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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价虚高怎么界定(怎么界定转包和挂靠或借用资质)

  • 作者: 楚熙
  • 发布时间:2023-08-19


怎么界定转包和挂靠或借用资质

一、挂靠经营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因此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才能进入建筑市场,并且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于是借用资质的现象就“应运而生”了,这里的“借用资质”既包括没有资质的个人、单位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又包括低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以求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挂靠”。

“挂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质责任。

“挂靠”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是“直接借用资质型”,此类“挂靠”多见于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操作方式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寻找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第二种是“内部承包型”,内部承包型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项目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施工企业则负责处理项目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施工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直接借用资质型”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更具隐蔽性。

二、非法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转包一向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三、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见,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都列举了"违法分包"的情形,尽管具体表述略不同,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综合一下,"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工程项目怎么进行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

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

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

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

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

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

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

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

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

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

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

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

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

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

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

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

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

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

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中扶惠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扶惠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15-11-16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1318号4幢1020室。

中扶惠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MA1HY,企业法人唐昌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扶惠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电子商务(除金融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除危险品),食品流通,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网络中介),园林绿化工程,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人工装卸服务,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建筑装潢材料、一般劳防用品、金属材料、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中扶惠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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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毕业论文怎么写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招标投标管理中

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对策

摘要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建筑市场已遂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投标,推动了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体制的创新,建立了由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的新局

面。在这几年的工作实践中,作者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有了较深的认识,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把

平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个常见问题整理出来,以期抛砖引玉,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得到

更加完善和规范,做到量准价实。

关键字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管理常见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推行,建筑

市场日趋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正由传统的“量价

合一”的传统定额计价模式逐步向“量价分离”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这种模式体现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顺应了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W T0)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有利于形成政府

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良性

机制。可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给我

国造价管理领域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正因为

我国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造价管

理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不深入学习、研究工程

量清单计价,我们就无法介入项目和市场,对工

程造价将难以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可见,了

解一些工程量清单计价在造价管理中的常见问

题,有助于我们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一

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节约投资成本,取得应有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几点基本常识

1.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含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按统

一项目(计价项目)设置,统一计量规则和计量单

位按规定格式提供的项目实物工程量清单,结合

工程实际、市场实际和企业实际,充分考虑各种

风险后,提出的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

合单价,由此形成工程价格。这种计价方式和计

价过程体现了企业对工程价格的自主性,有利于

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工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原则。

1.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首先,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综合

单价包含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不

象以往定额计价中先计算定额直接费,再计算价

差,最后在计取各项费用,才能知道工程费用。相

比之下,工程量清单计价显得简单明了,更适合

工程的造价管理。

其次,采用统一工程量清单,施工企业可将

经济、技术、质量和进度等因素经过科学测算,细

化到综合单价的确定中,并对工程造价中自变和

波动较大的因素比如建筑材料价格及具体工程

的施工措施费和管理费,实行自主报价。这就充

分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并通过竞争确定招标、

投标双方均能接受的工程承包价,这样才符合市

场经济运行规律。

第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

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

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

从而促进企业抓管理,炼内功,降成本,提效益。

第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可以节省投标单

位的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因为投标过程往往

是多家单位参与一个标段的投标,而中标单位仅

是一家,未中标单位各项支出亦无法得到补偿,

造成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能够缩短投标报价时间,使招投标工作更趋科学

合理。第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利于实现风

险的合理分担。建筑工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周期

长,工程变更多,风险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

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计算错误不负责,这部分

风险由业主承担。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

关系对等原则。

1.3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T程标底价和投标

报价、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

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

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

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

目标的控制。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几个常见

问题

2.1工程量清单量的准确性、项目完整性难以

把握

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

件、施工图纸和实物工程量,这就对施工图质量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设计人员首先要学会工程量

清单的编制办法,做到实物工程量准确,表现形

式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因为每一个工程量的

误差都影响到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每一个设计变

更都牵涉到费用和结算。但凡从事过工程计价的

工作人员都清楚,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困难的,

工程项目因设计的不确定、《计价规范》工程量计

算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计价人员的水平差

异等都成为了工程量计算很难准确的原因,而清

单工程量计算的偏差,对于工程总造价影响很

大,常常导致投标失败或引发结算争议及扯皮等

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在一次桩基工程项目招标中,我们对

几家报价进行了详细评审,发现A公司的投标报

价最低,但后来发现该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但其

报价清单子项出现了漏项,漏报了一项数量较大

的费用。如果我们将漏报费用加上,则这家报价

将高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最后,我们的推荐意

见是次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又如,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土方工程,由于

