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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五种分类(房屋类型有哪些)

  • 作者: 楚锦俊
  • 发布时间:2023-11-17


房屋修缮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89年7月8日第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占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房屋修缮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府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

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末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95年8月7日发布)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1996年7月1日发布)6.《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发布)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

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类型有哪些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扩展资料:

房屋面积的计算规则: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

房子的种类有哪些

房子的种类有哪些

商品房、安置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中商品房再分为普通住宅、别墅、其他类别。

房屋共有的型别有哪些

商品房、安置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中商品房再分为普通住宅、别墅、其他类别。

房屋型别有哪几种

房屋型别基本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种。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型别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房屋型别表明为住宅的是居住用房,除房屋型别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工业、交通这、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资讯用房互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其他用房七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房产有哪些种类

第一类: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

具体又分三个细类:(1)直管产、(2)自管产(3)军产。

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第二类: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类: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四类: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五类: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六类:港、澳、台胞房产。

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第七类:涉外房产

住房种类有哪些

1.住宅的种类(种类很多,你一定要耐心看啊!包括如何区分塔楼、板楼,应该是很全面了,不过序号不太对)

住宅的种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

(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

(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

(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

(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9.低层住宅

低层住宅主要是指(一户)独立式住宅、(二户)联立式住宅和(多户)联排式住宅。与多层和高层住宅相比,低层住宅最具有自然的亲合性(其往往设有住户专用庭院),适合儿童或老人的生活;住户间干扰少,有宜人的居住氛围。这种住宅虽然为居民所喜爱,但受到土地价格与利用效率、高政及配套设施、规模、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在供应总量上有限。

10.多层住宅

多层住宅主要是借助公共楼梯垂直交通,是一种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住宅。它与中高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相比,有一定的优势:

(1)在建设投资上,多层住宅不需要像中高层和高层住宅那样增加电梯、高压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资。

(2)在户型设计上,多层住宅户型设计空间比较大,居住舒适度较高。

(3)在结构施工上,多层住宅通常采用砖混结构,因而多层住宅的建筑造价一般较低。

但多层住宅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底层和顶层的居住条件不算理想,底层住户的安全性、采光性差,厕所易溢粪返味;顶层住户因不设电梯而上下不便。此外屋顶隔热性、防水性差。

(2)难以创新。由于设计和建筑工艺定型,使得多层住宅在结构上、建材选择上、空间布局上难以创新,形成“千楼一面、千家一样”的弊端。如果要有所创新,需要加大投资又会失去价格成本方面的优势。

多层住宅的平面型别较多,基本型别有梯间式、走廊式和独立单元式。

11.小高层住宅

一般而言,小高层住宅主要指7层~10层高的***住宅。从高度上说具有多层住宅的氛围,但又是较低的高层住宅,故称为小高层。对于市场推出的这种小高层,似乎是走一条多层与高层的中间之道。这种小高层较之多层住宅有它自己的特点:

(1)建筑容积率高于多层住宅,节约土地,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成本较多层住宅有所降低。

(2)这种小高层住宅的建筑结构大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从建筑结构的平面布置角度来看,则大多采用板式结构,在户型方面有较大的设计空间。

(3)由于设计了电梯,楼层又不是很高,增加了居住的舒适感。但由于容积率的限制,与高层相比,小高层的价格一般比同区位的高层住宅高,这就要求开发商在提高品质方面花更大的心思。

12.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是城市化、工业现代化的产物,依据外部形体可将其分为塔楼和板楼。

(1)高层住宅的优点:高层住宅土地使用率高,有较大的室外公共空间和设施,眺望性好,建在城区具有良好的生活便利性,对买房人有很大吸引力。

(2)高层住宅的缺点:高层住宅,尤其是塔楼,在户型设计方面增大了难度,在每层内很难做到每个户型设计的朝向、采光、通风都合理。而且高层住宅投资大,建筑的钢材和混凝土消耗量都高于多层住宅,要配置电梯、高压水泵、增加公共走道和门窗,另外还要从物业管理收费中为修缮维护这些装置付出经常性费用。

高层住宅内部空间的组合方式主要......

住宅的种类有哪些?

住宅的种类住宅的种繁多,主要分为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公寓式住宅、TOWNHOUSE、别墅等。(1)按楼体高度分类,主要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2)按楼体结构形式分类,主要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框架结构、钢混剪刀墙结构、钢混框架一剪刀墙结构、钢结构等。(3)按楼体建筑形式分类,主要分类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他形式住宅等。(4)按房屋型分类,主要分为普通单元式住宅、公寓式住宅、复式住宅、跃层式住宅、花园洋房式住宅、小户型住宅(超小户型)等。(5)按房屋政策属性分类,主要分为廉租房、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等。

房子的结构型别有哪些

木结构(最早),砖木结构(早期),砖混结构(80年代开始),钢混结构(90年代后至今),钢结构(用于跨度较大,比如歌剧院,机场候机厅,会展中心,或者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

房屋有哪些型别?(例如商品房)哪些是有房产证的?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微利房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平价房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物件,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划拨,配售物件及配售价格由***管理部门稽核认定。解困紶是指各级地方***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廉租住房是指***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花园式住宅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公寓式住宅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限价房简单理解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房屋结构一般都有哪些型别来着?

房屋结构主要分为以下门类:1、木结构(住宅):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2、砖混结构(住宅):建筑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通俗地讲,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和大部分砖墙承重。3、钢筋混凝土(住宅):指建筑物中主要承重结构如墙、柱、梁、楼板、楼体、屋面板等用钢筋混凝土制成,非承重墙用砖或其它材料填充。这种结构抗震效能好,整体性强,耐火性、耐久性、抗腐蚀性强。4、钢结构(住宅):指建筑物中主要承重结构以钢制成。适用于超高层建筑。自重最轻。从结构上分上面四类就可以了,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里面,还可以再细分:1、框架结构,由梁、板、柱组成建筑承重结构,墙体仅作为分隔和保温用途。2、剪力墙结构,由梁、板、墙体组成建筑承重结构,部分墙体承在结构中受力。将上面两个小类组合起来,就衍生了: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支剪力墙结构等。

房屋的种类,除了平房楼房还有什么房

窑洞,移动板房,临时帐篷,集装箱房,树上房,房车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