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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房屋修缮(房屋修缮的具体内容)

  • 作者: 周璐
  • 发布时间:2023-10-27


房屋修缮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89年7月8日第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占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房屋修缮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府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

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末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经2004年6月29日第37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号,1991年7月8日发布)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6号,1993年2月4日发布)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1995年8月7日发布)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1995年8月7日发布)5.《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1996年7月1日发布)6.《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4号,1996年7月17日发布)

古代修房的叫什么

古代皇宫中管理房屋修善的部门叫什么

秦代称将作少府,

西汉称将作大匠,汉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改称将作大匠,职掌宫室、宗庙、陵寝等的土木营建,秩二千石。

东汉、魏、晋同,南梁称大匠卿,北齐称将作寺大匠,隋代至辽多称将作监大匠。

宋唐复大匠、少匠复名。

辽南面官均为将作监,设监及少监。金不设。

元代设将作院院使,掌金、玉、织造、刺绣等手工艺品的制造。

明初曾设将作司卿,未久废,并其职于工部。

清朝不设此官。营造司是清内务府所属机构。初名惜薪司,顺治十八年(1661)改内工部,康熙十六年(1677)改营造司。掌宫廷缮修。

房子装修在古代叫什么

房子装修在古代叫修缮

古代称房屋是什么?

水榭是临水的建筑!

小筑是雅称也是指房屋!

房屋还可视其建筑方式称为楼、台、亭、阁

普通称呼由茅屋,竹楼等等

古代称第一房叫什么

如果是普通百姓,第一房就是妻子,往后都是妾。

我国古代老百姓是不随便称自己的妻子为“太太”的,他们对自己的妻子多以“贱内”、“内子”、“拙荆”、“糟糠”等谦词称谓,这些就类似我们今天的“爱人”、“夫人”、“老婆”、“老伴”等称呼。如今这些谦词离我们越来越远了,但古代人的涵养和谦逊之态,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古代染房叫什么?

染坊,指中国旧时经营丝绸、棉布、纱线和毛织物染色及漂白业务的作坊。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行业。起源很早,唐已盛行。旧时称为“查青邱”,江湖上谓之“悲丝朝阳”或“浸润朝阳”,称染匠为“赚趾”。

古代的房间叫什么名字

在古代,馆是招待宾客居住的房屋

水榭是临水的建筑!

小筑是雅称也是指房屋!

房屋还可视其建筑方式称为楼、台、亭、阁

普通称呼由茅屋,竹楼等等

一、以故宫为例,原因:

故宫位于北京市中心,旧称紫禁城。于明代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成,是明、清两代的皇宫,汉族宫殿建筑之精华,无与伦比的古代建筑杰作,世界现存最大、最完整的木质结构的古建筑群。故宫全部建筑由“前朝”与“内廷”两部分组成,四周有城墙围绕。四面由筒子河环抱。城四角有角楼。四面各有一门,正南是午门,为故宫的正门。被誉为世界五大宫之首(北京故宫、法国凡尔赛宫、英国白金汉宫、美国白宫和俄罗斯克里姆林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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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房屋是用什么造的?

我国的古建筑以木结构为主.

在奴隶社会以前就有使用木骨架涂泥,土坯砖,夯土做房基等方法

周代开始有瓦的使用,是类似陶器的制作.从此建筑形态摆脱茅茨土阶的贰段.

春秋开始有砖的使用(青砖),汉代有大量砖石用于墓的营造,另外各朝皆有砖石塔,桥梁等,普遍用于民居建造已经是明代的事了.

明代硫璃面砖也较普遍.

总的体系还是木结构

古埃及多用石料;

两河流域多用粘土,夯土筑台起拱,烧砖等等;

爱琴海也就是古希腊主要用其盛产的大理石,古罗马时期有了天然混凝土的使用,其主要成分是一种活性火山灰,加上石灰和碎石之后,凝结力强,坚固,不透水.

当然无论中外,简易的民居还是会用茅草屋

海边的房屋在盛产石料的地区一般用石料建造,抗潮溼,风力,以及腐蚀.

炎热的地方会用竹,也有木屋.

有个古代故事关于修房子只修二楼

从前,有个有钱人,他生来愚蠢,又不愿意读书学习,却自以为是,骄傲得很,常常干出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来。

有一次,他到另一个有钱人家里去做客,见到人家的府第是一座三层楼的楼房,高大威风,又宽敞壮丽,看上去很是阔气不说,站在三层楼上,还能看见远方美丽的景致,真是妙极了。他心下不禁十分羡慕,想道:要是我也有一幢这样的三层楼房,那该多好啊!我也可以站在我的三层楼上,喝茶观景,要多惬意就有多惬意!

