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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员工摔伤责任划分(关于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的赔偿及责任担负问题)

  • 作者: 祈雅玄
  • 发布时间:2023-11-16


关于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的赔偿及责任担负问题

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一旦出现事故,应由包工头负全责。如果是房主雇佣工人修建房屋,发生事故后则由房主负全责。

法律分析

农村一般出现的情况是房主口头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且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发生事故后,房主应和包工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伤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而且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照工伤事故处理的必须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农村经常发生类似的案例。事故发生形成诉讼后,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均相对困难,在建房过程中又没有参加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导致案件的调解、执行都较困难。即使案件判决或调解了,但因赔偿数额大、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履行赔偿责任,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因而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农村自建房民工摔伤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的赔偿: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本支付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盖房子的工人受伤,房主要承担多少责任

农村盖房子,工匠和工人一般都是没有资质的,有的是包清工,有的是房主直接雇佣干活,还有的是由包工头带着一批工人在干。这些人员都不具备合法的施工资质。在建房过程中,有工人发生事故,房主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1.如果建筑活动由包工头承包,并由他寻找工人,安排施工活动,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包工头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活动由召集人召集或给房主介绍工人的,工人的工资由房主直接支付的,召集人或介绍人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的,工人受伤,房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为召集人对建筑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由于召集人指挥、管理不当,造成工人受伤的,房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召集人追偿。

4.如果房主和施工队存在合同关系(不一定非要建房合同,只要交给施工队就算合同关系),那么工人摔伤和房主无关。

5.如果房主直接邀请工人建房并支付工资,则属于雇佣关系,工人摔伤属于工伤,房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受伤工人自身在受伤过程中存在有过错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房主到底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或是没有责任,要依情形来定。但是不管有没有责任,作为房主都是要掏点钱出来的,哪怕是给受伤工人买点水果吃吃,也是应该的。

建议房主在建房前,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签下施工合同,哪怕是挂靠的那种也行;再一个,最好交份保险,以免发生事故,可以减少损失。

这个问题应该是指农村,在农村自建房,发生伤亡事故的很多,大部分都是选择私了,没有几个是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果通过法律,建房者会倾家荡产的,农村自建房基本上都是亲戚朋友之间,一旦发生事故,都是双方亲戚朋友来一起协商,适量的赔点钱,一般都很少

需要,但是不会太大,主要有他施工队单位负责,

对于这些意外状况的话,任何情况下户主都会有一定的连带的责任,尽管不是一些违法的责任,但在经济赔偿方面是必须有一定的责任的。

对于农村盖房经常出现意外伤亡的事故,主要是因为外围的设施安全没有做好保障。不像城市里盖大楼那样,外面有安全防护网,一般在农村盖房子都是非常的简单,搭个架子就完事了,有的甚至还不搭架子,直接用梯子爬上去。尤其是现在盖的房子,都是一些小楼房,高度相对来说还是非常高的出现意外事故非常的多。

在这边前一段时间搞量化工程、美化工程,一些所谓的专家来给设计,按照江南的仿古的风格,在沿街楼上每个农户上面再加上一层所谓的古老式的屋檐,加上这些小屋檐以后非常的漂亮。也就是说钱没有白花的,这些工程主要是由当地的财政部门承担费用,对于住户是不用承担费用的。这个活被当地的一个小包工头承包了以后由于防护设施没有做到位,至少楼层一般在两层半以上,高度也能够达到七八米的样子。

总之,在农村盖房子承包施工队的工人出现了意外的状况,不慎导致了伤亡。一般农村承包施工队都是在农村召集的农民,根本没有经过安全方面的培训,都是临时凑起来的一个施工队,今天有活就把人招集起来,今天没活施工队就解散了。对于这些意外状况的话,任何情况下户主都会有一定的连带的责任。

雇佣关系,基本上都是承担全部责任!雇人有风险,操作需谨慎!如果是承包给别人建的就好很多,承包合同里可以写入出资方免责条款,然后绝大部份责任就是包工头承担了,包工头赔不起,出资方会受到连带责任。如果承包方是建筑公司,会极大极大概率减少赔偿概率,因为公司有承担风险能力,并且会给民工购买意外保险分担

首先,实践中农村盖房子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来解决,而因此往往工人是没有相应资质的,由此发生的人身损害一般是按照承揽或者雇佣关系来解决处理;

其次,房主是否要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多少,主要是要区分清楚工人与房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1、如果工人系房主直接雇佣,直接发放劳务报酬,报酬一般按照天计算,则一般可认定为雇佣关系,这种情形下房主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除非受伤者有重大过错;还有可能是有当中所谓的包工头联系,但劳务报酬是与房主谈的,也有房主直接支付,该种情形实践中认定雇佣关系居多,房主也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该工人系包工头喊过来的,经常跟着包工头干的,报酬由该包工头支付,包工头与房主之间约定是承揽关系,即完成建房总共支付多少钱,不管包工头喊几个工人,每天多少钱,都是由包工头说了算的,包工头为劳务报酬实际支付人,这种情形下,实践中房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有些情况法院会认定房主选任过错,而判令房主承担30%以内的责任;

