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房屋翻建法律规定(山西省农村房屋四办法一标准)
- 作者: 白智雅
- 发布时间:2023-11-04
农村翻建房屋问题
今年是农村宅基地与承包地确权的最后一年,意味着过了今年,很多农民也将能拿到宅基地和承包地证书,国家对农村土地以及房屋的管理更加严格,这一点农民想必也发现了。因此,为了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村集体成员的权利,今年起,农村翻建房屋有了新规定,以下这五种情况将禁止翻建房屋,违者将受到惩罚。
?
第一种: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
之前农民不管是盖房还是翻建房屋,都十分随意,这只是由于农村土地管理混乱所导致,其实农民并没有这样随意翻建房屋的权利。各个省份对于宅基地面积都有规定,当然翻建房屋也必须遵循这样的规定。如果原来的宅基地面积超出了地方规定的最大面积,那么翻建的时候,也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那么各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到底是多少呢?
?
例如河北省规定,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米,山西省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最多133平米,陕西省规定城市郊区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3平米,山区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米。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翻建的房屋,有部分是无法确权的,另外还将面临其他的惩罚。包括罚款,甚至有专家建议说对于超出的部分采取征税的方式惩罚。
?
第二种:超过规定的建筑高度
根据住建部下发的《《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规定,农村不论是建房还是翻建房屋,该规定将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指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并规定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这样算下来,盖三层的话,建筑高度最高不得超过9.9米。这点农民也要注意了,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建筑高度,很可能将面临惩罚,惩罚手段包括罚款或者拆除违法建筑。
?
第三种:未经合法的审批手续
很多农民不知道,不论是新建房屋还是翻建房屋,都是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要取得各种证件,首先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获得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等证件,才可以正式开始翻建房屋。未经合法的审批手续,私自翻建房屋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违法建筑,可能面临罚款或者被拆除的下场。
?
第四种:没有本村集体成员身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是严格限制买卖的。因此很多城里人想在农村买个旧房子,自己翻建或者买块地自己建房的想法其实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宅基地是村集体分配给本村的成员的,其他任何不具有本村集体成员身份的人都无权在农村建房。
第五种:原房屋所有权有争议
?
在农村房屋确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权属不明的房屋,表现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修建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况,例如父亲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之后,其他兄弟姐妹并未就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其中一个儿子就在该宅基地上建了房屋,等到房屋确权的时候,其他兄弟姐妹认为自己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导致现在的房屋权属不明,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需要先解决原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确定之后,才能在原房屋的基础上翻建。
农村房屋契证是什么
问题一:农村房屋拥有契证属于不属于合法房屋?属于合法房屋,但不能像城市住房一样买卖。
农村房屋住房部分属于农村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自有住房,农民可依法享有符合建设规划标准的房屋自建翻建。
但由于农村房屋拥有的地契完全不同于城市住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城市住宅用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地面建筑拥有房屋产权证。
因此,农村房屋虽然可以租赁的形式向实际使用人形成交易,但其不属于住宅商品房,法律不认可任何形式的买卖,即使有合同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问题二:农村买房办契证要些啥证明办理契证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
4.购房合同。
问题三:农村平房只有房屋契证,怎么办理房产证,求指教? 20分成都地区(全国应该差不多):房屋可以买卖,房屋过户以后,如果新房东要求办理国土证,只要到房管局再查询房屋档案一次,然后拿到房屋提档资料(上面有你房屋变更的信息,也包括国土应该变更的信息),带上原始国土证去房管局国土窗口办理,当天下午到房屋所在地国土局领证!不用让最原始的房东出面!
