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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农村建房成本明细表(湖南益阳农村新建宅地不能超过300平包括二楼)

  • 作者: 楚锦俊
  • 发布时间:2023-11-03


湖南益阳农村新建宅地不能超过300平包括二楼

不能超过360

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3、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盖房子,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021年益阳市农村人均住房面积

益阳市2021年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为45.3平方米。

农村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农村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面积总和除以农村居民家庭总人口数的平均值。农村人均住房面积是反映农村住房条件和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谋求发展,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也得到了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住房条件与城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和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益阳市农村村民自建房可以建3层吗

可以。

有关规定适当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占地面积限一百平方米以内。

建筑面积控制在三百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且采用单体户型的,可以建生活附属用房,生活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限二十平方米以内。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第六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乡镇、村人口变化情况以及人居环境现状,兼顾中长期发展需要,尊重村民意愿,科学合理布局,体现地方特色,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滞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生态资源保护区域;(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第九条在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三十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第十二条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第十四条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一)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二)现有住房危旧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三)已分户且无宅基地的;(四)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五)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二)将住房出卖、出租、出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三)因项目建设拆除住房,但已经得到住房安置的;(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材料:(一)建房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五)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领取,并由村民委员会指导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