设计部门的工作疏忽,施工图纸出现了漏算,土

方量比实地测量少了28万立方米,影响造价100

多万元,结果导致施工单位中标后停工扯皮。

2.2工程量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品牌和价格的不

统一,造成投标报价的很大差异。

对于土建工程来说,由于许多主要材料由造

价管理部门给定了参考信息价,因而其余材料对

总造价的影响很小,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建筑

工程报价的价格影响不大;但是,对安装工程和

装饰工程却不然,其特点是设备和材料费占其总

费用的很大(工业厂房等工业项目,设备费可能占

总投资的50—60%)。设备、材料价在相同规格的

情况下,其价格高低与生产厂家、品牌、档次、采

购渠道等均有关。

例如:一台高压开关柜的进口价可能是10

多万元一台,中外合资厂的价格可能是8—9万

元一台,而国营大厂又可能是4—5万元一台,一

般小厂可能只有2—3万元一台,而高压开关柜

的安装费却是固定的、很小的(只有几百元),仅占

其设备费的1%,甚至更小。因此,对于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的投标报价各家差别较大,通常可达

20%以上,这就给投标报价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

又如,装饰材料的价格是由市场定价的,而

且还与材料的产地、质地有关,如花岗岩,从每平

方由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如果投标文件中只注

明铺装材料为花岗岩,而不注明材料的产地和档

次,则材料价格的差异必然很大。因此,对于这类

项目如果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不对设备、

材料给出具体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差异

必然也很大。

2.3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不够明晰

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项目造价管理

中的一个关键。尽管这样,我们有些项目还是因

为某些条款规定不明晰而造成结算争议和索赔

的发生。

例如某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综合单价包

干、总价调整的计价模式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为:除增减工程量可作价

款调整作外,任何情况下不作任何调整。该工程

后来出现了大量清单子项的变更,由于欠缺了增

减清单子项目的约定,造成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

时争议及索赔的发生。

2.4确定“合理低价中标”难寻统一的可操作

标准

新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

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

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

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

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

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

但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主体自身因素的影

响和现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的制约,在评标时

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

于成本价的情况。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

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

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

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

给建筑市场正常运作带来了很大冲击。

例如,某路绿化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10多

万元左右,一投标单位以最低价50多万元中标,

为什么该投标单位敢报与招标控制价相差这么

远的标呢?原因是该投标单位事先通过多方渠道

打听、了解工程项目以后需要替换主要的树种,

而且是价高的树种,所以便把将来要更换的树种

的价格过分报低,以达到低价成功中标的目的。

结果是,该工程实行了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在

不能随意更换树种的情况下,工程难以为继,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又如,在一个造价约2000多万元的项目公

开招标中,中标价与次低报价仅相差13元,而中

标单位的技术标评分仅为60分左右(技术要求刚

合格),而次低报价单位的技术标评分则高达90

多分,而由于招标原则是技术标合格且报价最低

者中标,即已经达到“合理低价”了,因此,实力雄

厚、技术含量高的施工企业(次低报价单位)也只

能眼睁睁看着人家中标了,最终反映在工程造价

和工程的实施效果上,都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2.5投标人利用工程量清单进行不平衡报价,为

增加工程造价“打埋伏”