问题四:农村有房屋契证的房可认买卖吗城市户口不能买。
问题五:房屋契证的契证鉴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房产交易尚无管理制度和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农村地区购房者缴纳契税后要求对房产交易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需要,便于征收机关控管税源,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现就农村地区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契证”格式全国统一,证内记载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转移情况、契税完税情况并粘贴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具体格式见样证(另寄)。证内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转移情况部分的内容由征收机关审核后据实填写。其中:“转移方式”栏填写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或者房屋交换;“用途”栏填写纳税人取得房屋产权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额”栏填写房产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所载明的房屋买卖价格或者所赠与房屋的评估价格;“合同签订时间”栏填写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签署的时间(或者纳税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所载明的时间)。订立合同的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以买方所署时间为准。(二)完税情况部分填写本次契税的缴纳情况。其中:“计税金额”栏填写征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三)存根联由征收机关依据上述(一)、(二)两部分内容填写,其中“备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四)“契税完税证粘贴处”粘贴“契税完税证”第二联。
问题六:农村买房契证过户了对房子有使用权吗?土地证,现在国家就只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就是土地使用权证,一般是面积较大,个人很少有。开发商标地。
房产证,你买了房子半期手续就有。但是土地使用证,是你办房产证的前提,土地使用证开发商再卖房时公式。
契证只是一种凭证,没有公示力,公信力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证费用较高,但对个人来讲买房,取得房本就是的支出啦
问题七:房屋契证的注意事项(一)“契证”由县级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作为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包括“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契证”工本费从提取的契税征收经费中开支。(二)“契证”采用“×契证×字第×号”的编号方法。其中:“×契证×字”中的“×”字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旗)简称;“第×号”中的“×”字为“契证”号码,编号方法为:年份中的后两位数字+开具契证的顺序号。如山西省昔阳县1999年开具的第一本“契证”号码应为“晋契证昔字第号”。(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骑缝章。“契证”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四)“契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征收机关按总局下发的样证格式统一印制。证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纸张的底纹图案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制定。(五)本证从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
问题八:农村房屋买卖,只办了房屋契证,没办房产证,房屋产权是否还是归原卖方?房屋产权归你所有,拆迁补偿归你,望采纳!
问题九:只有房屋契证,在拆迁赔偿有什么不一样吗? 200分如果是2008年之前建的房子,即使是无证建筑,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法建筑。因为在2008年之前,经过简单的批准手续就可以建造房屋,而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后,任何新盖、加盖、翻盖房屋都必须经过繁琐的程序,并且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所以既使是无证建筑,也可以获得与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
如果是2008年之后建造的房屋,如果不是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应当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但是既使是违法建筑,也应当由合法的主体,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拆迁。
问题十:请问现在房子的契证只是一张单子吗?对,就一张类似于发票的单子,这个要和你房产证放在一起,是必要的手续证明。
(一)“契证”由县级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作为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包括“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契证”工本费从提取的契税征收经费中开支。
(二)“契证”采用“×契证×字第×号”的编号方法。其中:“×契证×字”中的“×”字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旗)简称;“第×号”中的“×”字为“契证”号码,编号方法为:年份中的后两位数字+开具契证的顺序号。
(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骑缝章。“契证”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四)“契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征收机关按总局下发的样证格式统一印制。证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纸张的底纹图案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制定。
(五)本证从x年x月x日起使用。
山西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山西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和地的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新农村建设:
1.新农村建设是指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表决同意,建设重新规划的新民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并给予适当补偿。此类拆迁补偿的合理标准:村民现有居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得减少,生活水平不因此下降。
2.新农村建设不会撤销农村建制。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农村拆迁的赔偿:有的人口进行补偿的,有的是根据房屋面积进行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有以下内容: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山西省农村房屋四办法一标准
法律分析:3月2日,省农村房屋建筑“四办法、一标准”专项督导组莅忻调研。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郭新安参加调研并出席汇报会,副市长裴峰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应急、市场监管、住建、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忻府区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督导组一行先后在忻府区河习头村、张野村、东张村、西张村等地,对便民超市等经营性住房的房屋结构、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随后召开汇报会。
郭新安指出,农村房屋建筑质量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研究部署,结合农村实际针对性开展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农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要强化监管力度,主动排查问题隐患,补齐工作短板,确保农村房屋质量与安全。
裴峰指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化推进各项工作。要强化督导,因地制宜,进一步探索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工作落实落细。要树立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