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场的建筑装修耐火等级表(大型商场建筑的分类及耐火等级)
- 作者: 楚建
- 发布时间:2023-10-21
商业综合体的耐火等级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置在多层建筑中的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 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2.5的规定提高0.5h。
商场装修材料耐火等级有何要求
商场装修材料耐火等级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新建商场的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二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原有建筑中可燃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
商场的防火分区是如何划分的?
商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划分防火分区。多层商场地上按2500m2为一个分区,地下按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如商场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高层商场如果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商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4000m2,地下商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2000m2。
商场贯通上下楼层的孔洞、井道防火分隔有什么要求?
对于电梯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的孔洞,应安装防火门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对于管道井,电缆井等,其每层检查口应安装丙级防火门,且每隔2~3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分隔。当商场所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时,要在每层楼板处进行分隔。
商场日常防火管理有何要求?
商场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应当负责商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是商场的防火负责人;商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商场应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尤其是对出租柜台、商店,其防火安全工作都必须分清责任,纳入商场的统一管理之中;商场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本商场的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要建立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并加强消防控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值班检查;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使消防器材能完好使用;要建立防火档案,对商场的防火工作情况认真记载。
大型商场建筑的分类及耐火等级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属于多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不大于50米的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是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50米时,在24米以上任意一个楼层面积超过1000平米时,也是一类高层建筑;当商场总面积大于平米时该建筑属于重要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也属于一类高层建筑;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商场防火、防烟分区如何划分
一、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商场的火灾危险性
(1)营业厅面积大,且每层空间上下连通,容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2)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商场人员聚集,流运量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4)电气照明设备多,导致火灾的因素多。
(5)扑救难度极大。
2、商场的主要防火要求
(1)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新建商场的耐火等级一般应不低于二
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原有建筑中可燃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
(2)商场的布局及防火分隔
a、保证人员通行和安全疏散通道面积。商场营业厅作为公共场所,顾客人流所需的面积应予充分考虑。这方面目前国内尚无规范明确规定,但根据实际情况和参考外国经验:货架同人流所占的公共面积的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不小于1:1。人流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期间顾客平均流量人均占有面积不小于0.4平方米。柜台分组布置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米。
b、商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划分防火分区。多层商场地上按2500平方米为一个分区,地下按500平方米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如商场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一倍;高层商场如果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商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4000平方米,地下商场防火分区面积可扩大到2000平方米。
c、对于电梯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的孔洞,应安装防火门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对于管道井,电缆井等,其每层检查口应安装丙级防火门,且每隔2——3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分隔。
d、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服装加工及家用电器、钟表、眼镜修理部维修部等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
e、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宜设在地下商场内,如果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的部位和出入口,且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变压器下面应设有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f、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水平支持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空调风管上所使用的保温材料、吸音材料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3)安全疏散
a、商场是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之一,安全疏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商场要有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并多方位地均匀设置:不应设置影响顾客人流安全疏散的旋转门、侧拉门等。
b、商场楼梯、走道、疏散外门等的疏散宽度,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疏散用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4)消防安全管理
a、日常防火管理
商场应按照《消防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应当负责商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是商场的防火负责人;商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商场应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尤其是对出租柜台、商店、其防火安全工作都必须分清责任,纳入商场的统一管理之中,商场应备必要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抓好本商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本商场的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要立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并加强消防控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值班检查;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使消防器材能完好使用;要建立防火档案,对商场的防火工作情况认真记载。
b、明火管理
商场的顾客流量大,顾客中不乏吸烟者,随意乱扔烟头往往造成火灾。因此在商场中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牌。商场在设备安装、检修、柜台改造过程中,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动用电气焊割作业时,应在作业动火前,履行用火审批制度。现场必须有人监护,备有消防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c、易燃品管理
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应控制在两日的销售量以内,同时要防止日光直射,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进行保管。地下商场严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商品。钟表,照相机修理等作业使用的酒精、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零件时,现场禁止明火。对日用少时易燃液体,要放至封闭容器内,随用随开,未用完的送回专用库房,现场不得储存。
二、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性和主要防火要求
1、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性
(1)建筑防火条件差。
(2)可燃商品多。
(3)人员密集。
(4)用火、用电、电气量大。
(5)防火安全管理薄弱。
2、集贸市场的主要防火要求
(1)消防组织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全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集贸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小于上述规模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在面积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集贸市场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2)建筑防火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布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凡在城镇设置建筑为半敞开式或者露天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半敞开式建筑的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露天集贸市场应当留出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市场内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
(3)用火用电防火
集贸市场内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体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头、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4)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消防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配备。各摊位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掌握作用的方法。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