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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执行标准与规范(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 作者: 周松翔
  • 发布时间:2023-10-26


危房的鉴定标准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扩展资料

危房又称危楼,是“危险楼房”、“危险建筑物”的简称。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业主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房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楼宇安全和房屋外观的统一美观,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对本小区房屋装修有的关事宜特作公约如下。

(一)报批程序规定:

1、住户应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的装修范围进行室内装修

2、业主应提前5天向物业公司申报,祥细、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经物业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二)装修管理要求

1、不得拆改原房屋的墙、柱、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

2、不得凿穿地面和房顶的水泥层。

3、不设置室外晾衣架,不得改动门窗,保持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4、装修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倾倒指定的地点。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堆放。

5、严禁将垃圾倒入下水管道或将生活污水由雨水管道排出。

6、在装修施工中要采取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7、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定。

8、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随意改动水、电管线走向。

9、装饰装修时,在各供水、供热管的接头、活节、阀门、分水器位置和卫生间棚顶要设置检修口,便于事故的及时处理,否则一切后果由业户负责。

10、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7:00---12:00,下午14:00--19:00时间内进入,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三)押金及保证金

1、业主入住装修前向物业公司交付一定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施工中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的,物业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罚部分乃至全部押金和保证金的处罚。

2、装修施工结束后,由物业公司派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未违反公约及物业辖区其它管理规定之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和公共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将如数退还押金和保证金。

(四)验收

1、装修工程完毕后,住户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处将派人进行查验。

2、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处验收人员在《装修申请表》上验收栏内签名,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3、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给他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害的,必须照价赔偿。

4、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污染的,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5、因装修施工造成外墙破坏、污染的,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五)管理权限

1、住户装修管理由所属辖区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2、任何人均无权批准超过本规定之装修行为。

3、如施工队违反本规定后,不听从物业公司的劝阻和安排,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行为及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市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维护市场和商户的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请您在进入装修前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装修申报登记

1、当您需对店铺进行装修作业时,必须提前办理装修申请手续,装修申请手续须商户和装修单位负责人到运营管理中心填写《装修申请表》。

2、装修公司申请进场手续、申报装修时,装修单位须提供装修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装修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的复印资料。

3、提供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包括:

(1)装修效果图(包括室外立面效果图);

(2)施工图系列(见附件);

(备注:其中电路施工图必须注明总用电负荷及电路系统图)

二、装修审批

1、运营管理中心对提交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凡符合基本要求的当天完成;对不符合要求的明确提出整改建议。

2、批准后,装修单位须办理以下进场施工手续:

▲签署《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装修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间;

▲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15元/证(工本费5元,押金10元)

▲装修垃圾清运费: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装修电费:商户自行缴纳装修店铺电费。

▲每间商铺配备3KG灭火器不少于二具。

三、装修管理

(一)装修施工要求

1、商铺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禁止擅自拆移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墙体、门窗)及设有暗敷专业管线的内隔墙。

3、严禁拆卸、移动和损坏商铺内消防设施,装修时所刷涂料、油漆等不得污染消防设施、地面等。

4、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确保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拆除、更改、移位任何消防设施设备。

6、未经批准严禁更换超出原设计开关的容量进行更换室内总开关,装修用电每间总负荷不得超过10千瓦,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7、装修电线电缆必须采用武汉电线电缆二厂免检产品“飞鹤牌”阻燃线

缆,照明线路、插座线路要求不低于2.5㎜2,插座线路必须进行接地保护且不低于2.5㎜2。餐饮插座电线建议用4㎜2阻燃线,空调、电火锅应独立插座,并使用4㎜2阻燃线。

8、电气线路必须使用KBG金属阻燃管铺设,线头严禁外露,电气线路各接头处必须使用金属接线盒。

9、装修施工用装修材料必须使用合格的、环保的、符合消防要求的正规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装修木质材料必须按消防规范及装饰规范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处理。

