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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老房房屋改造政策(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

  • 作者: 向渲茗
  • 发布时间:2023-11-14


旧楼改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20老旧小区改造主要针对的是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2019年以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所谓老旧小区,是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住建部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老旧小区近16万个,涉及居民上亿人,超过4200万户,建筑面积约为40亿平方米。老旧小区多分布在城区中心位置,受历史条件和成本限制,拆迁的难度大,进行改造成为提升居住品质的最优选择。

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落实落细今年以来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措施,助力企业渡难关;确定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推动惠民生扩内需等。

会议指出,2020年各地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比去年增加一倍,重点是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区

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是2020年国家的重点政策,那么改造的内容都有哪些呢?

【拓展资料】2020年国家城市旧房改造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基础类改造

主要是对小区内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房屋公共区域的修缮改造。主要是拆除违法建筑物、对水电气讯管线、道路围墙、环卫设施、绿化、消防、照明、建筑物主体、安防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这一部分主要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

2、完善类改造

主要是对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社区和物业用房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

3、提升类改造

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设施。

旧房改造政策与棚改政策相比,以修补为主,对水、电、气、热、网络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顺带解决停车位、无障碍设施、电梯等老大难问题,而社区的布局、房屋的主体、室内装饰和结构是不可改变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搬迁的。

2、2020年共有305个小区纳入改造计划,涉及5.96万户城镇居民。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范畴。

3、只要符合政策要求的城镇老旧小区,都会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由各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在征求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逐年分片区的对这些小区进行改造。

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

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

根据湖南发布的《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中的内容,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

1、基础类为必须改造内容,符合改造条件的应全部进行改造;完善类和提升类为鼓励改造内容,可结合老旧小区实际情况和小区群众改造意愿选择性进行改造。

2、基础类改造内容包括13类,分别是:违章建筑处置、房屋公共部分修缮(涉及安全和基本功能)、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及管线设施、通信设施、道路设施、供气设施、环卫设施、照明设施、围墙大门、消防设施、电梯和适老无障碍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基础设施。

3、老旧小区改造应因地制宜地选取成熟技术,坚持协同改造的原则。

(1)给水设施(含二次供水)改造应与创建节水型城市(县城)相结合;

(2)排水设施改造应与雨污分流、城镇污水提质增效、海绵化改造相结合;

(3)环卫设施改造应与垃圾分类工作相结合;

(4)小区道路改造应与停车设施建设相结合;

(5)园林绿化改造应与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园林式小区相结合;

(6)老旧小区改造应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创新保护利用相结合;

(7)管线改造应与强弱电入地相结合。

4、鼓励相近或相连的老旧小区通过拆除围墙等障碍物,打破空间分割,拓展公共空间,整合共享公共资源,结合实际集中连片整体改造。

国家对于旧城改造有哪些方面的政策

国家对于旧城的改造有哪些政策呢?

1、个人补偿费免征所得税,只要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于补偿性质的收入。

2、买安置房超过补偿部分仍要交契税。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的,其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3、企业搬迁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其中,应该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减去。

政府拆老房子的政策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老房子被拆除的政策已经出台有以下几种:

1、无主房屋:目前许多农村房屋由于家庭成员去世以及户口迁出等等问题,导致房屋找不到主人,或者房屋主人以及继承人因为去世已经销户,而这一类房屋将会归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农村旧房整治过程中将会被无偿拆除。

2、即将倒塌的危房:对于农村危房的整治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由于农民朋友家庭贫困,无力修建房屋、打理房屋导致家中的老房成为了危房,对于此类情况国家会给予危房改造补贴,让农民对危房加固或者重新修建新房;

第二类、对于因为一户多宅或者房屋长期闲置荒芜出现的危房,将会予以拆除处理。

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