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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修缮的最新规定(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2020)

  • 作者: 周祁萱
  • 发布时间:2023-11-02


房屋修缮规定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2020

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JGJ/T112-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CJJ/T53-93)同时废止。与原行业标准《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相比,该《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不同修缮方法的相应施工要求,补充了树根桩、锚杆静压桩加固及房屋纠偏的施工要求;补充了砌体修缮补强和防潮层(带)的修缮方法;

《标准》涉及到民用建筑地基与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防水、装饰装修、门窗、楼面及地面、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方面。

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序号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

1保洁费3元/户.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2生活垃圾清运费2.5元/户.月京价(收)字[1999]253号

3保安费5元/户.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合计126元/户.年

4绿化费0.055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5化粪池清掏费0.025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6普通住宅管理费0.292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7普通住宅小修费0.152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不含户内部分

8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0.083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7]196号

9电梯运行维护费1.347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6]274号

10高压水泵运维费0.063元/平米.月京价(房)字[1996]274号

11电梯代验费0.023元/平米.月京发(改)字[2003]1992号

小计2.04元/平米.月

12营业税0.107元/平米.月京地税营[1997]386号费用*5%

13教育费附加0.003元/平米.月教育附加暂行规定86年4月28日发布(营业税*3%)

14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0.007元/平米.月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暂行规定国发(1986)19号(营业税*10%)

合计2.157元/平米.月

一、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收费表中的京价(房)字[1997]196号、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已经废止,请物业的人提出符合国家法规的依据出来。

二、以下疑问以物业能对上述收费依据提出合理的解释情况下提出

1、保洁费

根据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的规定如下: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根据上述要求,个人感觉你们的服务不合格!

2、保安费

根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如下:

收费标准:3—5元/户?月

服务内容: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服务标准:

(1)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

(2)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

(3)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

(4)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

(5)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备注: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除了看到进口有人发条、出口有人收条外,其他不清楚,请物业公布你们的保安制度和人员配备等

3、绿化费

根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如下:

收费标准:0.55元/平方米?年

服务内容: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服务标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本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花卉缺株在5%以下。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备注:绿化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根据这个计算,应该是0.0458元/平米/月,看来你们是上浮了,那请公布小区红线面积、绿化面积数值和图

4、普通住宅管理费

根据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如下:

收费标准:

(1)一般住宅为2.40元/平方米?年

(2)乙类住宅为2.82元/平方米?年

(3)甲类住宅为3.50元/平方米?年

服务内容:

(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

(2)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

(3)计算房租。

(4)建立房屋管理帐册、档案。

(5)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

(6)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

(7)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8)组织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

服务标准:

(1)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2)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整准确。

(3)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15%。

这个我不懂,我们难道是甲类住宅?如果按一般住宅的话,这项应该是0.2元/平米.月

5、电梯运行维护费

6、高压水泵运维费

这2项最迷糊,请物业提供:电梯型号,楼单元面积,水泵数量等。

根据物业提供的依据京价(房)字[1996]274号,还有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的服务规定如下:

住宅电梯服务标准

1.设服务标志牌、服务公约、司机守则、乘梯须知、意见簿。

候梯厅须悬挂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牌上应标明:运行时间,维修保养时间,值班室地点,管理单位名称,监督电话。

2.保证运行时间。

住宅电梯均实行24小时运行制。每天6:00-24:00时连续运行不间断,24:00-6:00时有司机值班,住户特殊用梯随叫随到。

3.保证文明服务。

司机须做到挂牌上岗,礼貌待客,用语文明,着装整洁。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国家房屋修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房屋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房屋修善的工程分类:

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翻修工程。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