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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北京装修施工时间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 作者: 向镱文
  • 发布时间:2023-11-03


北京市多少平米装修报建委

装修300平以上就需报建,一般由装修施工单位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消防备案、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具体的报建流程、所需的材料等相关信息大家可咨询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登入当地消防等相关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装修要注意什么

1、我们无论是装修住宅、还是装修办公室等场所时,在装修前都需注意办理好相关手续。例如进行住宅装修时,业主需到物业处办理开工证、施工人员出入证等等。如果装修过程中涉及到了主体改拆,还需进行房屋安全等等。

2、装修房子时,我们还需注意装修时间。大家尽量不要在节假日等大家休息的时间段装修,因为装修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噪音,在这个时间段装修会打扰到他们的正常休息,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装修房子时,大家可要求施工人员做好相关的降噪措施。

3、装修房子时,我们还需注意装修材料的选择,大家尽量使用环保型的装修建材,尽量避免室内甲醛超标。例如选择装修材料时,我们要看产品是否有相关环保认证等。即使选择环保装修材料,室内多少会存在些甲醛,因此我们装修好房子时,不能马上入住,要做好除甲醛的工作。

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室内装修管理条例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房屋管理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划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

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

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

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

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家居装修完工后,购房人没有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装修保证金退还购房人;购房人有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协议约定扣除其保证金,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购房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九条购房人应于家居装修三日前,以适当方式将家居装修的时间、地点、装饰装修企业等情况告之相邻住户。

第十条家居装修施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住用所造成的影响。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家居装修易产生噪声和污染的材料加工不得在住宅楼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应为家居装修材料加工提供必要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家居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

第十三条家居装修使用材料,涉及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应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因家居装修造成相邻房屋及公用部位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以及其它损失,由购房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购房人可向其追偿。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自建、联建和合作建设的住宅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日及以前已批准立项的商品住宅项目,不适用本规定。市规划委、市建委《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首规办秘字[1998]2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

一、楼、地面

1.卧室、起居室、内走道、阳台

要求: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面层全部设计到位。

条件:不论面层用任何材料,施工至少做到:现浇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赶光,预制砼楼面35mm厚细石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2.厨房、卫生间

要求:卫生间必须设计防水。

条件:做完防水层和保护层。

二、墙面

1.卧室、起居室、走道等

要求: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位。

条件:做至基底,刮耐水腻子。

2.卫生间

要求:基层做刚性防水,面层贴瓷砖。

条件:做完防水。

3.厨房

要求:基层做防潮。

条件:基层做防潮。

三、踢脚

要求:按100-120mm高,与墙表面平。

条件:不抹灰只提供结构面,不做踢脚;

抹灰:100-120mm高水泥踢脚与墙基底面平。

四、顶棚

要求:按刮腻子喷浆设计。

条件:刮耐水腻子。

五、户门

要求:符合防火、防盗、隔热、隔声规定,设计一次到位。

条件: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六、内门

要求: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规格、数量,满足使用要求。

条件:全部内门至少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

七、外窗及有关部件

1.外窗(包括通往阳台的落地门窗)

要求:完成外窗全部设计工作。

条件: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2.窗台板

要求:按业主要求设计。

条件:做水泥窗台。

3.窗帘盒轨

要求:按业主要求设计。

条件:墙面内保温做法时应留出预埋铁件并标明位置;外保温做法时,不留埋件。

八、卫生间

要求:一次设计到位,并提供各专业管线综合图。

条件:所有卫生洁具均不装,冷、热水管按设计将管道接至卫生间预留接管位置(并安装截止阀门)。防水层以下污水管均应安装到位。

九、厨房

要求:按照洗、切、烧工艺设计到位,设备齐全,设排油烟、排气道,提供各专业管线综合图(包括煤气管线,煤气表为低锁表)

条件:排气竖管必须施工到位。燃气热水器的冷、热水管经水表安装至卫生间。燃气管安装至接灶具支管的转心阀门(含阀门)不装灶具;煤气表宜按低锁方式设计安装。污水管除与洁具相连短管外均应安装到位。

十、非承重的分隔墙

要求:提供可选择的分隔墙位置和选材并按规定提供各种线路和开关点位置等的全部设计图纸。分隔墙应规定重量限制。

条件:分户墙,厨、卫间隔墙必须安装。并在预安装非承重墙部位预留配电、电讯等管线及接线盒。

十一、阳台

要求:设计荷载不小于250Kg/m2。

封阳台栏板高度应与窗台高度一致(900mm高),室内外地面高度一致。

不封阳台时,900mm高度以上应作横向栏杆并考虑封阳台的条件和排水设施。

条件:阳台栏板内面和楼面做法与房间内部规定相同。

十二、空调器支架

要求:完成空调器定位、管线、支架、托板全部设计。

条件:按设计一次施工,孔洞预留。

十三、暖气片

要求:按设计到位。

条件:按设计安装到位。

十四、照明灯、灯具及控制开关

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内走道、阳台等

要求:按规范要求设计。

条件:可按简易灯具安装。未安装内隔墙的,灯具及开关可不安装。但应在可能安装非承重墙部位预留接线盒。

十五、插座(含一般插座,空调专用插座,卫生间浴室的专用插座,电冰箱、食品加工器具、洗衣机插座等)

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厨房、内走道、阳台等

要求:按规范要求设计。

条件:按设计安装到位。未安装的非承重墙,其管线及插座可不安装。但应在可能安装非承重墙部位预留接线盒。

十六、电视及电话插座

起居室、卧室、卫生间

要求:按规范要求设计。

条件:按设计安装到位。未安装的非承重墙,其电视、电话插座可不安装。但应在可能安装非承重墙部位预留接线盒。

十七、消防设施

要求:按规范要求设计。

条件:按设计安装到位。

十八、户内跃层楼梯

要求:按业主要求设计。

条件:钢筋砼楼梯,踏步做到基层,木钢楼梯做到踏步基层,扶手一律不做。

北京装修施工时间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12:00,14:00-18:00,节假日不得进行装修。

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按照北京市建委、市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发[2001]616号),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

扩展资料: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百度百科

北京住宅区管理规约公开征求意见“双过半”即可用维修金

12月30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的《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于此前规定,新的管理规约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紧急情况下应急预案的内容,并将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降低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大会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规约的修订是健全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物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管理小区事务,激发基层治理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谁来当物业“管家”、业主委员会由谁构成、房屋漏水是否要申请“大修金”……住宅小区的许多事儿,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如何争取“最大公约数”?管理规约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九大事项,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

其中,业主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比于此前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新的管理规约对表决门槛有所降低。

“根据《民法典》关于业主表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管理规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修订将大幅降低业主表决的门槛,有利于形成共同决定。

同时,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规约首次将“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纳入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对于这2个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在小区内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历来是管理规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除了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规定、有序停放机动车、遵守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之外,相比于此前规定,新的管理规约特别增加了垃圾分类和促进文明行为的相关内容。

规约中提出,业主应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不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遵守《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物业服务企业临时撤场导致小区进入失管状态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此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内容也被写入新的管理规约中。

规约提出,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