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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翻建文件(农村房屋翻建最新政策)

  • 作者: 彭婉钧
  • 发布时间:2023-11-14


农村房屋翻建最新政策

农村房屋翻建最新政策如下:

1、非本村集体成员继承、购买的农村房屋不能翻建。比如一些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通过继承获得了村里父母留下房屋,或者以某种渠道购买了农村的宅基地房或“小产权房”。根据农村“地随房走”政策,在获得房屋的同时也可以享有房屋下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

2、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或宅基地使用面积超标的不能翻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并且实际使用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3、改变了土地用途的房屋不能翻建。我国对农村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保障村民生活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功能就是用于居住,不能私自改变其“居住”用途,建造成比如一些经营性的厂房等,这也是不允许的;

4、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不能翻建。农村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现象在农村很常见,尤其是兄弟姊妹在对待父母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上。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需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作为住房储备金,在市民购房、租房及其他情形下都起到很大的作用。那么,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提取时需要什么材料?以下将为您解答。

第一步:支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步:支取额度及所需材料

支取额度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支取条件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四)符合支取条件第(一)、(六)、(七)、(九)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当年实际缴纳的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所需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12个月)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帐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增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物业服务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单位集资购、建房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待以后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后,由单位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说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凭证》

注: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可到本单位领取,或在本网站下载,一式三份,一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一份转交经办银行留存;一份退单位留存。

2、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3、《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凭证》可到开户银行柜台领取。

第三步: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资料与审核

(一)审核相关的申请支取资料.

(二)审批同意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或《住房公积金

销户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0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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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给被拆迁人以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九条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和回迁保证金。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

(二)拆迁申请人抄录户口和核查房屋情况;

(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

(七)回迁、安置。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拆迁申请人应当自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抄录核实户口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办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停办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补偿用房需求意向的调查研究,以参照制定拆迁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第十三条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第十四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

(二)拆迁安置、补偿形式;

(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其措施;

(六)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七)搬迁、回迁时间。

自家宅基地盖房违法吗

自家宅基地一般包括自家已经盖有房子的宅基地和还没有盖房子想用来盖房子的土地。已经盖有老房子的宅基地,盖房子一般是拆老房子,在老房子地基上盖新房子。还没有盖过房子的土地,一般是新宅基地或者是老房子倒塌后的闲置宅基地。

以前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不严,也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管控,以前的农民盖房子,在自家土地上想盖就盖,盖几套都没人管,非常自由。现在不一样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违规建房就是违法建筑。

以前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子,不用向谁申请,自己想怎么建就怎么建,现在不行了,即使用自己宅基地盖房子也必须向村委会及土地管理法部门申请,获得批准修建手续后才可以合法修建,未经申请未获批建,私自修建的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严格说,现在凡是没有批准建设手续的自建房都是违法的。

1、申请人的身份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外村人和城市人不能到农村申请宅基地盖房子,原来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户口已经迁出村集体的,也不能回农村申请宅基地盖房子。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安家落户,农民是否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取决于农民自愿,农民自愿将户口迁出村集体,说明农民已经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口为依据的,户口迁出说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户口保留就等于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所以迁户口之前一定要把政策读懂。

(2)重点。很多农民没有完全理解《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详调的“农民进城安家落户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退出宅基地”。所谓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自愿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就是说农民进城买房后,户口可迁到城市也可保留在农村,户口迁出代表你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户口保留代表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民的社会福利分配是以户口为准的,并不是说你户口迁走了,你还可以保留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都不在了,村集体花名册上都没你名字,你哪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呢?千万千万要读懂政策。

2、申请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1)所谓一户一宅就是指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是指一个户口本上的全部人口。比如说,农民有一套老房子,想修建新房子,原则上只能拆老房子,将就老房子地基盖新房子,即使特殊情况批准农民新宅基地建房的,老房子也要承惹拆出,才会给予批建。如果农民自家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想盖新房子只能拆其中一套老房子翻建,多余的房子是不能推倒重建的。

(2)重点。对于农民一户多宅不能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子,农民可以维护好老房子,不影响居住,也可以转让给同一村集体没有宅基地的村民,不愿转让的,直到房子没有使用价值的时候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您好!根据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现行政策,如果您是农村户口,在自家确权的宅基地上盖房是合法的,前提是要通过村集体申请,并审批通过。但如果您不是农村户口,那么就不能在宅基地上盖房了。若自家宅基地上的现有房屋坍塌了,或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那么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走。

当然,随着2019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文件传达了“保护进城农户的合理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的精神,也就意味着,如果题主是农村人员进城落户,仍然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仍然可以在宅基地上盖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落地法律法规,但是在部分地区已经可以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的方式,按照个案处理。所以建议题主也可以尝试这一做法。

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其使用权仅限同村村民(也就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

