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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装修项目备案手续(青岛装饰装修资质怎么办理)

  • 作者: 楚熙
  • 发布时间:2023-11-10


青岛装饰装修资质怎么办理

1、领营业执照:申请装修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领取到营业执照。

2、提出申请:办理装修资质的企业要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审核批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上报:申请装修资质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5、公示: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

6、领证: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装修装饰资质证书。

新政:青加强新建住宅全装修管理8月12日起施行

7月23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自2020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1日。

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装饰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业。

二、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必须明确实施装修的楼号、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

三、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装修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包含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如发生变更,不能低于原约定产品的品质和档次,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对变更情况进行公告。

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等产品标识,进场的装饰材料和部品部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场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应当在合同附件中明确房屋装饰装修内容、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重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约定。开发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客服和维修团队,对业主反映的装修质量问题,应迅速响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交付标准在实体房源或销售区域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同一项目中,户型、装修档次和装修风格相同的房源,其套数排序在前3位或占比达20%及以上的,在该房源预售前,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施工质量,与实际交付保持一致。交付样板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全部交付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采取公证的方式将样板房的详细情况予以保留。

预售合同签订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逐一与购房者书面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同时书面约定交付时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并作为合同附件。对未制作交付样板的非标准户型,应向购房者书面确认与标准样板房的差异之处。

六、预售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可以引入准业主观摩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邀请购房者现场观摩。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1日。2020年8月12日前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且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装修工程发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变更等建设手续,将全装修工程纳入总包合同,否则,应当按照原设计图纸实行毛坯竣工验收备案,不得进行全装修交付;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重要建筑材料(包含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标准要求。

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需要向政府办理哪些手续

首选建设单位预先做好市场调查,看是否在此开发会有什么样的前景,随后编制可行型研究报告,规划蓝图,办理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许可证。

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单位招标,确立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及甲方的规划蓝图开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图纸审批,去消防部门备案,去所在地建委备案,去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招标,确立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然后进入施工阶段的工作。

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及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

在敷设有地上或地下管线、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坏管线,防范塌方,避免因挖掘造成的严重事故。

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必要时应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或位移观测。

扩展资料

为适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报建程序也不尽相同。

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2)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5)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项目

外地装饰企业入青岛施工备案条件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一)办理条件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4、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建管亲情卡"。入青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驻青的技术、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二)办理要求《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网上填报并上传到市建管局确认后打印,网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4、进鲁施工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提供)。 5、入青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驻青机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入青人员中含一线劳务工人的,须提供为劳务工人办理的"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以下简称"双卡")、入青劳务工人花名册和劳务工人的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作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自有劳务工人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还须提供本企业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8、企业对驻青机构的委托(授权)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9、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计划生育管理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核实上述材料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查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办公场所并核实入青人员到位等情况。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机构负责人员、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在变更后七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需延期使用《入青信用证》的,应当在《入青信用证》到期前三十日内,持《入青信用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前,须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缴回《入青信用证》。二、实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人须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且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担保人须在担保函中明确承诺对被担保人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全责及全额支付担保。(二)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须由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法人企业)在本市指定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低于50万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投诉上访的,第二年度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倍。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需办理完结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手续后,方可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入青人员的岗位证书须按有关要求核验后,录入本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数据库。施工现场应存放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原件备查。(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项目部须配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并须人证相符。(三)劳务分包企业须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经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劳务工长,负责现场劳务工人的登记、考勤、工程量签证、工资核算及发放等工作。四、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一)工程分包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发包企业与建筑分包企业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分包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不得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二)入青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五、规范"双卡"和工资支付管理(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劳务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为其办理"双卡",并发放到每个劳务工人手中。在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建管亲情卡"进行刷卡考勤,并使用"爱心工资卡"发放劳务工人工资。(二)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初对劳务工人上一月份完成的工程量、应发工资数额等进行审核,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由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实、汇总后按规定格式于每月十五日前上报至全市"双卡"管理数据库,同时将本企业所有劳务工人上一月的实发工资数额按要求格式报管理银行,办理工资发放手续,通过管理银行将劳务工人工资发至"爱心工资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留"爱心工资卡";严禁将工资发放至班组再行发放或由他人无合法手续代领劳务工人工资。六、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同等纳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承接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入青信用证》,到市建管局办理工程业绩登记,接受动态监督检查。(三)对严格守法、业绩突出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的; 3、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C、D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收回《入青信用证》,并予以预警谈话、通报批评: 1、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B级的; 2、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 3、未按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分包或材料、设备招标的; 4、参与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投标的或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 5、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6、未按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办理证书核验的; 7、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登记的。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