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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盖阳光房的政策(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吗)

  • 作者: 彭婉钧
  • 发布时间:2023-08-18


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吗

违法,属于违建,应向相关部门反映,及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扩展资料:

今年4月,执法队员在该小区现场调查发现,总共两栋住宅楼的8处顶楼露台中,有5处都被顶楼业主封闭起来建成了阳光房;由于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均属于违法建筑。

可就在执法队员下达《违法通知书》时,5名业主纷纷表示不服气,他们拿出一份与开发商签订的“独享露台”的纸质协议,称露台的使用权早已被他们花钱买下来了。执法队员调查发现,这5名业主购房时,相比同期购买其他楼层的住户,总价均高出了10万元左右。

据他们解释,这多出的10万元就是用来购买露台的使用权。而在这份内容较为粗略的纸质协议上,也写明了他们对于楼顶露台拥有独立使用权。“既然我们花了钱,就应该可以随便使用。”一名业主说。而该小区的开发商则表示,签订协议的时候已经和业主们约定,在使用露台时,不得出现任何违法

违规的行为;他认为自身的提醒义务已经尽到。不过,双方的理解显然出现了偏差,几名业主均认为,开发商的承诺令他们误解了自己的权利,违建行为实属不知情,他们也为此损失了平均4万元的费用。

对此,湖北诚明律师律师林颖解释,且不说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这份“独享露台”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住宅楼的露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权应当为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应该为某一户独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顶楼住户违建阳光房个个喊冤“买来权利”无效

...自己在露台上加盖了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吗

1、不属于

2、露台已经属于私有区域,不是共有,所以不属于违章建筑;

3、动工的时候还是最好和物业商量一下,以免引起邻居,以及物业的不必要麻烦。

自己的院子加盖阳光房算违建吗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阳光房是不是违章建筑,如果没有阳光房办理建设手续,那城管是有权利进行拆除的,但是也肯定没有权利翻到院子里来强拆。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顶楼怎么合法搭建阳光房

法律分析:顶楼要合法搭建阳光房,第一要确定个人对顶楼是否有专有权。第二就是即使顶楼通过购房合同约定已合法的专属于个人,搭建阳光房仍要向所属辖区的规划部门申请和报告,获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方可动工。根据以上的步骤,搭建阳光房才算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