这种情况在农村自建房时最多。处理起来也挺麻烦。乡里乡亲的。一个处理不好就容易导致反目成仇。

下面我来区分情况交流下。

首先分为两部分,受伤的工人与房主是什么关系。有两种关系。

一种是书面明确了各自主要负责的事情,各自需要负责的责任。

一种是没有明确分工负责,也没有责任划分。按照约定俗成的一些民间规矩来做事。

如果房子顺利建成,无人员受伤,无质量问题,无工资纠纷。那就一切安好。

一旦在建房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质量问题,或者建造结束后出现工资纠纷问题。那就要首先按照书面约定来执行。若无书面约定,则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结合具体施工情况,伤亡原因,各自责任等情况具体而定。

接下来我们按照之前设定的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房主与工人书面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质量,后期维护保养,责任承担,工资给付方式的。或者房主则一切按照书面约定来执行。一旦出现人员伤亡,调查清楚后,按照约定执行。如约定施工中非房主原因一旦工人出现伤亡。全部由工人自负责任。那就跟房主没有任何责任。

第二种,房主与专业的施工团队签订了协议。那基本就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了。专业的施工队加专业的制式合同。不管是不是包工包料,价格肯定也不便宜。但是各自的责任会划分的清清楚楚。

第三种,房主喊了邻居,亲朋好友来帮忙。或者请了师傅干活,但是没有签订任何协议。那房主肯定是需要负担责任的。至于责任大小,则由伤亡者本身的过错大小来决定了。

结论!在这种建房子这种家庭大事面前,一定得要先小人后君子。请专业人士拟订好相关协议。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出事后各自该承担的责任。这样不管施工过程中有无事故发生,心里都踏实。您觉得呢?

欢迎留言讨论补充。谢谢阅读。

大家好,我是#活出不凡的自己#,佷高兴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在农村,因盖房子工人受伤的情况屡屡发生,工人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房主要承担多少责任呢?具体的责任认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情况一:房主与包工头签订承揽合同,房主承担过错责任。

在农村盖房子,基本上盖的都是两层或一层,不需要有建房资质,很多都是包工头带着一群左邻右舍进行盖房子。所以很多房主把盖房子的一切事宜包给包工头,与包工头进行口头协议,约定总工程款,不过一般房主都是包工不包料,建房用的各种材料都是房主进行购买,比如沙子、水泥、钢筋等,主要把劳务包给包工头。

此时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合同,此时如果有工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承担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房主买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或提供的建筑设备有安全隐患,属于房主要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主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情况二:房主与工人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主与包工头不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意愿指挥、安排、管理进行施工,包工队在建房时受房主的支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参与建房活动包工队在建房活动中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只负责提供劳务,那么双方为雇佣合同关系。

此时房主作为雇主,应当保障雇员的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关系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工人在为房主盖房时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承担工人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在农村,很少对簿公堂,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选择私了,房主赔一部分钱把事情解决了。

总结:在农村盖房子,工人受伤时有发生,如果房主与包工头是承揽关系,此时房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工人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房主一般都会买些礼品去看看工人。如果房主与工人是雇佣关系,此时工人受伤,房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医疗期、护理费、误工费等,很多情况下都是选择私下解决,很少去打官司。因此,房主盖房最好把建房事宜包给包工头,变成承揽关系,这样工人受伤,房主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建房子一般都是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包工头双包工程,工人受伤就包工头承担,还有一种就是单包工,房主出材料,点工,一天多少钱,但都是包工头去包的,工人受伤就包工头和房主沟通一家一半比较合理。不知道你门那里是怎样赔偿的

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承担多少责任也是不同的。

一、房主与承包人签订盖房承包合的责任承担。

如果房主在盖房子的时候将盖房的活承包给了承包人,而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发放每一个工人工资。这个时候,房主与承包人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而承包人与他聘用的工人形成了雇佣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了人身损害,那么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主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房主直接聘用工人盖房的责任承担

如果是房主自己找工人盖房子,并且直接由房主负责给工人发放工资,此时房主与盖房工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人在盖房子的时候遭受到了意外伤害,那么从法律上讲,房主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但是,承担责任多少,则需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然后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自建房用工模式大概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房东自备材料,邀请亲朋好友来帮忙,亲朋好友无报酬,属于无因管理;第二种模式,房东自备物料,雇佣工人干活,这属于雇佣关系。第三种模式,房东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雇佣工人干活,这时包工头和房东之间是承揽关系,工人和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

以上三种用工模式下,工人发生伤亡事故,房东的责任各有不同:

第一种,亲朋好友来帮忙,不要报酬,在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工人受伤了,房东原则上要全责,除非是工人存在重大过错,如野蛮操作不听劝阻等。即便工人有重大过错,房东仍然要给出绝大部分的赔偿。因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产生的绝对原因,说句大白话,工人完全是尽义务,无索取,所以根据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一旦发生事故需要索赔时候,应该给予最大的权力。

第二种模式,房东自备物料,雇佣工人干活,这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只要工人在施工中没有重大过错的,原则上房东要负责赔偿。

第三种模式,包工头承揽模式下,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发生伤亡事故,原则上由包工头负责赔偿。但是如果包工头财力有限时候,房东出于人道主义,也要多多少少给填补偿。然后还有更加扯皮的事情,由于农村自建房,包工头绝大多数都没有资质,房东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一旦扯起皮,房东会叫苦不迭。好在农村自有风俗习惯调解机制,能息事宁人。

农村建房工人摔伤怎么赔偿

农村建房时工人摔伤如果房主和工人都有过错的,一般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向房主索赔一部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