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电梯前室装修材料防火等级(电梯前室消防规范要求)

  • 作者: 周韵翰
  • 发布时间:2023-11-06


建筑防火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建筑防火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划分如下:

1、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3、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4、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扩展资料:

1、建筑耐火等级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而设定。

2、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

3、一般建筑起火后约10~15分钟开始蔓延,可通过电话等人工报警和使用消火栓灭火。在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起火危险性大的厂房、库房内,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

4、建筑物火灾时产生大量浓烟,不仅妨碍疏散还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楼梯井、电梯井和管道井具有“烟囱效应”,起排烟作用,地下建筑的烟则很难排出。因此,高层或地下建筑的走道、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前室等,应按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建筑耐火等级百度百科_建筑防火

电梯前室消防规范要求

电梯前室消防规范要求如下:

1、电梯前室必须靠外墙,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2、独立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且短边不应小于2.4米,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3、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卷帘。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第十条

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介绍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示进行相关解读:

《多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电气等内容,其中安全疏散的内容如下:

一般规定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

6.1.1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楼梯间和楼梯

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

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高层电梯前室是否必须设置防火门

高层电梯前室不是必须设置防火门。按照建筑设计规范,消防电梯必须设置前室,以利于防烟排烟和消防队员展开工作。

前室的位置宜靠外墙设置,这样可利用外墙上开设的窗户进行自然排烟,既满足消防需要,又能节约投资。其布置要求总体上与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是一致的,以便于消防人员迅速到达消防电梯入口,投入抢救工作。

扩展资料:

消防电梯置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与剪刀防烟楼梯间共用前室,不应小于12㎡。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