10、商铺吊顶可进行局部造型,但必须使用轻钢或铝质龙骨及石膏板,若需木质天花或其他装饰木板必须涂刷防火涂料,并且天花应预留不小于500㎜×500㎜的检修口若干,但所有吊顶不得阻碍消防设施及空调通风口,超总面积40%吊顶的装修,烟感、温感下移至吊顶部;超50%面积吊顶的,必须将喷淋头改为下喷形式。

11、装修期间,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氧焊、煤气瓶等,如施工确实需要,须报审批并发动火证,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2、商铺需做广告招牌(灯箱等),须书面向提出申请,并提供广告内容及平面图、效果图,经审核批准后按统一尺寸要求方可设立。

(二)装修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单位因施工所造成公共设施、他人人身财物之损毁或伤害,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2、装修施工人员须按要求配戴出入证;施工人员须与出入卡铺号相对应,不得窜铺施工作业。

3、商铺装修施工,必须按每40平方米配一只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如确需使用天那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辅助装修的,当天使用当天清离,不得在室内储放。

4、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于乱堆放、乱弃装修垃圾的,物业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由物业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单位或业主、商户承担。

5、装卸、运送物料、淤泥、废料、垃圾等,必须并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6、装修中使用电梯,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电梯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修复、赔偿等处理。

7、装修工接电、接水必须在运营管理中心指定地点,不得私自在外驳接临时用电、用水。

8、在营业时间内及正式运营区域施工,必须用彩条布等封闭围合材料进行防护遮围,避免噪音、粉尘污染环境,每日完工后,应关好室内水源及电源以免发生意外。

9、装修过程中运营管理中心、物业部人员需随时进行现场巡查,每日运营、物业部各部门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巡视,并在《装修巡查签到表》签字,以确保装修工作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项目进行。

(三)装修施工期时间管理规定

1、装修工期一般控制在15天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延长工期手续;

2、正常施工时间: 8:00-17:30

3、如需夜间施工,当日下午16点前,须到装修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加班证》,每人一证,每证5元,当日有效。

(四)装修验收

1、装修单位需在完工后一至两个工作日内向运营中心提出验收,填写《验收审核表》。

2、由楼面经理、物业主管、安保中队长、工程班长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对商铺装修项目进行验收。

3、经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审核表》签字确定。装修单位在装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到运营中心办理装修押金退款手续。如无违规情况,将不计息全额退还装修押金。

4、验收不合格的,由运营中心下达《装修整改通知书》,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如三次验收不合格,将扣除全部装修押金。

5、装修商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四、违章装修处理

1、装修单位需将《装修许可证》张贴在商铺内。施工人员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内逗留,禁止大声喧哗、打闹、赌博、饮酒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2、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装修的,按每天100元进行处罚。

3、不得损坏顶部各项设施设备,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4、严禁在商铺内搭建暗楼、仓库等,违者责令停工并给予1000元的处罚并报消防部门处理。

5、禁止私自拆卸、移动、损坏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如有违者应照价赔偿,并对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6、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私自动火作业的,一律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7、装修产生的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清理堆放到我司指定的区域后,违者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房屋工程维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房屋修缮工程管理,使房屋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关于房屋修缮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预(结)算经费控制要求

(一)计划工程预结算

公司维修部根据领导批准的维修经费和专项维修经费计划,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或技术部门做出工程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出计划经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确实需要突破预算时,必须由施工部门提交增项经费预算报告,经审核,并报公司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其工程超支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二、工程设计要求

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建筑安全等工程设计要求,并按行业规定提供图纸资料的标准份数,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在施工中,如确需变动工程内容或施工要求时,必须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并报公司领导审核。如属于设计单位责任未办理该项手续,可酌情核减设计费。设计费的取费办法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工程施工要求

(一)施工前相关手续

1、签订《基础设施维修工程协议书》。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要深入现场,明确施工任务。

2、施工前必须办理《维修工程任务单》(其中日常小修和瓦、木、水、电、屋漏等规定价值内小项目零星维修工程除外)。对于突发性应急抢修,或不需要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的维修维护等工程,由维修部严格按要求施工或监督施工。

(二)施工过程要求

1、加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成立工程监督检查小组,或配备监督检查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数量关,确保安全施工。

