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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售楼处的费用怎么入账(请问,房产公司临时建售楼处和样板房账务处理问题)

  • 作者: 沈语忆
  • 发布时间:2023-11-10


房地产企业怎么计算单位成本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扩展资料:

如果企业为地下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单独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即属于可售的开发产品,应单独作为成本对象核算。

如果企业未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停车场所(含车库、车位)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计入开发成本。

但若有证据表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车库(不含车位)对外出售,则地下车库的面积应作为可售面积,参与单位成本的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位成本

钢结构的发票怎么开

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具要求:

1、《建筑业发票》应使用电脑开具。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发票至少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所在县以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能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县或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

扩展资料

钢结构工程是工程的一种,按建筑工程税交的。这个建筑工程税各地方都不一样,具体看各地方的定额税率,一般是百分之3点几。

自2002年9月1日起,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在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自产的钢结构房产品用于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地坪在内的总工程),应该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发票

样板房购买冰箱怎么入账

样板间装修费用及购入的家具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根据规定,对房企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样板间装修及购入的家具的费用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按成本对象归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从而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产品完工销售实际结转销售成本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样板房里的家电账务处理

你先看这个样板房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临时的进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摊入整个项目.如果是造好的商品房,作为精装修的,单独设立成本对象,追加成本.工业企业免抵退方式占当期应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国内销项税额减国内增专值税进项税额属加出口退税,是不是免费的税收抵免减在底部税的逗留期限计算,正税,负税退税。商业企业先征后退的办法。该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应退税额按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纳税申报退税。

临时样板房、临时售楼厅其建造费和装修费,作为所得税扣除要求会计上处理作开发间回接费中列支.建造用答于销售的工程中的临时样板房、售楼处建造费临时样板房或售楼处,以后出售,所得税处理上也作为开发成本,随同完工产品出售结转销售成本。

请问,房产公司临时建售楼处和样板房账务处理问题

一、在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成本归集方式上,将售楼处和样板房直接纳入项目总体的建筑面积中。依据公司通常的方式归集其成本(若可以单独核算,则单独核算其成本;若不能单独核算,则可依据一定的原则分摊归集其成本)。

二、售楼处和样板房具体入账项目及其后续的会计处理:

作为临时设施,在其建设期和使用期可单独设置“临时设施”项目核算,待结转房屋销售成本时,将其分摊至销售成本。在清理售楼处和样板房时,其清理收入冲减销售成本。

依据是国税发2006 31号文中有关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按规定扣除的项目:“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