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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农村老房子改造(2022年农村旧房改造政策)

  • 作者: 祈荟熙
  • 发布时间:2023-10-22


旧房改造要不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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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需要政府审批的,如果私自改造的话,属于违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合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关部门有权拆除。”

所以,想要重建房屋,以上手续工作一定得履行才行,若被拆除就得不偿失了。

想要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要向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核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3、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要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根据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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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旧房拆建翻新政策

2022年农村旧房拆建翻新政策如下:

1、一户一宅。国家明确提出要推动农村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将农村破败、倒塌的无主房屋进行拆除处理,并将开展一户一宅整治工作,将违法一户多宅进行拆除整治,同时鼓励农村居民将合法拥有的多余宅基地选择有偿退出,农村居民在将多余宅基地选择有偿退出后,其房屋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拆除。

2、宅基地复垦。农村旧房拆除的对象主要有无主的危旧房屋、闲置超过两年以上的倒塌房屋、农村居民建新拆旧的房屋、易地扶贫搬迁和易地危房改造之后的旧房以及农村居民违规违法拥有的多余宅基地上的旧房,这些旧房拆除后,宅基地也将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利用到农业发展之中。

3、拆除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等规定,无论是建新拆旧、还是清理倒塌的危旧房屋等,都不会给予农村居民任何补偿。近些年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国家正在鼓励农村居民将合法拥有的多余宅基地选择有偿退出,以及由于农村发展,需要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征收,在这两种情况之下,农村居民的旧房被拆除之后,则是能够获得国家予以的补偿。

4、宅基地继承。2022年起,农村房子也要迎来大变革,所有房子都要按《民法典》新规执行,也就是“房地一体”,继承人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建房所有权,且要符合“地随房走”的原则,村干部不能轻易将宅基地回收,只要房子没倒塌,继承人就可继承。但如果是占用耕地、无人管理的危房、小产权房、城里人购买的宅基地,那是不能遵循“房地一体”原则的。

5、旧房改造。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将会继续实施,通过危房来改善农村居民住房问题。旧房进行改造时,有一些低收入家庭,改造的费用会造成一定压力。为了解决他们的困境,会提供相关的补贴,减轻房屋改造的负担。每个地区的补贴额度不一样,一般不会低于8000元。

农村老宅翻建手续

1、农村老房子如果是在原地址上进行翻新、重建等,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危房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等有关的材料。

2、如果是农村老房子原址重建的房屋层次需结合村庄规划以及四邻共同协议内容。

3、农村老宅翻新、重建的审批面积需要结合当地村庄规划内容,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每户房屋准予重建的占地面积以当地宅基地面积规定为准。

4、当地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对该户申请建房条件进行审查,无异议的公示不少于5日,材料整理齐全后报镇。

5、镇收村报来的建房申请后安排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办和相关人员联合审查,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方可动工扒去旧房按审批标准进行建设。

6、翻建需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规划许可证等,这些证要先向村委提出申请,然后乡镇再上报给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在用地规模、位置、界限等方面的确定,拿到这个证后还要按照证书的要求才能开始建房。

1.当地的房屋也被允许重建。

就2022年的农房改造政策而言,要想进行住房改造,前提是当地也允许农房改造。如果不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它翻新的房屋将被视为非法建筑,并将被拆除。

2.翻新程序已经完成。

现在农村不管是盖新房还是危房,都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审批手续后才能建房。未经许可建造新房和重建房屋是非法的。

3.没有房屋重建的记录。

农村房屋改造原则上只能有一次申请重新维修建设的机会。如果申请人的房子有装修记录,那么一般不允许二次装修。

4.翻修后的房子符合政策规划。

就已批准改建的房屋而言,需要严格按照批准程序进行改建,应符合当地一户一宅的原则。翻建的房屋不得超过当地建筑面积和层高标准,也不得改变原有可使用宅基地的位置。

5.房屋修缮申请人身份合格。

农村土地有其特殊性,其所有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定分配给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因此村内没有组织的人没有机会重建房屋。

6.翻新房屋的所有权是明确的。

房子要装修的时候,所有权需要明确,不能有争议,否则在办理装修审批手续的时候不会成功办理。

7.土地的性质没有改变。

农村宅基地用于农民建房,其性质不能改变。也就是说,改建后的房屋除了要符合当地面积和层高的标准外,还必须由建筑业主使用,不能建成工厂等具有商业性质的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022年农村旧房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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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造条件

1、改造对象必须是农村户口,并且家里只有一处房屋的,若是一户多宅或户口已不在农村的,则无法享受。

2、①贫困残疾人户、②分散养的特困人员、③农村低保户、④建档的贫困户,可申请旧房改造补助。

二、补助对象

在进行旧房改造时,要优先解决农村在档的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居住问题,毕竟他们是住房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人群。

三、补助标准

农村旧房改造费用一般以个人自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分类如下:

1、农村建档贫困户、特困人员、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新建房屋的,每户均补助2万元。

2、进行房屋修缮、加固的,每户补助0.6万元。

四、改造方式

1、重建:若相关单位评定整栋房屋为D级危房的,需要拆除重建。

2、修缮加固:若相关单位评定整栋房屋为C级危房的,则可以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

五、申报程序

农村旧房改造需要由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然后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上报乡政府进行审核、县级审批,并实行三级公示制度,三级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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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老房子的政策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老房子被拆除的政策已经出台有以下几种:

1、无主房屋:目前许多农村房屋由于家庭成员去世以及户口迁出等等问题,导致房屋找不到主人,或者房屋主人以及继承人因为去世已经销户,而这一类房屋将会归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农村旧房整治过程中将会被无偿拆除。

2、即将倒塌的危房:对于农村危房的整治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由于农民朋友家庭贫困,无力修建房屋、打理房屋导致家中的老房成为了危房,对于此类情况国家会给予危房改造补贴,让农民对危房加固或者重新修建新房;

第二类、对于因为一户多宅或者房屋长期闲置荒芜出现的危房,将会予以拆除处理。

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