2、做好施工记录。施工单位要配备人员做好施工记录,其内容如下:

(1)工程实际使用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规格等;

(2)工程实际工作量;

(3)隐蔽性工程施工质量及检验数据资料和有关负责人员的签字手续;

(4)其它重要事项。

3、办理《工程补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动工程内容或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补充协议》。

四、工程验收要求

(一)工程验收组织

由施工单位、维修部、用户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

(二)办理《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验收书》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上述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验收书》,并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存档。

(三)验收提交的资料

1、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2、《工程协议书》、《工程任务书》、《工程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

3、工程竣工图纸或工程施工方案说明及设计变更材料;

4、技术交底记录或现场施工纪录;

5、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记录;

6、材料、构件检验及设备调试等资料;

7、其它重要的工程技术资料。

房屋维修或房屋修缮有什么区别

维修是比较大的修整,修缮是小修。

房屋维修范围包括:

房屋维修是指影响到入住安全,如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

房屋修缮:不影响入住安全,如整栋门共用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

扩展资料:

城市房屋维修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城市房屋修缮规定-百度百科

房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浅析房屋建设安全管理】

摘要房屋建设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人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加强房屋的安全建设成为施工者和管理者的首要解决问题。

关键词房屋建设;安全;管理;原因

中图分类号TU7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194-01

目前我国正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城市房屋建设速度加快,但由于管理不善、人为因素等种种原因。我国各地房屋建设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伤亡率居高不下。如何完善建设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是目前我们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首先,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其中大多数为民宅、学校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这些危房改造难度很大。其次,房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不完善,出现漏洞,选用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过程管理不严格,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再次,房屋建成以后,人们按着各自的需求,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的设计使用用途,使房屋受到损害,造成安全隐患,严重的发生安全事故。然后,建设过程中人员流动大,露天高空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改变。以及,建筑物有可能遭到地震、水灾、飓风等较大的自然灾害的破坏。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均会不同程度地削弱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

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1)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工作,要按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强化建筑材料检验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达到验收要求。

2)房屋安全问题是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只有政府加强管理,引导正确使用房屋,才能达到既满足需求又保证房屋安全的目的。基本建立了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为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各地政府和国家可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

3)建立在科学人生观基础上“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反映了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和企业管理文化发展的新理念、新态势,它使得管理科学理论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完善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中的用人机制,加强人员岗位培训,建立企业内部轮岗制度,加强安全员与施工员和技术员的轮岗交流,促进不同职能的员工进行交流,为避免施工过程中人员受伤,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细致周到。

4)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险房屋治理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5)加大普及全民房屋安全意识的力度,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管理中心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调房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的配合,群众自主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加大前期监控力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6)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对技术文件、报告、报表的审核,是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的重要手段。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开工前检查、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成品保护检查。此外,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操作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跟班或追踪检查。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有观察法、测量法和试验法三种。观察法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手感检查和运用工具进行音感检查。对于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则可采用镜子反射或灯光照射的方法进行检查。测量法是通过现场实测数据和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允许偏差对照,来判别质量是否合格。试验检查是指必须通过试验手段,才能对质量进行判断的检查方法。如对桩或地基的静载试验,确定其承载力;对钢结构进行稳定性试验,确定是否产生失稳现象;对钢筋对焊接头进行拉力试验,检验焊接的质量等。

7)现场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人是工程施工的操作者、组织者和指挥者。人既是控制的动力又是控制的对象;人是质量的创造者,也是不合格产品、失误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制造者。因此,在整个现场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以人为中心,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从事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源和人员资格做出规定。技术复核制度。包括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体系和做好施工过程技术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失误,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不合格,施工工艺、施工方法错误,施工组织、指挥不当等责任过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或造成工程倒塌、报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都是工程质量事故。

建立和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有关人员进行质量事故的识别和评审,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并制定处理质量事故的措施,经相应责任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处理,并经相关部门复核验收。通过不断改进网络计划,寻求最优方案,以求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计划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保证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筑物在服役期内安全使用的保障。针对目前管理的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安全管理体系,对保护建筑业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对每个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在“以人为本”的角度进行施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