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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书价格调整(预算调价怎么调)

  • 作者: 沈彦赫
  • 发布时间:2023-10-29


预算调价怎么调

预算调价方法如下:

1、少担风险,增大报价。对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场地狭窄或地处闹市或交通要道),造价低的小型工程,自己施工有专长的小型工程,报价可高些。对工程比较复杂的项目,没有把握的项目,也可采取增大报价来减少风险。

2、活口报价,在工程的报价中留下一些活口,表面看报价较低,但在投标报价中附加多项备注,留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其结果不是低标而是高标。

3、运用多方案报价法,是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个投标方案进行报价,即在投标文件中报两个价,按原工程说明书和合同条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果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件可作某些改变时的另一个较低的报价(需加以注释)。

在做工程预决算的时候,能否改变定额书中的 消耗量和单价

首先要说,您这样作是不合理的,谈不上违法,但是违规。

1、双方的施工合同如何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2、在履约的情况下,定额中的单价可以调整,但要根据调价文件规定的调整幅度。

3、材料消耗量一般不得调整,如工程量有变化,材料消耗量应根据变化工程量,按定额规定消耗量调整。

补充:就您所讲的情况,无论是清单或定额计价,基本相同,如作为结算,清单更严格。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五)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办法执行。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可按本办法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七)人工费调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执行。

五、严格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制定及投标报价的评审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

附: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附件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l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干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即调整(95-70)=25元/单位,扣除报价低于基准价(100-80)=20元/单位部分,最终调减(25-20)=5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整(125-105)=20元/单位,扣除报价高于基准价(110-100)=10元/单位部分,最终调增(20-10)=1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

如某项工程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如其中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

如施工期为5个月,对比基准价,各月该材料的信息价涨幅或跌幅依次为15%、10%、20%、5%、-10%,则平均涨幅为(15%+10%+20%+5%-10%)/5=8%,则调增100×(8%-5%)=3元/单位。

材差调整费用是指因招标文件指定材料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涨落而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费用。这里所指的材料是广义的,还包括劳务、运输、外汇或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一套完整的工程预算,因该包括如下内容(土建工程预算,定额计价):

1、预算书封面,预算工程名称、总造价、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批单位等

2、价格汇总表,包括经济技术指标分析

3、预算编制说明

4、建筑工程取费程序表

5、预算编制说明,

6、工程量计算表,包括计算表达式

7、预算书

8、价差调整表,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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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

以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0.4.1?变更估价原则:

(1)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特殊情况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上这是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一般不会更改,合同双方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扩展资料:

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工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一、固定综合单价

1,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按投标时的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基本都是这样签订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就是按施工图纸、会审、变更、签证等按实际计算。固定综合单价也不是说是一成不变的。

2,与投标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且价格也无变化的则执行原投标固定综合单价,施工内容不变但主材价格重新定价的则置换主材价格(调换材料价格中的材料的数量应该是定额含量),施工内容变化时清单项目中有增加或减少的施工内容则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内容调增减。

3,原清单没有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清单的本意是这无清单的项目要签证确认综合单价,而现阶段实际都是结算时按合同执行消耗量定额)套定额,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时期造价管理,这就需要把这部分的施工内容按实际施工时期划分形象进度,

4,需要甲方、监理认可。形象进度按实结算的工程一般都会办理,而清单结算的工程对这方面还不够重视,大部分工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标时的造价计入结算。

5,而措施费一次性包死虽然按新的清单计价办法允许调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约定是包投标清单、还是施工图纸、还是整个工程,现在的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通长意义上不论变更增减均不调整。但是如变更太大,原4层楼现变更为2层或2层变4层,措施费变化太大,就肯定需要双方协商看怎样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怎么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