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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围墙效果图(工业园是由谁筹建及管理的,)

  • 作者: 彭森
  • 发布时间:2023-11-07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工业园是由谁筹建及管理的,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河南省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在哪都有 什么厂啊

在连霍高速宁陵出口向南

宁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强化发展意识,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营造大招商、招大商的工作氛围,对宁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土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入驻标准化厂房;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5万元/亩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3万元/亩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供地实行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工业项目供地给予特别优惠政策支持。

2、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有偿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财税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水资源费和城市绿化费。

5、经省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三、电价政策

6、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宗工业项目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四、相关约束

7、投资兴办符合宁陵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用地,须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建筑容积率0.8-1。

8、签定合同时,把厂区平面图、厂区效果图、厂房结构说明、设备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9、厂区平面图、厂房等建筑物设计图纸和围墙须经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建设过程中严格实行“一线三验”(放线、验槽、验桩、验基础),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10、入驻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新建厂房应为二层或多层,一般不再建单层厂房。

1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9个月;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12、合同中必须约定开工、竣工、投产具体日期,对因发生不可抗拒力出现的时间延迟,签约双方可另行协商;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时投产的,投产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进行顺延;因项目方原因未能按时建成投产的,财税优惠不再顺延。

13、按照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80%的,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达到80%以上但不足合同约定数额的,按照投资额度和占地比例,对不足部分由国土部门评估,按评估地价补齐出让金。

14、项目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相应的政策执行。

五、服务与权益保护

15、对落地县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强电、通弱电、地面平整。项目主体单位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为项目首席服务专员,离职离岗进驻企业全程跟踪服务。

16、县产业集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集聚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集聚区内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17、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工作机制,实行“保姆式、一站式”服务,企业各项手续的办理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全程代理,实行“一家受理,并联审批,即时办结”,做到两个“零接触”,即:企业与群众零接触、企业与职能单位零接触。

18、对落地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地方政府帮助企业招工,县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培训工人。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遵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宁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为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强化发展意识,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营造大招商、招大商的工作氛围,对宁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土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入驻标准化厂房;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5万元/亩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3万元/亩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供地实行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工业项目供地给予特别优惠政策支持。

2、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有偿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财税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水资源费和城市绿化费。

5、经省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三、电价政策

6、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宗工业项目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四、相关约束

7、投资兴办符合宁陵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用地,须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建筑容积率0.8-1。

8、签定合同时,把厂区平面图、厂区效果图、厂房结构说明、设备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9、厂区平面图、厂房等建筑物设计图纸和围墙须经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建设过程中严格实行“一线三验”(放线、验槽、验桩、验基础),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10、入驻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新建厂房应为二层或多层,一般不再建单层厂房。

1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9个月;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12、合同中必须约定开工、竣工、投产具体日期,对因发生不可抗拒力出现的时间延迟,签约双方可另行协商;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时投产的,投产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进行顺延;因项目方原因未能按时建成投产的,财税优惠不再顺延。

13、按照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80%的,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达到80%以上但不足合同约定数额的,按照投资额度和占地比例,对不足部分由国土部门评估,按评估地价补齐出让金。

14、项目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相应的政策执行。

五、服务与权益保护

15、对落地县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强电、通弱电、地面平整。项目主体单位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为项目首席服务专员,离职离岗进驻企业全程跟踪服务。

16、县产业集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集聚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集聚区内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17、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工作机制,实行“保姆式、一站式”服务,企业各项手续的办理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全程代理,实行“一家受理,并联审批,即时办结”,做到两个“零接触”,即:企业与群众零接触、企业与职能单位零接触。

18、对落地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地方政府帮助企业招工,县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培训工人。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遵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宁陵县地处豫东平原,辖14个乡镇、364个行政村,总人口60万人,总面积798.12平方公里,耕地72万亩,是远近闻名的中国葛天文化之乡、中国长寿之乡、中国酥梨之乡。2011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70.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1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5.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6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6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902元。