要盖楼房,钱自然是不愁的。他回到家里,马上叫人请来泥瓦匠,吩咐道:“给我建一座三层楼房,越快越好!”

于是泥瓦匠立刻开始动工,打地基、和泥、垒砖头,开始修建楼房的第一层。

有钱人天天跑到工地上去看,头几天地基打好了。又过了几天,垒了几层砖。再过几天,砖垒高了一点。有钱人想楼房都快想疯了,而今过了这么些天,他的楼房还没影子,实在等得不耐烦了,就跑去问泥瓦匠:“你们这是建造的什么房子啊,怎么一点也不像我要的楼房呢?”

泥瓦匠答道:“不是照您的吩咐在建楼房吗?这就是第一层了。”

有钱人又问:“这么说,你们还要修第二层罗?”

泥瓦匠奇怪地回答:“当然了,有什么问题吗?”

有钱人暴跳如雷,勃然变色道:“蠢东西,我看中的是第三层,叫你们修的也是第三层,第一层、第二层我都有,还修它作什么?”

这个有钱人真是可气又可笑,没有第一、第二层楼房,哪里来第三层呢?做事情要踏踏实实,打好基础,否则我们的理想就好像这个有钱人的空中楼阁一样,永远是虚幻的东西。

古代人的房子叫什么

古代对于酒厂的称呼通常是“XX坊”、“XX窖”(老窖、国窖等),至于酒厂老板家的房子,由于有钱,自然还是会称之为“XX府”或“XX宅”,只是这前面的“XX”或许多半会跟他们家所产的酒名有关。

当然了,你也不能排除有些富商出于自谦,依然称自己的府邸为“寒舍”的。呵呵!~O(∩_∩)O~

PS:《中国古代对房子的称谓》

宫:古代帝王的住所或神庙,前者如:故宫,后者如:雍和宫。

殿:高大的房屋,特指供奉神佛或帝王受朝理政的房屋,前者如:大雄宝殿,后者如:太和殿。

室:房屋或内室。前者仲长统《昌言·理乱》有句:豪人之室,连栋数百。后者《礼记·问丧》有句:入室又弗见也。

府:旧指大官、贵族的住宅,今指国家元首办公或居住的地方。前者如:贾府,后者如:总统府。

邸:高级官员的住所,如:官邸。

宅:居住地方。《韩非子·诡使》有句:无宅容身。

厢:正房两侧房屋,如:西厢房。

宇:屋檐,后泛指房屋。《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句:各安其宇。

院:院子,如:四合院儿。

牌坊:上刻题字宣扬忠孝节义,标榜功德的门洞式建筑。如:贞节牌坊。

阙:宫庙、墓门前记官爵、功绩和装饰之用的双柱楼观,如:宫阙。

塔:用来藏舍利和经卷的建筑,以方形、八角形为多,如:大雁塔。

刹:佛塔和佛寺的统称,即佛教的寺庙,如:古刹。

寺:僧众供佛的处所,如:少林寺。

庙:奉祀祖宗、神佛或前代贤哲的处所,如家庙、土地庙、孔庙。

祠:比庙规模小一些的建筑,如:宗祠。

观:道教的庙宇,如:白云观。

庵:尼姑住的佛寺,如:尼姑庵。

陵:帝王的墓地,如:明十三陵。

城:都邑四周防御的城垣,如长城。

堡:围有土墙的城镇或乡村,如吴堡,读“补”音。

亭:有顶无墙的小型建筑,如:醉翁亭。

坛:古代举行祭祀、誓师等大典用的台,如:天坛。

楼:二层以上的房屋,如:岳阳楼。

榭:建筑在台上的房屋,如:水榭。

阁:四周设栏杆回廊的楼,如:滕王阁。

廊:屋檐之下的过道,如:九曲回廊。

轩:有窗的长廊或小室,如:惜抱轩。

古代人的房子叫什么

茅屋、宅、居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

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修缮的特点是什么

房屋修缮工程除与新建工程具有单件性、露天作业、工程地点流动等共同特点以外,还具有施工作业面受限,施工场地分散,连续作业性差,不可预见因素多,施工机械利用不平衡等特点。而且,房屋的年代各不相同,结构形式和用料标准亦各不相同。

