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面积标准是多少(危房改造面积标准)
- 作者: 向烊
- 发布时间:2023-11-13
人户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多少
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的规定,农村危房改造采用维修加固方式的,不改变原住房面积。对于采用拆除重建方式的有面积指导要求,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面积标准。
各地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满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细化标准和基本安全有保障的一般要求。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法律依据
《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住房(以下简称危改房)除应符合本最低建设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规定。
《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第四条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2、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3、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人户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法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第四条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2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3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农村危房改造的面积有没有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的面积要求: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第四条: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2、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3、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扩展资料
农村的危房改造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党和国家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让广大农民群众分享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新的举措。
1、有效地改善了农村贫困农户居住条件
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农村居民住上安全、实用的房子,实现农民群众祖祖辈辈的安居梦想。从此以后,这些相对贫困的农民群众再也不用为突发性的自然灾害而担惊受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保障。
2、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在农村安居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各地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努力做到农村危房改造与灾后重建相结合,与治理农村“脏、乱、差”相结合,与推进改水、改厕、改路、改灶工作相结合,与生态文明村、卫生村创建相结合,注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3、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广大基层干部需要深入农村、深入群众、访贫问苦、调查研究,积极动员和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想方设法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贫困农户排忧解难,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进千家万户,使农村贫困农户真切感受到关心和爱护,大大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
危房改造面积标准
村危房改造的面积要求: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第四条: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二、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三、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强化农房建设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 115号)。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