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翻建共有房屋违反哪些法律(农村房屋翻建的法律规定)
- 作者: 祈雅玄
- 发布时间:2023-10-25
想翻建农村老宅,却被告知不能随便翻建,需要走哪些程序
宅基地在农民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居住场所,也是内心所属的一种寄托。
宅基地是我国农民建房居住的必要基本条件,同时也享受着与宅基地相关的各种政策优惠。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2017年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随意改建,必须经过批准!如果私自重建房屋,违反规定,不仅要交罚款,还会影响确认房屋的权利,所以损失不大!针对这个问题,很多农民都有很大的疑问。
宅基地是用来建房的。为什么他们不能重建自己的家园?我们来看看哪些情况是不能重建的。是什么原因!
一、超出规定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在农村,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当初集体分配的宅基地面积那么大,重建时却超过了宅基地面积,甚至占用了公共土地。宅基地的使用必须有一个标准,所以我们的农民重建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
二是为了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现在很多农村都建了楼,农村施工队伍在技术和土地承载力计算方面都不是很专业。有些地方甚至有三层高层建筑,在农村高层建筑中缺乏施工技术和经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第三,防止土地纠纷宅基地改造必然会涉及到周边土地。在农村,由于宅基地的界限,出现了很多纠纷,甚至打架斗殴。因此,在进行改造时,经村集体批准后,将开始施工,以避免冲突和纠纷。另外,宅基地权属不明确,不能随意重建。
四、不是农业户口或不属于集体成员随着户籍的改变,一部分成为城镇户籍或不再属于集体成员,无法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房屋。其实宅基地本来是农业户口农民建房用的,非农业户口没有权限。以上情况不得改建,不是说不能改建,但只要合理,符合规定,是可以改建的。
总之,宅基地是我国农民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我们应该在享有被授予的权利的同时,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
一方面可以拿到以后的宅基地确认证和房屋确认证,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给我们农民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合理合法的依据如下:这是可以重建的,但必须符合法律,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和审批。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村庄规划区内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因此,旧房改造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般程序是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再由乡镇政府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原宅基地可根据具体要求进行改建。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只能使用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因此,改建后的宅基地房屋不能超过原面积,否则将被非法占用。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放弃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超过省级规定标准的新建房屋。
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有哪些法律禁区
导读:为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建房,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农村建房的管控很严,若是想要在农村建房首先就需要了解国家法律和建房政策。按照现行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
一、不准随意多层修建
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为的是加强新农村建设,统一房屋规划。
二、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
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是有标准的。一户多宅或超占宅基地的现象是不合法的,处罚措施是拆除。不过也要注意,不是所有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都不允许,这里要处罚的主要指的是非法的“一户多宅”,像通过合法继承获得的宅基地,就是被允许的,但是,私自占有的、没有经过合法买卖程序获得的,这类宅基地上的房屋就面临着拆除的危险。
三、不准随意翻修农房
目前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之后才可以动工。
四、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
不少农民会擅自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建房,这是不合法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处罚。
五、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宅基地就是用于盖房子的,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出售,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直至拆除。
六、不准未批先建
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未批先建的,无论按照《土地管理法》还是《城乡规划法》,都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附全文:
自然资源部解答: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
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3.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4.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6.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7.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8.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0.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11.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12.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问答第35条办理。13.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14.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15.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16.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农村房屋翻建的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翻建的法律规定: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若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6、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以下两类人是不能新建、翻建、翻修房屋的:
1、是将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卖的,卖方不能申请新的宅基地,自然也不能新建或者翻建。
2、是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却已经将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也不能再次获得宅基地,更加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自建、翻建房屋。
综上所述,不要盲目地去翻建和翻修,免得钱花出去了,房屋却无法入住,更有甚至还会惹一身官司。在具体实施操作之前一定要事先了解当地对于宅基地的政策,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建房。这样才能住得舒适又舒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有哪条法律规定不让城镇居民翻建自己的老房子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使用权,城镇居民对宅基地没有使用权的。对于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因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基于“地随房走”原则,城镇居民可暂时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老房子不可翻建,待房屋不可居住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法律分析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一是旧房翻新对象,对象要求是经济困难的贫困户家庭。二是改造方式,主要以农户自建为主,也可政府统一建设,且对于新房面积根据家庭人口严格要求不得超过限定面积。三是改造质量,房屋改造质量应符合安全,实用,经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