在工程招投标中,投标单位为了获得中标,

并为日后通过工程实施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设

置技术陷阱,进行不平衡报价,为增加工程造价

“打埋伏”。

(1)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故意自行修改投标报

价书的清单工程量,造成了投标总价表面上是低

价,而清单单价并不低,中标后导致结算总造价

增加。

例如,我们在审核某道路立面修缮及增建工

程结算项目中发现,工程中标合同价为69万元,

送审结算造价为100万元。出现这种情况,原因

是施工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擅自修改了投

标报价书的清单工程量,每项工程量统一下浮了

16%,形成了工程量乘以单价得出的合价是一个

低价,而实际上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却维持在一个

较高的水平,在工程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人员不

注意,导致了该投标人中标并产生上述的问题。

(2)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书上,为了以达到低

价中标的目的,故意修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的

合价,出现了工程量乘以单价不等于合价,从而

造成了投标总价降低,中标后按虚高的清单单价

和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情况。

例如,某道路立面修缮项目,工程合同价为

123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209万元。原因是施工

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报价书上,以

此方法修改降低投标总价,造成清单单价相对虚

高21.15%,在评标人员疏忽的情况下中了标,导

致该工程合同价不能反映工程的真实造价,出现

了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金额己超出项目实际结算

金额的情况。

2.6施工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或索赔问题出现

我们有一些工程,在开展过程中存在订立的

合同条款不够全面和严谨,不够规范,很容易出

现结算扯皮,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现象。

例如,我们在审核某道路和排水渠改造及弱

电管道土建部分工程结算项目时发现:合同价为

136万元,送审结算造价为139万元。按《招标文

件》规定:施工承包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价固定、总价调整的方式。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时不注意,随意更改招标文件

约定的施工承包方式,采用了总价包干的方式,

结果发现,挖电缆土方清单工程量远超按施工图

纸实际施工的数量,单这一项就升高了送审工程

造价12.63万元。

尽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其单项工程

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

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

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存在较大

差异,或者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较多时,双

方的索赔情况也将大大增加。

(1)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招标时

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者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

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发包人不得

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

计价。

(2)工程量清单上的项目以“暂定价”或“项目

暂定”来签定合同,工程造价将难以控制,同样会

导致工程扯皮和出现索赔现象。

3各环节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应当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造价管

理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有些方面如工

程招投标、建设合同的订立、工程结算等环节还

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政策的制定要从程序上保证公平,不

仅要保证建设单位利益,也要保护投标人的利

益,使参与的各方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真正靠实

力参与竞争。工程量清单应当体现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愿,并做到公平、公正。对于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审核要给投标人足够的的时

间。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投标人未提出疑问,今后

实施或结算时发现量缺量差的,则由投标人自负

风险;如有疑问则书面提出,建设单位应在核实

并书面答复给所有投标人,书面提问和答复均列

入合同,如今后发现差异,由责任者承担风险。这

样做在于提前规避争议,规避风险,防止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意造成或利用清单不准确

创造索赔和反索赔机会。

对措施性消耗,显然投标方更了解自己的实

力和将要采取的措施性费用。所以清单中措施性

消耗项目及费用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

及自己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自行填写,并对其

完整性,确定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风

险。对此评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通过询标澄清。

在实施中施工措施的改变要经过监理及建设单

位的认可,且措施性费用只减不增,防止和减少

争议及索赔的发生。

其次,由于各地,各时段人工、材料、机械、主

材费用不尽相同,所以清单中对价格波动幅度较

大的费用要单列,以备调整。建议在工程量清单

报价表中将主材的质量、产地及规格加以明确(不

指明品牌和厂家就行了),尤其对艺术性、新工艺、

新材料的项目更要如此。如果投标人投标单价与

建设单位预期价格出入较大可由评标委员会通

过询标予以澄清,以减少今后造价和质量的争

议,更好的控制和确定项目的工程造价。

第三、评标不能走过场,仓促定标。在审查投

标单位报价时,应该做到总报价和单项报价的综

合分析。总价符合要求并不能说明单价报价符合

要求;总报价最低也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对

于分部分项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投标人报

价或社会平均价的,要依照国际惯例,进行询标

程序,以确认单价。同时,要做到单价和相应工程

量的综合测算,工程量大的单价要重点分析。此

外,还要综合分析单价与工作内容、施工方案、技

术工艺的合理性。

第四、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政府、各

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双方,对工程量清单计

价模式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控制

工程索赔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控制和确定造价,

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如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也就是在检查中标

后,合同双方是否进行核对,有差错是否进行调

整,价款的确定及调整是否按相关规定,是否补

充招标文件的缺漏,能否规避可以预见的索赔,

工程质量、工期、施工保证措施是否合理、先进。

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

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

的履约率,确保索赔的合理,杜绝索赔背后的腐

败交易。

以上几点仅是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

于水平有限,所做的分析难免失之偏颇。但本人

认为,只要对上述问题加以重视,配以完善的措

施,一定能够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

理,规范建设项目各种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建

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对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

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05 00—2003,中

国计划出版社.

[2]刘健,关于解决招标评标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深圳建设

工程价格信息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