如果题主是农村户口,就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经过向村委会申请并批准后,就可以按照批准后的方案进行建房。总结来说有以下几个注意点:

1)土地必须确权至自己名下,如果土地都不是自己的,那么房子肯定也不合法。具体可以参考是否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没有也可以去村委会查询,并开具证明,明确土地面积。

2)建造过程必须审批,村集体组织对房屋的面积、高度都会有明确的限制,必须按照限制建房,违背规定的房屋仍然违法。

如果题主是非农户口,是不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同样也不可以翻新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到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的状态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

但根据2019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安家落户,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也就是说,中央逐步传达“原农村户口人员进城落户后,可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但目前就这一精神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落地政策,仅有部分地区,进城落户人员、或非农户口子女在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后,会就翻新宅基地的事项通过审批;或对已经翻建好的房屋进行确权。

但可以肯定,政策的落地需要时间,未来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一定是向支持、积极的态度。

所以即使题主是农村户口,可以尝试和村委会协商,经审批后,仍然可以建房。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这是在农村从事村建国土工作的笔者,根据现行政策给出的答复,同时也借此机会,宣传一下农村建房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首先明确该宅基地是否是自己可使用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组织,建房群众只有使用权。特别提示:新批的宅基地在规定时间内未建房的,以及原有农房但现已灭失的,集体组织将收回。所以,应弄清楚,该宅基地究竟是不是自己可以使用的宅基地。这个问题犯迷糊的比较多,认为那块宅基地老早就批给我了的,或是本身就是原来老屋的只是现在房屋才灭失了,就想当然地认为就是自家的宅基地。

二、房屋修建的当事人(即修好后房屋的产权人)必须为该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农村宅基地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最基本的福利,也是最特殊的福利,只有本集体组织(目前是村一级)的农业户口人员才是其成员,才具有使用的资格。若是居住在该集体组织的城镇户口人员,也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三、必须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就是说房屋修建的当事人(即修好后房屋的产权人)只有一处宅基地,且使用面积要符合当地的规定。若是将原宅基地及农房转让、退出的,也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不能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总之,在农村修建房屋,一定要弄明白宅基地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农村户口、一户一宅、有可使用的宅基地),然后按规定报批后才是合法建房。

你好,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人越来越有钱,很多人都想回去乡自家宅基地盖房了,来改造自己的生活环境。以前农村的宅基地这方面管理很严格,所以造成非常不好的现象。所以就出现自建的宅基地违法吗?我就简单说一下啊。

所以现在农村对自建房很来越难了,要明确规定,有规划统一规则,不能农村人随便建房子。要政府明确规定农村每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所以没有分到宅基地的村民想要盖房子的话,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在申请成功在去盖房子。如果没有申请自己去健那就是违法的。无论是自己建房子还是自己返修都找相关部门经行申请。如果没有申请的自己私自建房子就等于违法行为,一旦被领导发现就是罚款和拆掉。另外自己的房子建造高度也要注意,尤其是房屋的高度上有政府明确规定。没有农村户口的也不能在农村建房子,因为只要不属于村集体的一员,那么就无权再享有该村的任何宅基地的使用权。

总的来说在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上面建房,首先需要先弄清楚该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然后才能够走相关程序,否则就是违法。当然了只是个人非常浅显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就说到这里,还有很地方很多的不足,如果觉得哪里说得不对可以评论批评指正,我会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争取做得更好,谢谢大家。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国家就此颁布了宅基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由于各地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权限下放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的相关条例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制定,在此关于该问题,我们以山东省为例来做解答,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做参考。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

首先,建房需先申请宅基地,批准后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建房,否则视为违建。依据如下: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其次,新建住宅面积有严格规定。依据如下: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综上,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并不是随意而为,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在建房的时候还是要参考当地关于宅基地的关于办法,按照宅基地的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建房。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都是违法建设。那么,为什么会不批?有几种情况:1、违反一户一宅的土地政策。你祖上家里有矿,一家好几十套宅子。这样的情况下,还想保有大量的宅基地甚至出售、出租和赠予,那就是不行;2、超过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并且占用了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宅基地面积不大,周围全是耕作用的田,拆了以后想要超出原地基的范围扩建改建。这种没话说,肯定不会批。因为涉及农用地转用;3、纠纷地。你认为是你家的,可是邻里认为是他们的。这种情况在农村也是有一定数量的,同村的土地纠纷尤其是兄弟姐妹间关系紧张,老一辈又已经死亡的情况,连村里都搞不清楚该怎么解决的。4、影响村镇规划建设的类型。除此之外,基本上旧宅基地改建都会批,按照批准建设的红线建设,建完验收后还可以办证。

旧改新也要申请同意后再建新房。

自家正屋后面建小厨房要办手续吗

没有建房批准手续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