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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安置问题(认定为危房的要怎么解决)

  • 作者: 彭洲江
  • 发布时间:2023-11-04


认定为危房的要怎么解决

:各级政府对已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给与住户自己危房改造的经济上的补助。

1、先让房子里的人都撤出来,疏散完毕之后再将财产转移,优先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再检查房屋可不可以修复,假如能够修复,让它变成正常的房子也是可以的。

3、假如无法修补,则必须依照法律拆除,并要做好相应的手续,且在拆除的时候要保证自身的安全。

4、根据实际情况,对有房屋产权的居民进行安置补偿。

5、危房拆迁以后要依照法规重新建设,则要和有房屋产权的居民签订相应的协议。

6、不管是建造房子的时候,还是建完以后,都要保障国家、集体和产权人的利益,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标准。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拓展资料:怎么鉴定危房呢?

1、查看地基有没有位移的情况,很多地基随着年龄的增加都会出现老化的问题,这就会导致房屋沉降不均衡,从而使结构出现位移、裂缝、扭曲等等。

2、查看柱子、墙面有没有裂缝,假如保护层脱落,主筋就会露出来,有的地方则会出现明显的裂纹,久而久之就会出现墙柱倾斜的问题。

3、检查过梁、拱,过梁的中部经常会出现竖向裂缝或者是斜裂缝,墙体则容易出现水平裂缝和弯曲下沉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危房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政策:

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危房政府怎么解决

危房政府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房子被鉴定为危房,要是危及居住人员,就马上搬离危房,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危房改造。

二、各级政府对已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给予住户自己危房改造的经济上的补助。

三、政府对已经鉴定危房处理: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危房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

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法律依据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农村唯一住房是危房怎么办

唯一住房为危房可申请救助金

住在危房里的居民咋安置?危房咋维修?24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哈尔滨市城市危险住宅房屋安全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危房居民咋安置?

《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整栋危险房屋内的居民应当全部搬离危险房屋,局部危险房屋内的居民应当搬离房屋危险部位。私有房屋的居住人应当自行解决临时居住问题。公有房屋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承租人搬离危险房屋,予以临时安置。危险住宅房屋险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属地区政府可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决定、命令,开展应急抢险,组织人员避险搬离。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或者不配合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有啥安置政策?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危险住宅房屋为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向属地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属地区政府给予不超过同等房屋市场租赁价格50%的临时安置救助金,具体标准由属地区政府制定;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由属地区政府参照当地公租房标准给予临时安置。

危房咋维修?

经鉴定具有维修价值,通过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能够解除危险的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组织维修加固,并向属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监管。房屋所有权人无能力自行组织或没有房屋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代为委托信誉好、实力强的房屋加固单位进行维修加固。

维修费用咋分担?

危险住宅房屋维修加固的费用由政府给予40%的救助补贴,其余费用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占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提取房屋公积金和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维修加固。房屋所有权人无能力承担维修加固费用的,由属地区政府先行垫付,处置结束后依法予以追偿。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房屋,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加固费用。

危房修不了咋办?

经鉴定不具有维修加固价值的危险住宅房屋,在短期内无法进行改造且房屋所有权人无能力自行安全处置的,属地区政府应当制定安置方案,采用货币安置或等额置换等方式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将危险房屋拆除。

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值进行货币回购。

危险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等额置换的,由属地区政府提供安置房源。本区房源不能满足安置需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其他区或市属国有企业帮助提供安置房源。属地区政府应组织对危险房屋现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等额置换安置房源。

异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安置房源综合建设成本价优惠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超出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购买。危险房屋面积较小置换后无法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且房屋所有权人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增加面积的,可向属地区政府申请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房源,超出原房安置面积部分由政府所有,待房屋所有权人经济好转后可优先购买。

危险住宅房屋拆除后的土地收归政府所有,优先作为城市公共服务用途。危险住宅房屋安全处置中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费用,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等五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处置结束后根据土地所有情况进行结算,具体拨付和结算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各区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法律依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危房改造补贴,补贴的数额也是根据房屋危险程度以及修缮工程大小来决定补助金额的。

对于农村建档立卡户、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如果申请危房重新,按每户补贴2万元,如果是修缮加固的,每户补贴2000-6000不等。

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危房的存在,政府加大对危房改造的力度。如果是申请危房重建的困难家庭,在原有的补助2万元基础上再增加0.5万元(市级财政0.4万元,县级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