宁陵县概况

历史文化悠久,七个姓氏发源。上古时期,葛天氏部族在此生息,创造了“葛天穹庐”和“葛天氏之乐”等人类早期文明。夏、商、西周,宁陵为葛伯国。春秋,称沙随国;战国,为信陵君、宁陵君封地。秦谓宁陵城,西汉置宁陵县。葛天乐舞、葛伯仇饷、沙随会盟、汋陵之战、信陵连横、宁陵约降、曹操起兵等历史典故和重大事件均发生于此。宁陵还是葛伯、诸葛、葛、权、沙、信、宁七个姓氏的祖籍地。

区位地理优越,交通条件便捷。宁陵东距商丘市37公里、徐州170公里,西至开封市96公里、郑州市182公里,南距南京市400公里、上海市700公里,是沿海地区西进、西部地区东引的桥梁和纽带。陇海铁路、连霍高速、310国道、325省道、327省道横贯东西,210省道纵穿南北;东靠京九大动脉,距徐州观音机场和郑州国际机场仅1.5小时路程。

自然环境适宜,名优特产丰富。宁陵气候温和、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是典型的农业县。先后被定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全国优质棉繁育基地、全国油料百强县、全国最大的白蜡条(杆)生产基地、全国唯一的优质酥梨基地、全国山羊板皮基地县、全国第二批无公害农产品(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县、全国无公害果蔬十强县、全省林业生态县,是河南省远近闻名的酥梨之乡、温棚黄瓜之乡。金顶谢花酥梨、白蜡条(杆)、张弓酒被国家质检总局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宁陵杠子馍”为明清朝廷御膳;“宁陵垛子羊肉”为全国风味名吃;“张弓酒”源于商初,兴于两汉,东汉光武帝敕封“皇封”御酒。“金顶谢花酥梨”已有700多年栽培历史,明弘治年间封为贡品,1958年曾敬献给毛泽东主席;目前酥梨面积稳定在20万亩。以万顷生态梨园为依托,成功举办了九届梨花节和五届酥梨采摘节,“一人一景一文化”,生态旅游产业逐渐发展壮大。

工业发展迅速,民营经济活跃。全县形成以张弓酒业、福润食品、驰野纺织、宇森木业、白象乳业、金维果维、雅宝家俱、史丹利化肥、福万家复合肥、金耐克光伏新材料、中实矿冶机械设备等为代表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家居用品制造、农资化工、新材料等多元化的工业体系,规划建设了面积9.7平方公里的产业集聚区。“东西南北中,好酒在张弓”,38°张弓酒1975年填补我国低度白酒空白,蝉联全国白酒评比银奖、国际博览会金奖;张弓酒业年产曲酒5万余吨,为国家大型一档企业、国家二级计量单位、河南省一级先进企业,河南中华老字号。

城乡建设强劲,基础设施完善。相继建设了新天地商住广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葛天公园、康鑫园保障性住房小区、体育场、体育馆、档案馆、展览馆、葛天大剧院、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物馆、县人民医院、锦绣花园社区、三星级宾馆等重大市政工程项目,新修了永乐路、建设路、人民路、迎宾大道、华山路、泰山路、昆仑路、珠江路、黄河路、闽江路、长江路、天山路等重要城市街道,开工建设商住小区22个,建筑面积100多万平方米,政治文化和商业文化“两大”中心初步形成。同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连续八年夺得省“红旗渠精神杯”,在全省率先推行了农排“井井通电”工程,基本实现了“村村通油路”和50亩地一眼井的目标。

招商政策优惠,投资环境优良。宁陵县制订并调整《宁陵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对外来企业实施“保姆式”服务,在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并推行了“四个一”、首招负责制、一站服务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客商评议制等多项机制,曾荣获“河南省优化环境50优”荣誉称号。宁陵县社会风气淳朴,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多次被评为“河南省治安模范先进县”、“河南省综合治理先进县”,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连续4年位居全市第一、全省前列。鐧惧害鍦板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