一、房屋修缮工程具有单件性的特点

房屋修缮工程是对原建筑物的修缮,其特点是固定在某一个地点,工作对象单件。由于修缮内容的不同,故而修缮方案和施工措施,必须针对某一建筑的特殊情况进行指定。视各种条件的差异和客观实际需要,编制修缮技术方案及施工技术措施,包括施工技术方案、劳动组织形式、生产施工工艺、建筑材料选用等。

二、房屋修缮工程具有部分露天作业的特点

房屋修缮工程除室内修缮项目外,有许多修缮项目为室外露天作业,它受自然天气和季节变化的影响,所以房屋修缮工程应针对其特点,制订相应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以确保工程施工工期和质量。如夏季施工中浇捣混凝土和抹灰砂浆的养护措施;冬季施工中浇捣混凝土和抹灰砂浆的防冻技术处理;多雨季节施工中的防雨措施等。

三、房屋修缮工程具有工程地点流动的特点

因为房屋是建在各自固定的地点,所以房屋修缮工程不能在单一固定的场所内施工,势必产生施工生产的流动性。由于施工环境不同,施工临时设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安排也各不相同。如居住街坊小区、沿街房屋、景观道路房屋、厂区车间、办公楼等修缮工程,因环境不同和市容管理的要求不同,其施工临时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不同,应根据情况具体安排。

四、房屋修缮工程具有施工作业面受限制、施工场地分散、连续作业差的特点

房屋修缮工程是对现有房屋进行修缮,房屋修缮内容根据施工设计方案确定。因此,施工生产受房屋修缮内容、结构形式和内部分隔的限制,修缮工程施工效率明显低于新建工程的施工工效。同时房屋的修缮部位、修缮内容各不相同而使施工连续作业性差,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能按新建工程,以理想的流水步距和流水节拍进行组织设计。从而形成房屋修缮工程特有的施工组织设计,修缮工程施工中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没有一定的固定模式,必须视实际情况而定。

五、房屋修缮工程过程出现不可预见因素多的特点

房屋修缮工程往往由于原房屋技术资料不齐全,隐蔽工程情况不清等原因,造成修缮过程中可变因素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也多。房屋结构性项目损坏先期不能被发现,在房屋修缮施工过程中,各种潜在的问题才会发现,如:木屋架头子或桁条头子腐烂,木构件的白蚁虫蛀,钢筋混凝土柱、梁、板裂缝,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不清楚等,这些问题都难以预测,因而在施工期间,往往会造成施工技术方案多变,影响施工工期。所以,房屋修缮工程过程出现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特点是房屋修缮工程普遍现象。

六、房屋修缮工程受业主或发包方要求和周边环境限制的特点

目前许多房屋修缮工程要求在不影响企业生产、营业或居民正常居住的条件下进行,故而施工作业必须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宾馆修缮在不影响营业情况下,一般按楼层面由上而下安排施工,又如生产车间修缮在设备没有搬迁条件下组织施工,居住房屋修缮空间小且在保证居民正常生活情况下进行施工等。部分工程因受相邻房屋限制或者周边业主提出施工应在没有震动、噪声干扰等要求下进行,若原方案采用机械施工时,则改为手工作业,从而影响了工作效率。

七、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机械利用不平衡的特点

房屋修缮工程不同于新建,受修缮项目内容、修缮规模、施工方法、周边环境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往往在使用施工机械时其利用率不平衡。有些项目施工机械利用率不高,有些部位根本无法使用施工机械,因而产生施工机械使用的不平衡。房屋修缮工程中施工机械配制,视修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组织和管理施工产生中予以考虑。

八、房屋修缮工程中房屋的年代、工程结构形式和用料标准各不相同的特点

由于房屋建造年代的不同,形成了房屋类型多样,结构形式和用料标准各不相同的特点。需要修缮的房屋面临时间跨度大,修缮项目繁多的特点,有旧式石库门房屋、新式里弄房屋、花园住宅、职工住宅、公寓、办公房、宾馆、厂房、医院、学校、影剧场等。使用材料品种有传统砖瓦材料、油漆材料,有现代的轻质材料和装饰材料,有些材料根据修缮项目的要求须特别定制。尤其是优秀近代建筑修缮,许多施工工艺和建筑材料的选用与现代建筑修缮相比,均存在明显的差异。

简单地说,房屋修缮工程的特点如下:

(1)单件性强;

(2)体积庞大,部分露天作业;

(3)修缮对象固定,施工作业流功;

(4)跨时代的房屋修缮;

(5)施工地点分散及土程地点狭小,施工机械利用率低;

(6)受用户影响而使施工作受限制。

特别是还有古建筑房屋及构筑物的修缮,具有结构复杂、技术要求严格、工艺精致、质量要求高和零星分散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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