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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庭住房装修验收(重庆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是否废除)

  • 作者: 祈漾
  • 发布时间:2023-08-19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在哪里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查询方式如下:

1.可以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询,步骤如下:登录该官网,然后查询服务页面,输入工程名称、备案号等信息,即可查询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可以登录重庆市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平台上查询,但需要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等。

以上查询方式仅供参考,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联系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咨询。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是否废除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08-09-1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与承接工程的企业之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统一颁布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文本》。

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室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准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第六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办法,必须做到:(一)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业主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五)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证照,不得出卖证照。(六)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亦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第八条加快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及各区市县做到合理布局,组织有资质、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厂商入驻市场,为居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选材用料,择定承包商提供交易场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监理、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第九条鼓励社会投资开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有形市场。有形市场的建立,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装饰协会审验确具开办条件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由市建筑装饰协会颁发证牌,方可开业。第十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到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去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二条必须保证建筑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静荷载、超负荷吊顶;不得任意刨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确保使用功能;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改水、电、气、卫的配套设施和遮盖燃气用表及管道;使用的材料及木质吊顶须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与承接工程的企业之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统一颁布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文本》。合同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称发包方;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方称承包方。第十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价格,实行量价分开、市场竞价、自主报价、优质优价、合同定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凡是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签约的项目,由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第十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扰民和环境污染,保障作业人员和他人的安全。第十七条装饰装修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倾倒装饰装修的废弃物。第十八条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的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断电、物品毁坏等,责任人负责修复和赔偿。第十九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做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关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1份(原件);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

(复印件)。

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 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参考资料: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重庆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第七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2篇: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重庆房产税分两种: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房地产税率地方自决2015重庆房产税如何征收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上搜房网了解更多房产知识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3篇: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是怎样?根据《重庆市地税局办公室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显示,为确保房产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展开,重庆调整了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其中,对于新购商品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的成交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符合条件的就按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计税依据征收,通知规定,1月1日新购房子都可按此规定执行。

该《通知》具体内容:

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完善建议已获市政府批准同意,为确保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期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关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标准

对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本规定从1月1日起执行。

二、开展成品住宅全面清理

各征收单位要对以往年度已纳入应税范围和今年新增的成品住宅进行全面清理,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装修费后,再确定计税交易单价和适用税率,详细清理和统计成品住宅未达应税标准、税率降档、税率不变情况。

一是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应税住房的,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二是对今年新增成品住宅,按新规定确认应税标准,未达应税标准的,不纳入征税对象。

三、加强信息传递沟通

对未纳入征税对象管理的成品住宅,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将详细情况传递给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做好信息数据的传递沟通。同时于10月15日向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送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