,装修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和重要管理内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如果协商不成,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属于违法装修的情形有:

1、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2、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4、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

5、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6、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7、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家庭装修未经哪个部门同意 不能随意

物业公司。房屋装修违规行为主要有:未经物业公司批准擅自装修;擅改房屋结构、管线、管道等设施设备;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擅动明火、吸烟等等。

住宅室内装修禁止的行为如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房屋装修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从行业管理及技术层面来说,装修公司归建设部门(建设局或建委)管辖,而正规的装修公司领取资质证书,也都是从建设部门办理的。这也是归口管理的一环。

装修装饰公司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地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