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平消防验收标准(300平方以下消防规定)
- 作者: 向羽
- 发布时间:2023-10-24
300平方以上消防要求
法律分析: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3)是否违章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演练,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程序、要求。
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1、全体员工通过演练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2、疏散引导组人员要熟知消防疏散装备、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明了火灾时各人分工负责的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单位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消防面积标准规定
一般面积超过300平米的或者造价超过30万以下的都是需要消防备案或者审核验收的,小于300平米的或者造价没有超过30万以下的直接办理开业前检查就可以了,对于多大面积的可以不用申报手续的要看各省有没有不同的标准了,一般小于100平方的休闲场所或者200平方的餐饮场所是可以不用申报的。
1、500及5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场所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及验收备案。
2、面积达6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需要2个安全出口。
3、不论面积多少,所有的娱乐场所均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否则违法。一旦发现,将被处于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30万元罚款的处罚。
商铺小于300平米的经营场所可以不用消防报备!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中规定: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因此,300平米以下的一般经营场所不需要申报消防备案。但公众聚集场所,例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必须申请消防竣工验收以及消防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小于300平方米消防要求
法律分析:300平米以下一般经营场所不需要申报消防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300平方以下消防规定
法律分析:300平米以下的一般经营场所不需要申报消防备案。
但公众聚集场所,例如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必须申请消防竣工验收以及消防备案。
只要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要有消火栓、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灯、灭火器、防火门、烟感、手报、消报、喷淋这些消防设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