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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标准)

  • 作者: 彭姿玥
  • 发布时间:2023-11-24


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标准

拆旧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老房子塌了政府要拆有补偿吗:

1、无主房屋:目前许多农村房屋由于家庭成员去世以及户口迁出等等问题,导致房屋找不到主人,或者房屋主人以及继承人因为去世已经销户,而这一类房屋将会归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农村旧房整治过程中将会被无偿拆除。

2、即将倒塌的危房:对于农村危房的整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由于农民朋友家庭贫困,无力修建房屋、打理房屋导致家中的老房成为了危房,对于此类情况国家会给予危房改造补贴,让农民对危房加固或者重新修建新房。

3、第二类、对于因为一户多宅或者房屋长期闲置荒芜出现的危房,将会予以拆除处理。

二、农村房屋倒塌有补偿吗:

1、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自然灾害频发,因为泥石流、洪水、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的房屋倒塌现在非常多,这类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房屋倒塌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同时也可以重新选址进行重建。

2、近几年,由于大量农村居民们进城务工,并在城市买房落户,很多农村的宅地基和住房都已经闲置了。

3、由于闲置时间过久,且没有及时进行修缮而造成了房屋倒塌。后期在发展农家乐或者农村民宿时,这类房屋也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变成危房强制拆除有补偿吗

商品房变危房进行拆迁,一般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危房鉴定标准:

一、基本规范: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本为单位;条形基本以一个天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满堂红基本以一个天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1、墙以一层高、一个天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3、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4、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天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5、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二、地基、基本规范:

1、如果地基应为滑移,亦或是承载水平未达还有其它原因形成不均匀沉降然后引起结构显著的歪曲、位移、裂缝、歪斜等状况并且还有恶化趋势。

2、地基因毗连建筑增大荷载,或因本身部分加层增大荷载,还有其他人为要素导致沉降,然后引起房子结构显著的歪曲、位移、裂缝、歪斜等状况并且还有恶化趋势。

3、基本老化、腐蚀、折断等等状况形成房子结构有显著的歪曲、位移、裂缝、歪斜等状况并且还有恶化趋势。

三、赔偿方法

1、老房子拆了怎么赔偿

老房子拆了一般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老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是需要看老房子是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还是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若是集体土地拆迁,是会补偿宅基地低价和重建成本;而国有土地拆迁的话,需要根据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补偿。

2、商品房变危房怎么补偿

商品房变危房进行拆迁,一般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农村危房重建怎么申请补助

农村申请危房重建补助的手续是: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评议;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县级政府进行实地复核;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施危房改造重建。

4.农村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农村危房拆除的规定补偿标准是: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拆危房有补偿标准

拆危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

4、补助和奖励;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危房改造是我国实施农村脱贫攻坚工程的一项内容,危房改造不同于征收拆迁,对于危房改造是申请、认定之后由政府发放补助款,协助申请人改造危房以改善原居住环境。老旧危房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造成了土地的浪费。拆危房、除闲房、腾空间,除旧迎新,将闲置土地利用起来,把公共空间还给居民群众,共同建设幸福宜居美丽家园。老旧危房一直是村庄规划建设中的一个短板,既浪费了公共资源,又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拆除和整治势在必行,同时拆危房也有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进行危房鉴定的好处有哪些

进行危房鉴定的好处如下:

1、自身安全需要,进行危房鉴定是为了确保自身的安全。若是房屋出现了明显的裂缝、漏水或是倾斜等现场,那么就要注意房子的安全是否存在问题,看看是否需要进行危房的鉴定;

2、房屋改造或重建,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有规定,不允许个人私自进行进行对房屋的改造和重建,除非房屋出现老化有危房的现象存在才能申请对房屋进行改造和重建,但这个是必须经过专业机构来评定的;

3、申请危房补贴,很多地区房屋出现老化的现象。因为城乡规范的原因,政府不允许个人重建,并且短期内也没有推出明确的规划方案,但各地政府都会给予一定的补贴。

砖混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1.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1.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级每平方米380元,三级每平方米360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级每平方米240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级每平方米180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级每平方米30元。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

2.1安置方式比较单一。我市各镇拆迁安置方式主要以划地自建为主,这种安置方式

(一)有利于开展拆迁动员工作,自建房屋符合我市农村村民的传统居住方式,乐于被村民接受;

(二)有利于解决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的时间矛盾;

(三)有利于缓解镇村财政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压力。但是,这种单一的安置方式,不能有效应对近年来拆迁过程中的新矛盾。在安置用地方面,划地自建的安置方式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并且安置选址向城市规划区、集镇区靠拢。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区、集镇区土地的可利用空间逐年减少,无法满足大规模拆迁安置的用地需求;在安置对象方面,划地自建不再适用于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被拆迁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户口已外迁或已转为城镇户口的被拆迁人仍以宅基地方式安置,无法满足这部分拆迁户的实际需求。

2.2安置政策不够完善。我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包括房屋的重置价和区位价,综合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我市规划区外各乡镇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只按重置价补偿,综合房屋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各镇现行的房屋补偿政策未能体现农村宅基地的区位价值,尤其集镇区域国有土地的区位价值。

2.3拆迁程序不够规范。各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全市尚无统一的拆迁政策,缺乏公开透明的拆迁机制,存在操作任意、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在乡镇房屋拆迁中,因拆迁量大,项目建设时间紧,大多在未取得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的情况下实施拆迁。这种方式,虽然保证了项目建设需要,但是缺乏法律依据:

,面对法律意识较强的村民维权行为时,容易陷入被动状态。

2.4安置用地大量占用耕地。各乡镇现行安置方式以划地自建为主,安置用地不仅大量占用耕地,也挤占建设预留用地空间。全市历年来共安置拆迁农户户,占用土地面积约亩,占用耕地面积约亩。东南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古里片区建设预留用地面积约为1.2万亩,古里片区共安置拆迁农户2224户,安置用地约为1822亩,占总量的15%,而虞山镇金山苑定销房安置小区规划面积475亩,设计户数1629户,户均占地面积0.29亩/户,古里片区若参照上述方式安置的话,可节约用地约1170亩。由此可见,安置用地大量占用耕地,不利于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资源;占用建设预留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工业和其他用地的发展用地,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后续利用。

2.5部分安置用地手续不完善。各镇在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拆迁量大,时间紧,部分安置用地手续不完善,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因各镇建设预留用地主要安排给工业及其他项目建设,部分安置点选址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调整;原地块复耕复垦后产生的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工业项目建设,导致安置地块未能及时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全市共安置拆迁农户户,安置总用地面积约亩,目前,已办理用地审批约户、面积约亩;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拆迁农户5191户、面积约3349亩,其中: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932户、面积约596亩;需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约3415户、面积约2185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